一、土地管理与法规: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4、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预算管理,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
5、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预决算管理,预、决算的编制办法和具体报表格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6、第五条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项目支出、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以及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其它支出。
7、第六条耕地开发项目是指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及补助地方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
8、耕地开发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成本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和管理耕地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必要设备的购置费、必要的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等。
9、耕地开发项目预算编制及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10、第七条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是指用于土地利用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建立及运行等方面的支出,包括设备购置和维护费、网络运行费、数据处理费、信息系统软件开发费等。
11、第八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耕地开发项目审核论证、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级标准与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的修订等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费用,由国土资源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资金使用预算,报财政部审定后,从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12、第九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年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提出下一年度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编入下一年度中央预算。
13、第十条耕地开发项目和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编报。
14、项目承担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报送项目投资计划项目预算建议;项目承担单位隶属于地方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地)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于每年5月底以前,联合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
15、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进行评审,编制全国耕地开发项目和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审批。
16、第十二条财政部负责对全国耕地开发项目、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和下达。隶属于中央部门承担的项目,由财政部将项目支出预算下达到国土资源部;对地方承担的项目,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联合下达到各地财政厅(局)和国土资源厅(局)。
17、第十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准。
18、第十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资金的拨付手续,监督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19、第十五条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耕地开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结余经费应按原拨款渠道缴回中央财政。
20、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费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的专项检查,追踪问效。对于土地有偿使用费,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2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对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坐支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2、第十七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入、支出预算科目,按财政部印发的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执行。
23、第十八条各地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24、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25、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6、例题: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负责。
27、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8、解析: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有偿使用费的计算、缴纳等具体事项,旨在推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提高财政收入水平。
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进行明确管理,旨在推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提高财政收入水平。该办法规定了有偿使用费的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减免、退费等各项具体事项。根据该办法,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应按照土地出让金的10%至20%进行计算,并在完工验收前一次性缴纳。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还规定了多种情况下可享受有偿使用费减免或退费的情形,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项目等。此外,该办法还强调了有偿使用费的监管责任,要求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有偿使用费的计算、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运作。《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提高财政收入水平,促进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3、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方式有哪些?根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规定,有偿使用费应在完工验收前一次性缴纳。具体缴纳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进行缴纳。
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推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提高财政收入水平具有积极意义。各地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管理有偿使用费,确保其健康合规运作。
5、《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偿使用费应由土地使用权人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人逾期未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应当依法加收滞纳金。该法律条文明确了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方式和时间,规定了有偿使用费应由土地使用权人一次性缴纳,并且对逾期未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进行了惩罚性措施,要求其依法加收滞纳金。这一条文明确了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方式和相关规定,并加强了对有偿使用费的监督管理。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2、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申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缴纳程序为:
3、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4、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5、三、国务院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6、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第六条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
7、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8、二、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9、三、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10、四、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11、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第七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第八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第九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第十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共同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负责办理资金拨款,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第十一条上缴省级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第十二条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2%的比例安排。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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