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的新规定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3、(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4、(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5、(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6、(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7、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8、(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9、(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10、(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11、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12、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百度百科
二、增值税发票上能盖2次章吗
1、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3、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政策强调“一次性”。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如果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了。
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6、(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7、(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8、(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9、(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10、因此,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11、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三、发票新规定有哪些
1、法律分析:发票新规定有: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等等内容。以上相关新规都可以参考我国的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而制定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3、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4、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5、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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