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21
2021年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其中有:1、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5、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定2022
1、2022年交通新规定:新的交通规则对司机实行严格的管理。根据最新的交通法规,扣分由3分提高到6分,不登记、遮挡号牌的扣12分。校车驾驶员管理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余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交通规则增加了违法行为的成本,评分项目从38项增加到5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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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5、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6、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7、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8、(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9、(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10、(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11、(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12、(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13、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4、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5、(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16、(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17、(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18、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9、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20、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21、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22、(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23、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24、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25、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26、第十条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2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三、交通法规2023年新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3、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4、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5、 第三条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6、 第四条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7、 第五条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8、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9、 第二章记分分值
10、 第七条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11、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2、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3、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14、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15、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16、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17、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18、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19、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20、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21、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2、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23、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4、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5、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26、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27、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28、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29、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30、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1、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2、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33、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34、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35、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36、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7、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38、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39、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40、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41、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42、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43、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44、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45、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46、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47、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48、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49、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0、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51、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52、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53、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54、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55、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56、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57、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58、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59、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60、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61、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62、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63、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64、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65、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66、 第三章记分执行
67、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68、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69、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70、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71、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72、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73、 第四章满分处理
74、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75、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76、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77、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78、 第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79、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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