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驾驶人网上如何报名
报名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身高在150厘米以上,视力不低于4.9,无红绿色盲,听力障碍者须偑戴助听器。
在网站预约报名成功后请备齐相关报名学车所需资料(不能用一代身份证)前往驾校报名点进行报名学车,办理手续,签订合同,领取教材;或备齐相关报名学车所需资料预约驾校工作人员开车免费上门服务,现场办理手续,签订合同,发放教材;
体检项目:心电图、血压、身高、体身、听力、握力、背脊、视力和色觉。
体检地点:指定的新驾驶员体检地点。
体检合格,持体检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和体检回执纸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外地身份证同时出具暂住证复印件)预约学习科目一。
驾考新规将原科目一考试将拆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放在学员接受场内驾驶技能培训前进行;第二部分放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后进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另外收费。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限制。
交通法规学习,驾校在车管所为学员申请一个学车名额,获得批准后通知学员参加交通法规考试。
科目一合格后,由所选择的驾校根据所参加驾校培训的学员考试合格的日期依序制作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考试说明:考试总时间为45分钟,满分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
考核内容:(以教材为准,请务必仔细阅读)
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最基本的知识。
交规考试注意事项:学员开班后,学习时间为12个学时,学满才可以预约科目一考试。交规考试满100分,90分以上通过。
二、驾照查询官网登录入口
1、驾照查询官网登录入口是:全国驾驶证违章查询系统。
2、一、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符合规定的,对一次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对两次以上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3、二、考试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六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4、三、档案管理岗复核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
5、五、档案管理岗清除记分分值,打印《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对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在24小时内将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2、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3、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4、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理由。
5、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6、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积极推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驾驶人考场、政务服务大厅等地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业务办理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9、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驾驶人考试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验证申请人身份,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10、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第七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九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十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11、(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12、(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准予驾驶机动车听力辅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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