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资企业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或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而设定的法律.
202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1.注册出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需要注意的是,合营各方在合营期间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且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上限无规定).
2.中外合资企业一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制,而其经济责任则一般以各自出资额为限.
3.虽然名义上是中外合资企业,但其位于中国境内,为中国法人.因此不管是企业的设立、经营还是终止等等,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概念.
4.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不仅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充分利用中方企业的网络及已经建立的知名品牌,顺利进入中国市场;还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利用中方企业的地理优势,合理、合法地减少各项财务支出,大大降低经营成本,并且享受外商投资者的优惠.
5.在企业组织形式上,中外合资企业只设立董事会,不设立股东会.对于合资企业来说董事会就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一般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除此之外,中外合资企业还享有物资采购自主权,并且在投资、税收、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等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合资企业法是什么?合资企业法是我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也可以理解为是外国企业的一个约束.感谢大家,本文就到这里吧,我们下期再见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主要行业是:
2、(一)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
3、(二)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
4、(三)电子工业,计算机工业,通讯设备的制造业;
5、(四)轻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包装工业;
6、(六)旅游和服务业。第四条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
7、(一)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8、(二)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9、(三)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10、(四)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第五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1、(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12、(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第六条除另有规定外,中国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就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门)。如合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国合营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
13、企业主管部门对合营企业负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责任。第七条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八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
14、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得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审批:
15、(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16、(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
17、受托机构批准设立合营企业后,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
18、(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受托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批机构。)第九条设立合营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9、(一)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建议书与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各方才能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商签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20、(二)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21、⑵合营各工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2、⑶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23、⑷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24、⑸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25、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⑵、⑶、⑷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件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构如发现前述文件有不当之处,应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第十一条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凭批准证书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中外合资企业法律规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两方的出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货币或者与货币等价的出资,并且外国投资者必须要用外汇进行出资。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前款所指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12)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国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的,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也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具备中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法人条件,《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4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的经济组织;有与中外投资者的财产相独立的自有资产;有经核定的名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设立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对外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而遭爱的亏损能以自己的资产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实体,而且还是一个法律实体。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中国法律而设立,其章程登记地、营业中心地、管理中心地均在中国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将其界定为“中国的法人”是完全合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意味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中国的国籍,据此,中国政府对之既可行使属地管辖权,又可行使属人管辖权,这就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怕有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营业活动均须服从中国法律的管辖,当然,作为中国的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中国法人,与中国境内的各类民事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关系,是国内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涉外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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