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省组织部副部长什么级别
正厅级。根据查询政府官网信息显示,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或者专职部务委员、兼任省人力与社会资源保障厅厅长、省公务员局局长或者省委党校校长等职务的副部长为正厅级,其余副部长或部务委员为副厅级。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简称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或中组部。

二、贵州省委组织部选调生中遴选工作人员公告
关于从省委组织部选调生中公开遴选工作人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经征求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面向省委组织部选调生采取公开遴选的方式选用2名工作人员。
省委组织部选调到基层机关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简称“选调生”)。
1、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32周岁。年龄计算时间截止2009年6月30日,即1977年7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或1979年7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
3、文史类(含经济、法律类)专业;
4、具有两年以上县及县以下机关工作经历;
5、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6、目前系在职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部门和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受过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刑事处罚的。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均需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所在县(市、区、特区)的县(市、区、特区)委组织部出具的选调生身份证明,到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人事处报名,填写《公开遴选报名登记表》。
由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公开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本人。审查合格的人员数与招考职位数的比例不能低于5比1。
招考过程中,若发现报考者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随时取消其考试及遴选资格。
(二)笔试。笔试内容包括:1、党的基本理论和政策;2、文秘基础知识;3、国情省情知识。主要测试报考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字写作能力。笔试形式为闭卷,分值为100分。
(三)计算机能力测试。形式为上机操作,分值为100分,主要测试考生的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
(四)面试。笔试、计算机能力测试的成绩分别按60%、10%进行折算,两项相加后从高到低列出名次,取前10名(2个职位)或前5名(1个职位)进入面试。若出现末位并列情况,并列者同时进入面试。面试答题时间15分钟,分值为100分,主要测试报考者的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心理素质等。面试允许社会公众旁听。
(五)统计成绩。笔试、计算机能力测试、面试成绩分别按60%、10%、30%折算,三项相加即为综合成绩,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六)体检及考察。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公开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成绩列出名次,取前2名(2个招考数)或第1名(1个招考数)作为考察对象名单。若出现并列情况,并列者同时作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报请省委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后,进行体检。若体检不合格,按综合成绩依次递补。
成立考察组,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考察。考察前通知被考察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并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预告。
(七)组织决定。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公开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试、考察及体检情况提出遴选人员建议名单,提请中共贵州省委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公示。在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内网及拟遴选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十)借用及调动。公示期满后,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公开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收集、核实,如无影响遴选的问题,由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半年。借用期满,经考核胜任工作的,正式调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不能胜任的,返回原单位工作。
报名时间:2009年8月28日-9月6日,工作日8:00-12:00,14:30-18:30;双休日9:30-12:00,14:30-17:30。
报名地点: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公开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贵阳市南明区广顺路1号省委办公业务大楼1535、1536、1538、1539室)。
联系电话:0851-5892233、5890255、5892728、5892106。
笔试、计算机能力测试、面试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其它未尽事宜,由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公开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贵州省委组织部有几个处
1、法律分析:省委组织部的机构设置各省不同,但大同小异,干部处一般分为一处、二处、三处、四处,干部监督处、干部教育处。
2、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3、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5、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6、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7、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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