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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公寓章程(老年公寓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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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老年公寓需要什么手续

养老机构的申报与审批过程:首先是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申办人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向所属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老年公寓章程(老年公寓章程模板)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办人。

二、想办一家老年公寓需要哪些手续

1、一、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2、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3、二、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4、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5、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6、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7、(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8、(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9、(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10、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11、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12、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交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13、四、开办养老院应具备什么条件?

14、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15、(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16、(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17、(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18、(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19、(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20、五、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21、(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2、(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23、(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24、(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25、(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26、(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27、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28、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民办非企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老年公寓养员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单位名称:辽阳市宏伟区老年公寓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创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服务宗旨是:一切为了老人,为了老人一切。发展养老事业,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从而使老人真正得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辽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所在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华西路18号。

(1)为老年人提供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托的服务场所。

(2)为老年人看病就医的公寓诊所。

(3)为残疾老人提供康复的残疾人康复中心。

(4)为家里无人照顾的老人提供老年人日托服务。

(5)为家里无人照顾的老人提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

(6)为方便老人购物设公寓超市。

(7)为方便老人理发设公寓理发厅。

(8)为方便老人洗浴设公寓浴池。

(9)在公寓室内外设各种健身、康复设备。

第七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每届二年,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成员10人,理事会由投资人推选。每届任期二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3)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5)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

第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行使公寓最高权力,有一票否决权,投资人,法人)设总经理1名(由理事长任命理事会提名)。

(一)公寓设公寓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养员总数20%的养员代表组成,参与协助公寓日常工作管理,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情况,维护养员合法权益。

(二)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五个机构:

3、收费标准监督小组;(对捐赠的款物使用进行监督)。

(三)公寓管理委员会对公寓总经理、各部门经理、公寓员工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经理,员工提请理事会对其罢免或解聘。

第十一条本单位实行网络化管理,公寓网站面向全社会开放,养员家属可在任何地方了解自己亲属在公寓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和其它情况。公寓的上级领导,主管部门也可在网上了解监督公寓的经营和管理情况。公寓网站面向全社会,接受社会监督,听取社会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修改公寓章程,修订工作计划,使我们的工作更加完善。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第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的发展,盈利不得分红。

第十四条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或资助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于2007年5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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