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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分类(国有土地分类有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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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有土地的三大分类

1、一级类设3个。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的界定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国有土地分类(国有土地分类有几类)

2、二级类设15个。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设的“其它农用地”等5个地类共同构成农用地。

原城市土地分类的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等5个一级类及原来两个分类中都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除农村道路)和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水域中分离出来的水利建设用地等共8个地类构成了建设用地;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未利用土地(除田坎)和未进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共同构成未利用地。

3、三级地类设71个。是在原来两个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基础上调整、归并、增设而来的。新版标准规定了土地利用的类型、含义。将土地利用类型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用地等12个一级类、72个二级类。

用途分类——土地形式分类与土地用途分类的区别与联系:

1、对某些土地,形式分类和用途分类是从两个方面进行评价,但实质一样。如:形式分类叫林地,而用途分类叫林业用地。

2、形式分类从土地本身的自然特征着手,反映土地利用本身内在自然特征;而用途分类则根据人类在不同地域单元上的活动来区分土地。简单地说,形式分类偏重于自然属性,而用途分类偏重于社会经济属性。

3、某一形式土地的功能可能不止一种,如: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中的河流水面,其用途有航运、养殖、供水等等,因此用功能分类就不能描述其特性,于是就用形式分类对其进行分类。

4、具有某功能的土地的形式可能不止一种,如:工矿仓储用地中的采矿用地,其形式有露天矿山、砂场、盐田等等,用形式分类就不能概括这一类土地,于是就用功能分类对其进行分类。

5、对于城市地块,土地用途分类占的比例要相对大一点,而形式分类更多用于人类活动影响相对较小的非城市地块。

6、对于土地利用,单纯的形式分类或用途分类都不能很好地阐述土地利用的情况。只有把形式分类和用途分类置于同一体系中,才能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很好的诠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利用分类

二、国有土地性质有哪几种类型

土地性质的分类主要有几大类,即按照权属分类,按照利用现状分类,按照获得方式国有土地分类。

1、按照权属分类,土地大致可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一般来说城镇土地大多属于国有,而城市郊区或者农村土地大都属于集体用地。

2、按照利用现状分类,可以分为耕地、林地、园地、住宅地、工矿仓储地、商服地、水域、草地等。其中耕地分为旱地,水浇地,水田。草地有人工牧草,天然牧草,园地分为果园、茶园等。住宅地分为城镇住宅地,农村住宅地。工矿仓储地有工业地,仓储用当地等,水域分类较多,分为河流、水库、坑塘水面、内陆滩涂、湖泊等。

3、按照土地获得方式分类,可以分为划拨地,出让地等。

土地分类方式较多,不同的分类里面包含了很多其他土地分类,比较复杂,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其中: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等;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比如荒山、荒丘、荒滩等。

一般是农村土地,只能一个村户籍人员之间办理过户,需要买卖双方到村委会申请,受理会公示,全村三分之二同意后,在村委会办理过户,不对外村户籍转让。

又分为划拨和出让性质。划拨,是不能办理过户的,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转变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才可以办理过户。如果是国有出让性质土地证,是可以办理过户的,过户只有几百手续费。

我国目前的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租赁土地),土地性质不同处置难易程度也不同。划拨土地是国家在实行土地出让制度前实行的由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出让土地则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属于住宅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属于工业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属于商业服务综合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40年。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时,应特别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否则就可能给日后处置房地产时埋下隐患。如是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时,就需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1999年下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规定办理。

对于出让土地性质的房地产交易,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此前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需要再交费(重新办理出让手续);属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处置抵押房地产时程序较为繁琐,并需要向国土资源部门补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容易产生风险。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它们对人民法院强制变价或当事人自行处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1)是被执行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处分权,或者没有自主的处分权。只有涉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转让、抵押时,经过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地上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一并转让。

(2)是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拍卖、变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或以物抵债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地上物同时转移。

(3)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或人民法院事先取得了土地管理部门的一致意见而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受让人要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并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之规定,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对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变价后,优先扣除土地出让金,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变价款项部分优先受偿。所以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时,应当注意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充分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所存在的高风险,否则将有可能增加处置抵押房地产的费用,实践中的个别时候,还存在拍卖(变卖)价款还不足以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由于拍卖价款的金额是相对固定的,如果增加了不必要的费用如补交高额的土地出让金,贷款本息就有可能得不到足额偿还而形成不必要的损失。

3、各级开发区办理以即缴即退方式办理的工业用地出让手续。

当前,各级开发区为吸引投资,凡符合招商条件的入园企业,国土部门基本土地出让金以即缴即退方式(零出让)为企业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发票。各级开发区为了扶持入园企业,解决其融资难问题,在与入园企业办理国有土地抵押登记时,开发区也是一路绿灯予以放行。这里面隐藏的风险就是一旦企业经营不善,主张抵押权时,开发区就会执行法院发函,称:涉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基于xx文件,给入园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如该宗土地使用权由新的受让人获得,则应按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各类税费。实践中,依法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款项一般不足以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给类税费。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管理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三、国有土地分几种性质

土地性质的分类主要有几大类,即按照权属分类,按照利用现状分类,按照获得方式国有土地分类。

1、按照权属分类,土地大致可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一般来说城镇土地大多属于国有,而城市郊区或者农村土地大都属于集体用地。

2、按照利用现状分类,可以分为耕地、林地、园地、住宅地、工矿仓储地、商服地、水域、草地等。其中耕地分为旱地,水浇地,水田。草地有人工牧草,天然牧草,园地分为果园、茶园等。住宅地分为城镇住宅地,农村住宅地。工矿仓储地有工业地,仓储用当地等,水域分类较多,分为河流、水库、坑塘水面、内陆滩涂、湖泊等。

3、按照土地获得方式分类,可以分为划拨地,出让地等。

土地分类方式较多,不同的分类里面包含了很多其他土地分类,比较复杂,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其中: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等;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比如荒山、荒丘、荒滩等。

一般是农村土地,只能一个村户籍人员之间办理过户,需要买卖双方到村委会申请,受理会公示,全村三分之二同意后,在村委会办理过户,不对外村户籍转让。

又分为划拨和出让性质。划拨,是不能办理过户的,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转变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才可以办理过户。如果是国有出让性质土地证,是可以办理过户的,过户只有几百手续费。

我国目前的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租赁土地),土地性质不同处置难易程度也不同。划拨土地是国家在实行土地出让制度前实行的由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出让土地则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属于住宅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属于工业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属于商业服务综合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40年。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时,应特别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否则就可能给日后处置房地产时埋下隐患。如是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时,就需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1999年下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规定办理。

对于出让土地性质的房地产交易,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此前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需要再交费(重新办理出让手续);属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处置抵押房地产时程序较为繁琐,并需要向国土资源部门补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容易产生风险。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它们对人民法院强制变价或当事人自行处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1)是被执行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处分权,或者没有自主的处分权。只有涉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转让、抵押时,经过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地上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一并转让。

(2)是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拍卖、变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或以物抵债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地上物同时转移。

(3)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或人民法院事先取得了土地管理部门的一致意见而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受让人要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并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之规定,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对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变价后,优先扣除土地出让金,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变价款项部分优先受偿。所以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时,应当注意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充分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所存在的高风险,否则将有可能增加处置抵押房地产的费用,实践中的个别时候,还存在拍卖(变卖)价款还不足以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由于拍卖价款的金额是相对固定的,如果增加了不必要的费用如补交高额的土地出让金,贷款本息就有可能得不到足额偿还而形成不必要的损失。

3、各级开发区办理以即缴即退方式办理的工业用地出让手续。

当前,各级开发区为吸引投资,凡符合招商条件的入园企业,国土部门基本土地出让金以即缴即退方式(零出让)为企业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发票。各级开发区为了扶持入园企业,解决其融资难问题,在与入园企业办理国有土地抵押登记时,开发区也是一路绿灯予以放行。这里面隐藏的风险就是一旦企业经营不善,主张抵押权时,开发区就会执行法院发函,称:涉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基于xx文件,给入园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如该宗土地使用权由新的受让人获得,则应按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各类税费。实践中,依法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款项一般不足以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给类税费。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管理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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