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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税局(新疆国税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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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疆国税局在哪儿啊

1、新疆国税局,1994年7月,按照国家进行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式成立,为正厅级全职能局,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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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疆国税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新疆国税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经济税源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收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负责全区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负责本系统财务经费、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做好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本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承办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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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1、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2、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3、(一)领导简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领导简历等情况;

4、(二)机构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情况;

5、(三)主要职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主要工作职能;

6、(四)行业概况:全区国税系统基本情况介绍;

7、(五)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

8、(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

9、(七)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10、(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11、(九)办税指南: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办税程序、征收管理、税务检查、税收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行政处罚、举报投诉监督、税收法律救济、涉税认定结果等;

12、(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

13、(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

14、(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

15、(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

16、(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各类先进评比等情况;

17、(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示、公务员招录等;

18、(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考试通知、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等;

19、(十七)重大项目:重大项目执行情况;

20、(十八)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

21、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2、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涉税政府信息。

23、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站

2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26、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自治区国税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27、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涉税信息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28、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9、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0、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31、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2、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3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34、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自治区国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二)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35、(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6、(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7、(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8、(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39、(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0、(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41、本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流程请参见《自治区国税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42、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4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4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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