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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招标采购法律法规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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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谈谈你对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理解

《招标投标法》是自2000年1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实施招投标制,是我国工程项目的承包发生了质的变化,建筑产业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而《招标投标法》就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招标采购法律法规题库)

招投标制度为工程承包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使先进的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落后的生产力得以淘汰,从而有力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本质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

所谓“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共公开;其次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如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开标过程、评标标准和程序以及中标结果公开,使每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要求与条件。

所谓“公平”原则,就是要求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致相等,合情合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或者其实任何投标人。

所谓“公正”原则,就是要求找辨认要对没一个投标人一视同仁,给予所有的投标人平等的机会,按事先公布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标,公正的对待每一个投标人。

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是,近年来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案件也时有发生,暴露出招投标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不完善及法制不健全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通过调查,在实践中暴露和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转包问题。此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而目前的政策都不能切实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

2、陪标现象。由于现今招标都是以公开招标为主,一些部门滥用职权,透露名单给其他投标人,或一个投标人以多家施工单位的名义参与竞标,只是投标人有机可乘,进行互相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买标或直接进行围标,从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有形式的空壳、

3、假借资质参与竞争。《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于这些问题,我有一些自己的看法.

1、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制,解决串、陪标现象。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假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现象的发声,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制,如果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问题。从源头上消除了工程腐败现象的出现。

2、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的“转包”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和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形成多次监督调查。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二、招投标相关法规

招标是市场上进行交易的一种方式,每个国家都会使用招标,在我们国家,为了规范招标的行为,我国专门制定颁布了关于“招投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剑鱼标讯为您梳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84条。实施条例主要是对招投标法的细化,它相对于招投标法来讲,内容要更为具体一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招投标制度是为合理分配招标、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建设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此,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相应制订了专门的招投标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行业性文件)。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构成了我国整个招标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覆盖全国各领域、各层级的招标制度体系。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2013年修正)

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13年5月1日)

5.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

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

7.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

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订)

9.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

10.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

1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修正)

12.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

1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

1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2.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4.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33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3号)

1.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2002年施行)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3.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4.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

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1号)

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2.国家铁路局贯彻《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通知

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2000年施行)

4.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5.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6.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24号)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查(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订)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招标投标,在很多的商业活动中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我们在进行实施的时候,必须要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进行,刚刚说到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相应制订了专门的招投标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行业性文件)。那么根据我们区域性的不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样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需要,相继制定了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区域性文件)。

十一、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6年施行)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修正)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

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9年修正)

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

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订)

以上内容有剑鱼标讯梳理,如果感觉有用,请采纳。

三、2011年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1、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以主席令形式公布。名称最后冠以“法”,比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效力通行全国。

2、大家应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法律和我们日常所说的法律有什么不同。这里是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而我们日常工作提到法律,是广义的法律,不仅包括狭义的法律,还包括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3、法规分为两类,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4、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为国务院,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名称一般条例、实施条例等。比如工程建设领域,我们经常接触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我们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效力低于法律。

5、地方法规。制定主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地方法规。地方法规的名称一般是条例,也有个别的是实施办法。

6、规章也分为两类: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部门规章。制定主体:国务院部委局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名称上一般使用办法、规定等。比如我们经常使用的发改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办法》等。部门规章在本部门内具有约束力。

8、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主体和地方法规的制定主体一样。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名称上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

9、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10、A.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

11、由于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采用招标方式的,不仅要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还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12、(1)《政府采购法》。这是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13、(2)政府采购制度方面的综合性规定。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了政府采购原则、程序、信息公告发布、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14、(3)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具体规定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以及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等内容。

15、2004年,财政部还制定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明确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具体规定了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清单制度,公布清单的媒介,以及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等内容。

16、另外,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财政部与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就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列的产品。

17、(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方面的规定。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严格控制和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制度、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内容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18、(5)中央国家机关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为建立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等规定,明确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并具体规定了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推进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等内容。财政部还先后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4]104号)、《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7]3号)等规定,明确规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具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预算和计划管理、采购目录与标准的制定与执行、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程序、监督检查、有关投诉及处理等内容。

19、(2)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

20、按照《合同法》有关要约与承诺的理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一种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则是要约,招标人定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则属于承诺,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要通过签订合同实现交易,必须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有关具体规定。

21、招标人可依法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应当同时依法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或货物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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