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会计网高级评审条件
①天津市报考高级会计师考试需要什么条件

天津市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申请免予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10年度)》(见附件),并于2010年5月24日—5月30日到河西区广东路67号会计之家一楼报名大厅办理(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考生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及免试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经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一)报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7号)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
(二)报考人员领取或下载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或下载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天津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② 2017年天津高级会计师怎样评审
具体的你可以查看天津会计网《天津市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政策(2017年8月)》。
③(天津)会计职称考试的报名条件
1、不可以,必须获得了大专毕业证原件后方可报名初级。你没有中专毕业证,而大专在读,因此你目前最高学历只有初中及以下,不符合报名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校生也是不能报考的,但是个别地方存在审核不严的情况,会有在读生考注册会计师的现象。而会计职称的审核很严格,学历不符合要求的话是没希望报考的。
2、(1)有的地方以发证日期为起始开始计算,有的地方以注册日期为起始。不过其实两者是可以忽略的,按发证日期即可。按规定,取得会计证后90天内必须注册,否则会计证作废,而中级的年限是计算到报名中级当年年末的,因此90天的期限不会影响到中级年限的计算
(2)都不是。这里所说的注册是指取得会计证后,在财政局进行登记,建立从业资格档案的过程。注册过的会计证,会标有注册日期,或“已注册”字样。登记单位和继续教育不属于注册。
(3)严格按照中级的报名条件的话,就是按照会计证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所谓从毕业时间开始计算是对报名条件的误读。报名条件里写得很清楚,取得相关学历前后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而且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也算从业,因此如果报名点问起,就说在校期间在外***代理记账即可。
1、参与评选的人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参与评选的人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3、参与评选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参与评选的人员在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4)天津会计网高级评审条件扩展阅读:
1、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含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3、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创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4、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二年(申报高级职务的前二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20%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的主要贡献者;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成绩显著,
6、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项目或全面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对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
⑤报考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需要什么条件
现在会计从业资格证已经取消了,可以直接报考初级会计职称。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高中学历认定政策: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和技工学校的合格毕业生取得的学历,等同于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学历。)
(二)报考人员报名时,应提交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材料。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应届毕业生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报名参加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2004年底。
⑦取得高级会计证符合天津的人才引进吗
办理天津人才引进落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类:普通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学历,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外省市人员;
第二类: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45周岁以下的(含45周岁)的外省市人员;
第三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的外省市人员。
如果您有落户相关的问题,可以咨询天津落户指南。
⑧求天津市2015年高级会计师评审公示名单
⑨会计职称证书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了吗我有会计证想考初级,天津和
人社部、财政部近日印发通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36个月回以上,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中级答、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上限为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由职工本人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或社保卡。
二、天津会计网入口是什么
1、天津深空网入口是http://tjkj.cz.tj.gov.cn/,天津深空网是天津市会计行业门户网站,由天津市财政局会计处主办,是市财政局会计处在互联网上发布会计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
2、天津深空网内设“机构设置”、“通知公告”、“会计人员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会计法规制度”六大专栏,主要提供“会计考试”、“会计诚信平台”、“会计中介机构管理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等会计服务。
3、天津深空网各专栏的设置,主要用于发布会计考试安排最新通知,比如考试报名、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证书发放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公示信息;代理记账机构备案信息;会计行业最新政策法规。
4、“会计考试”功能主要为当地会计考试人员提供初、中、高级会计考试报名,会计资格考试教材预订,会计资格考试大纲查询的服务;“会计诚信平台”功能主要为当地会计人员提供信息采集、信息变更申请、信息调出跨省申请、诚信信息查询等服务;“会计中介机构管理平台”主要用于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查询、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功能,主要为会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网上培训、学分申报的服务。
5、相关知识点,可以点击查看:天津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入口是什么天津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怎么弄
三、天津税收减免
为帮助服务业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市发改委等14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103010共有40条,不仅涵盖了对服务业的普惠性救助支持措施,还对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民航等重点困难行业进行了精准施策。特别是要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服务企业缓解融资贷款压力。
一、服务业普惠性救助支持措施
1.按照《若干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继续执行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继续对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现行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扣除10%和15%。(市税务局)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2023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政策。(市税务局)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增加中小企业购买设备、器具的税前扣除。中小企业2023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其单位价值的100%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或10年的,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单位价值的50%,其余50%可按规定在其余年份计算折旧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前述政策的,当年抵扣不足造成的损失,可以结转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弥补。享受其他延长结转亏损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市税务局)
5.将失业保险缴费率分阶段降至1%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3年7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分阶段落实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行业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3个月,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在延期付款期间,滞纳金将被免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租赁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2023年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在高风险区域减租6个月,其他区域减租3个月。承租人2023年内存续展期限短于前述减少期限的,按现有租赁期限减少。已缴纳租金的,可以延期减免。间接出租国有房屋的,给予最终承租人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人转让的优惠金额。鼓励非sta
9.2023年,积极运用小额普惠贷款、4000亿支农滚动贷款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盲目惜贷、撤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积极运用窗口指导手段,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重点行业、重大项目、重点群体,大力实施降费让利政策,持续发挥贷款市场LPR改革成效,稳定银行负债成本,加大对实体经济让利力度,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引导银行和支付机构继续实施降费让利政策,全面落实各项降费让利优惠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制定实施2023年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治理工作方案,完善整治涉企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收费治理。鼓励服务业采取各种措施开展促销活动。(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着力优化信贷融资环境。利用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拓展融资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发挥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提高银企对接和融资服务效率。针对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信用贷款产品,快速申请网贷。(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救助扶持措施
14.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核酸检测的餐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
1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业企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通过下调贷款利率、提供新增融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冲击。推动金融机构利用交易流水等数据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发放“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信用贷款,推动餐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实现“量增面扩”。依托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信易贷”、“津心融”、“智慧小二”等服务平台作用,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利用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做好理赔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保费补贴。(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转自|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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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业普惠性救助支持措施
1.按照《若干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继续执行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继续对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现行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扣除10%和15%。(市税务局)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2023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政策。(市税务局)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增加中小企业购买设备、器具的税前扣除。中小企业2023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其单位价值的100%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或10年的,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单位价值的50%,其余50%可按规定在其余年份计算折旧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前述政策的,当年抵扣不足造成的损失,可以结转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弥补。享受其他延长结转亏损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市税务局)
5.将失业保险缴费率分阶段降至1%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3年7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分阶段落实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行业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3个月,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在延期付款期间,滞纳金将被免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租赁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2023年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在高风险区域减租6个月,其他区域减租3个月。承租人2023年内存续展期限短于前述减少期限的,按现有租赁期限减少。已缴纳租金的,可以延期减免。间接出租国有房屋的,给予最终承租人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人转让的优惠金额。鼓励非sta
9.2023年,积极运用小额普惠贷款、4000亿支农滚动贷款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盲目惜贷、撤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积极运用窗口指导手段,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重点行业、重大项目、重点群体,大力实施降费让利政策,持续发挥贷款市场LPR改革成效,稳定银行负债成本,加大对实体经济让利力度,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引导银行和支付机构继续实施降费让利政策,全面落实各项降费让利优惠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制定实施2023年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治理工作方案,完善整治涉企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收费治理。鼓励服务业采取各种措施开展促销活动。(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着力优化信贷融资环境。利用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拓展融资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发挥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提高银企对接和融资服务效率。针对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信用贷款产品,快速申请网贷。(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救助扶持措施
14.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核酸检测的餐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
1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业企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通过下调贷款利率、提供新增融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冲击。推动金融机构利用交易流水等数据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发放“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信用贷款,推动餐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实现“量增面扩”。依托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信易贷”、“津心融”、“智慧小二”等服务平台作用,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利用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做好理赔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保费补贴。(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转自|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相关问答:
1.按照《若干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继续执行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继续对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现行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扣除10%和15%。(市税务局)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2023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政策。(市税务局)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增加中小企业购买设备、器具的税前扣除。中小企业2023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其单位价值的100%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或10年的,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单位价值的50%,其余50%可按规定在其余年份计算折旧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前述政策的,当年抵扣不足造成的损失,可以结转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弥补。享受其他延长结转亏损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市税务局)
5.将失业保险缴费率分阶段降至1%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3年7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分阶段落实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行业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3个月,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在延期付款期间,滞纳金将被免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租赁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2023年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在高风险区域减租6个月,其他区域减租3个月。承租人2023年内存续展期限短于前述减少期限的,按现有租赁期限减少。已缴纳租金的,可以延期减免。间接出租国有房屋的,给予最终承租人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人转让的优惠金额。鼓励非sta
9.2023年,积极运用小额普惠贷款、4000亿支农滚动贷款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盲目惜贷、撤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积极运用窗口指导手段,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重点行业、重大项目、重点群体,大力实施降费让利政策,持续发挥贷款市场LPR改革成效,稳定银行负债成本,加大对实体经济让利力度,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引导银行和支付机构继续实施降费让利政策,全面落实各项降费让利优惠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制定实施2023年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治理工作方案,完善整治涉企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收费治理。鼓励服务业采取各种措施开展促销活动。(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着力优化信贷融资环境。利用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拓展融资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发挥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提高银企对接和融资服务效率。针对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信用贷款产品,快速申请网贷。(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救助扶持措施
14.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核酸检测的餐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
1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业企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通过下调贷款利率、提供新增融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冲击。推动金融机构利用交易流水等数据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发放“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信用贷款,推动餐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实现“量增面扩”。依托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信易贷”、“津心融”、“智慧小二”等服务平台作用,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利用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做好理赔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保费补贴。(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转自|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相关问答: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2023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政策。(市税务局)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增加中小企业购买设备、器具的税前扣除。中小企业2023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其单位价值的100%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或10年的,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单位价值的50%,其余50%可按规定在其余年份计算折旧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前述政策的,当年抵扣不足造成的损失,可以结转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弥补。享受其他延长结转亏损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市税务局)
5.将失业保险缴费率分阶段降至1%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3年7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分阶段落实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行业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3个月,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在延期付款期间,滞纳金将被免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租赁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2023年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在高风险区域减租6个月,其他区域减租3个月。承租人2023年内存续展期限短于前述减少期限的,按现有租赁期限减少。已缴纳租金的,可以延期减免。间接出租国有房屋的,给予最终承租人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人转让的优惠金额。鼓励非sta
9.2023年,积极运用小额普惠贷款、4000亿支农滚动贷款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盲目惜贷、撤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积极运用窗口指导手段,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重点行业、重大项目、重点群体,大力实施降费让利政策,持续发挥贷款市场LPR改革成效,稳定银行负债成本,加大对实体经济让利力度,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引导银行和支付机构继续实施降费让利政策,全面落实各项降费让利优惠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制定实施2023年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治理工作方案,完善整治涉企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收费治理。鼓励服务业采取各种措施开展促销活动。(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着力优化信贷融资环境。利用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拓展融资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发挥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提高银企对接和融资服务效率。针对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信用贷款产品,快速申请网贷。(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救助扶持措施
14.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核酸检测的餐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
1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业企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通过下调贷款利率、提供新增融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冲击。推动金融机构利用交易流水等数据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发放“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信用贷款,推动餐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实现“量增面扩”。依托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信易贷”、“津心融”、“智慧小二”等服务平台作用,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利用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做好理赔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保费补贴。(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转自|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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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3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政策。(市税务局)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增加中小企业购买设备、器具的税前扣除。中小企业2023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其单位价值的100%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或10年的,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单位价值的50%,其余50%可按规定在其余年份计算折旧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前述政策的,当年抵扣不足造成的损失,可以结转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弥补。享受其他延长结转亏损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市税务局)
5.将失业保险缴费率分阶段降至1%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3年7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分阶段落实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行业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3个月,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在延期付款期间,滞纳金将被免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租赁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2023年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在高风险区域减租6个月,其他区域减租3个月。承租人2023年内存续展期限短于前述减少期限的,按现有租赁期限减少。已缴纳租金的,可以延期减免。间接出租国有房屋的,给予最终承租人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人转让的优惠金额。鼓励非sta
9.2023年,积极运用小额普惠贷款、4000亿支农滚动贷款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盲目惜贷、撤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积极运用窗口指导手段,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重点行业、重大项目、重点群体,大力实施降费让利政策,持续发挥贷款市场LPR改革成效,稳定银行负债成本,加大对实体经济让利力度,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引导银行和支付机构继续实施降费让利政策,全面落实各项降费让利优惠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制定实施2023年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治理工作方案,完善整治涉企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收费治理。鼓励服务业采取各种措施开展促销活动。(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着力优化信贷融资环境。利用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拓展融资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发挥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提高银企对接和融资服务效率。针对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信用贷款产品,快速申请网贷。(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救助扶持措施
14.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核酸检测的餐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
1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业企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通过下调贷款利率、提供新增融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冲击。推动金融机构利用交易流水等数据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发放“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信用贷款,推动餐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实现“量增面扩”。依托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信易贷”、“津心融”、“智慧小二”等服务平台作用,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利用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做好理赔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保费补贴。(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转自|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相关问答: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增加中小企业购买设备、器具的税前扣除。中小企业2023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其单位价值的100%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或10年的,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单位价值的50%,其余50%可按规定在其余年份计算折旧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前述政策的,当年抵扣不足造成的损失,可以结转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弥补。享受其他延长结转亏损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市税务局)
5.将失业保险缴费率分阶段降至1%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3年7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分阶段落实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行业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3个月,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在延期付款期间,滞纳金将被免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租赁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2023年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在高风险区域减租6个月,其他区域减租3个月。承租人2023年内存续展期限短于前述减少期限的,按现有租赁期限减少。已缴纳租金的,可以延期减免。间接出租国有房屋的,给予最终承租人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人转让的优惠金额。鼓励非sta
9.2023年,积极运用小额普惠贷款、4000亿支农滚动贷款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盲目惜贷、撤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积极运用窗口指导手段,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重点行业、重大项目、重点群体,大力实施降费让利政策,持续发挥贷款市场LPR改革成效,稳定银行负债成本,加大对实体经济让利力度,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引导银行和支付机构继续实施降费让利政策,全面落实各项降费让利优惠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制定实施2023年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治理工作方案,完善整治涉企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收费治理。鼓励服务业采取各种措施开展促销活动。(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着力优化信贷融资环境。利用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拓展融资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发挥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提高银企对接和融资服务效率。针对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信用贷款产品,快速申请网贷。(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救助扶持措施
14.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核酸检测的餐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
1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业企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通过下调贷款利率、提供新增融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冲击。推动金融机构利用交易流水等数据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发放“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信用贷款,推动餐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实现“量增面扩”。依托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信易贷”、“津心融”、“智慧小二”等服务平台作用,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利用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做好理赔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保费补贴。(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转自|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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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将失业保险缴费率分阶段降至1%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3年7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分阶段落实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行业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3个月,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在延期付款期间,滞纳金将被免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租赁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2023年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在高风险区域减租6个月,其他区域减租3个月。承租人2023年内存续展期限短于前述减少期限的,按现有租赁期限减少。已缴纳租金的,可以延期减免。间接出租国有房屋的,给予最终承租人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人转让的优惠金额。鼓励非sta
9.2023年,积极运用小额普惠贷款、4000亿支农滚动贷款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盲目惜贷、撤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积极运用窗口指导手段,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重点行业、重大项目、重点群体,大力实施降费让利政策,持续发挥贷款市场LPR改革成效,稳定银行负债成本,加大对实体经济让利力度,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引导银行和支付机构继续实施降费让利政策,全面落实各项降费让利优惠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制定实施2023年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治理工作方案,完善整治涉企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收费治理。鼓励服务业采取各种措施开展促销活动。(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着力优化信贷融资环境。利用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拓展融资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发挥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提高银企对接和融资服务效率。针对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信用贷款产品,快速申请网贷。(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救助扶持措施
14.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核酸检测的餐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
1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业企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通过下调贷款利率、提供新增融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冲击。推动金融机构利用交易流水等数据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发放“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信用贷款,推动餐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实现“量增面扩”。依托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信易贷”、“津心融”、“智慧小二”等服务平台作用,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利用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做好理赔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保费补贴。(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转自|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相关问答:
6.分阶段落实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行业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3个月,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在延期付款期间,滞纳金将被免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租赁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2023年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在高风险区域减租6个月,其他区域减租3个月。承租人2023年内存续展期限短于前述减少期限的,按现有租赁期限减少。已缴纳租金的,可以延期减免。间接出租国有房屋的,给予最终承租人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人转让的优惠金额。鼓励非sta
9.2023年,积极运用小额普惠贷款、4000亿支农滚动贷款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盲目惜贷、撤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积极运用窗口指导手段,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重点行业、重大项目、重点群体,大力实施降费让利政策,持续发挥贷款市场LPR改革成效,稳定银行负债成本,加大对实体经济让利力度,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引导银行和支付机构继续实施降费让利政策,全面落实各项降费让利优惠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制定实施2023年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治理工作方案,完善整治涉企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收费治理。鼓励服务业采取各种措施开展促销活动。(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着力优化信贷融资环境。利用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拓展融资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发挥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提高银企对接和融资服务效率。针对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信用贷款产品,快速申请网贷。(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救助扶持措施
14.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核酸检测的餐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
1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业企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通过下调贷款利率、提供新增融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冲击。推动金融机构利用交易流水等数据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发放“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信用贷款,推动餐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实现“量增面扩”。依托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信易贷”、“津心融”、“智慧小二”等服务平台作用,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利用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做好理赔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保费补贴。(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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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7.对租赁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2023年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在高风险区域减租6个月,其他区域减租3个月。承租人2023年内存续展期限短于前述减少期限的,按现有租赁期限减少。已缴纳租金的,可以延期减免。间接出租国有房屋的,给予最终承租人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人转让的优惠金额。鼓励非sta
9.2023年,积极运用小额普惠贷款、4000亿支农滚动贷款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盲目惜贷、撤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积极运用窗口指导手段,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重点行业、重大项目、重点群体,大力实施降费让利政策,持续发挥贷款市场LPR改革成效,稳定银行负债成本,加大对实体经济让利力度,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引导银行和支付机构继续实施降费让利政策,全面落实各项降费让利优惠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制定实施2023年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治理工作方案,完善整治涉企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收费治理。鼓励服务业采取各种措施开展促销活动。(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着力优化信贷融资环境。利用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拓展融资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发挥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提高银企对接和融资服务效率。针对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信用贷款产品,快速申请网贷。(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救助扶持措施
14.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核酸检测的餐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
1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业企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通过下调贷款利率、提供新增融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冲击。推动金融机构利用交易流水等数据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发放“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信用贷款,推动餐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实现“量增面扩”。依托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信易贷”、“津心融”、“智慧小二”等服务平台作用,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利用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做好理赔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保费补贴。(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转自|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相关问答:
9.2023年,积极运用小额普惠贷款、4000亿支农滚动贷款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盲目惜贷、撤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积极运用窗口指导手段,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重点行业、重大项目、重点群体,大力实施降费让利政策,持续发挥贷款市场LPR改革成效,稳定银行负债成本,加大对实体经济让利力度,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引导银行和支付机构继续实施降费让利政策,全面落实各项降费让利优惠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制定实施2023年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治理工作方案,完善整治涉企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收费治理。鼓励服务业采取各种措施开展促销活动。(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着力优化信贷融资环境。利用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拓展融资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发挥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提高银企对接和融资服务效率。针对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信用贷款产品,快速申请网贷。(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救助扶持措施
14.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核酸检测的餐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
1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业企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通过下调贷款利率、提供新增融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冲击。推动金融机构利用交易流水等数据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发放“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信用贷款,推动餐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实现“量增面扩”。依托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信易贷”、“津心融”、“智慧小二”等服务平台作用,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利用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做好理赔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保费补贴。(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转自|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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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积极运用窗口指导手段,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重点行业、重大项目、重点群体,大力实施降费让利政策,持续发挥贷款市场LPR改革成效,稳定银行负债成本,加大对实体经济让利力度,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引导银行和支付机构继续实施降费让利政策,全面落实各项降费让利优惠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制定实施2023年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治理工作方案,完善整治涉企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收费治理。鼓励服务业采取各种措施开展促销活动。(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着力优化信贷融资环境。利用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拓展融资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发挥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提高银企对接和融资服务效率。针对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信用贷款产品,快速申请网贷。(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救助扶持措施
14.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核酸检测的餐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
1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业企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通过下调贷款利率、提供新增融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冲击。推动金融机构利用交易流水等数据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发放“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信用贷款,推动餐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实现“量增面扩”。依托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信易贷”、“津心融”、“智慧小二”等服务平台作用,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利用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做好理赔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保费补贴。(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转自|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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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制定实施2023年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治理工作方案,完善整治涉企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收费治理。鼓励服务业采取各种措施开展促销活动。(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着力优化信贷融资环境。利用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拓展融资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发挥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提高银企对接和融资服务效率。针对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信用贷款产品,快速申请网贷。(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救助扶持措施
14.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核酸检测的餐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
1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业企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通过下调贷款利率、提供新增融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冲击。推动金融机构利用交易流水等数据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发放“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信用贷款,推动餐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实现“量增面扩”。依托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信易贷”、“津心融”、“智慧小二”等服务平台作用,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利用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做好理赔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保费补贴。(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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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13.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着力优化信贷融资环境。利用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拓展融资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发挥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提高银企对接和融资服务效率。针对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信用贷款产品,快速申请网贷。(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救助扶持措施
14.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核酸检测的餐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
1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业企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通过下调贷款利率、提供新增融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冲击。推动金融机构利用交易流水等数据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发放“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信用贷款,推动餐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实现“量增面扩”。依托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信易贷”、“津心融”、“智慧小二”等服务平台作用,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利用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做好理赔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保费补贴。(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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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餐饮业救助扶持措施
14.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核酸检测的餐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
1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业企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通过下调贷款利率、提供新增融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冲击。推动金融机构利用交易流水等数据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发放“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信用贷款,推动餐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实现“量增面扩”。依托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信易贷”、“津心融”、“智慧小二”等服务平台作用,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利用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做好理赔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保费补贴。(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转自|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相关问答:
14.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核酸检测的餐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
1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业企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通过下调贷款利率、提供新增融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冲击。推动金融机构利用交易流水等数据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发放“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信用贷款,推动餐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实现“量增面扩”。依托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信易贷”、“津心融”、“智慧小二”等服务平台作用,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利用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做好理赔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保费补贴。(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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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
1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业企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通过下调贷款利率、提供新增融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冲击。推动金融机构利用交易流水等数据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发放“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信用贷款,推动餐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实现“量增面扩”。依托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信易贷”、“津心融”、“智慧小二”等服务平台作用,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利用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做好理赔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保费补贴。(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转自|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相关问答:
1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业企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通过下调贷款利率、提供新增融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冲击。推动金融机构利用交易流水等数据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发放“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信用贷款,推动餐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实现“量增面扩”。依托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信易贷”、“津心融”、“智慧小二”等服务平台作用,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利用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做好理赔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保费补贴。(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转自|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相关问答: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利用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做好理赔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保费补贴。(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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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利用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做好理赔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保费补贴。(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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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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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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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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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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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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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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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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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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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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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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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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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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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转自|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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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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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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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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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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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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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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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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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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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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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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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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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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