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 123号令
1、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2、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增强住宅区及住宅的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范设施,是指为了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件,在住宅区内和住宅建筑主体上设置的报警、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及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系统。
4、第三条住宅小区应当在园区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楼层大厅、电梯厅通道、园区主干道及围墙、停车场出入口、停车场主要通道及停车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5、第四条住宅小区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6、第五条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或者MPEG-4,录像图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720×576);保障视频录像实时(每秒不少于20帧),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300TVL。
7、第六条住宅小区应当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8、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9、第八条本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安、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及住宅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防范设施工程的设计内容。安全防范设施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计标准及其他有关规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防范设施工程的设计,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11、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防范设施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的修改,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
12、第十一条公安、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从事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13、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及住宅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组织验收。安全防范设施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住宅区及住宅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14、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住宅区及住宅没有安装安全防范设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与产权人协商制定方案,逐步安装。
15、第十四条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公共部分的使用和维护,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住宅区及住宅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6、(一)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不间断运行,并有效记录监控信息;
17、(二)妥善保存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资料,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日;
18、(三)不得擅自改变安全防范设施的用途和位置;
19、(四)建立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制度,对被损坏或者出现故障的安全防范设施,及时维修、排除故障。
20、管理人对通过安全防范设施发现的涉嫌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
21、第十五条管理人应当依法管理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利用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资料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2、第十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安全防范设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动安全防范设施;对破坏安全防范设施或者管理人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23、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管理人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4、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公安部123号令是什么
1、公安部123号令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 1,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公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分总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换证、补证,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7章8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3、2,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2009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予以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机动车驾驶人管理(123号令节选)
1、机动车驾驶人管理(123号令节选)第一节记分第五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2)。
3、第五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4、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5、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6、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7、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8、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9、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10、第六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11、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1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13、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14、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15、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16、(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17、(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18、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19、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20、第六十二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1、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2、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23、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24、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25、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26、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27、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3)。
28、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29、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30、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31、第六十六条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4)。
32、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33、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34、(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35、(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6、(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37、(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8、(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39、(八)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40、(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41、(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42、有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43、有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44、第六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45、(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46、(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47、(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48、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49、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50、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51、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52、第七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5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54、机动车驾驶人管理(123号令节选)相关问题
55、不用,可以代办。上牌程序和手续购置车辆购置附加费。缴纳车辆保险。购置车辆养路费。车辆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辆上户申请表》《机动车辆上户程序表》《机动车辆上户技术鉴定检测表》《机动车辆防盗窃验证表》。填写完毕后加盖单位公章(私人的为身份证及影印件)带车辆的原始发票、合格证书、进口车的完税单、车辆的落户单位
56、第一,你毕竟有过错,但是你没有负担错误产生的费用。第二,车主车虽然修好了,但是,砍的不如旋的圆,车修过确实贬值了所以你还是要赔一些钱的。而且他车有保险才使得你不用花修车费,但是保险钱是车主花的,只不过承担了你的过错,而且保险出险赔偿后,第二年的保险费要上涨的,现在保险公司联网,他去哪家保险公司都会涨
57、机动车辆转卖,交管部门为你办理新车原牌业务则另当别论,除非,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你重新购置的一辆新车还没有牌,在办理过户手续当中,即使原车牌不过户,也会被交管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人管理(123号令节选)@2019
关于123号令,123号令驾驶证工作规范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