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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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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从何时开始执行

1、第条加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提高防洪抗灾能力保障民命财产安全根据《华民共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增值税税率)

2、第二条本办所称河道工程系指本省境内河道(包括湖泊、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建防洪堤、防洪水库、护岸、水闸、排涝设施等

3、第三条凡本省境内受河道工程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产经营性单位、体工商户农户均应按照本办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4、第四条凡河道防洪排涝工程保护区内单位都维护工程设施安全、汛期参加防洪抢险义务

5、县级民政府应汛期组织河道两岸城镇村庄及堤防保护区内单位义务工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护加固

6、第五条河道工程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含河道管理范围、河滩)按列原则确定:

7、()堤防及防洪水库按照工程设计保护影响范围确定工程设计保护范围明确按历史受灾范围确定

8、二)排涝工程保护范围按照工程设计排水范围确定

9、具体河道工程防洪排涝工程保护范围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财政、物价部门测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10、第六条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

11、)工商企业体工商户按流转税总额1%缴纳

12、(二)产经营性收入事业单位按营业税所税总额2%缴纳

13、(三)保护范围内农业纳费每每亩农田(包括河滩)按家规定1公斤麦价格缴纳

14、第七条遭受抗拒自灾害及停工停产企业确实力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向所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书面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财政部门审查核实批准予减、免农户收取部按家关规定暂缓执行缓征期满由省财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执行

15、根据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单位免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16、第八条保护范围内农田(包括河滩)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由河道管理单位征收其余由税部门代征所征费用按月全额缴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乡镇税务所征收缴县级财政部门);征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印制山西省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代征手续费终由财政部门按实际收费总额 3%计算拨付

17、第九条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实行按项目管按比例使用原则60%留县20%缴市20%缴省级

18、缴省、(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由各县(区)财政专户直接划转省、(市)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

19、第十条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度收支计划终决算按照财政部门批准计划执行终决算应及、准确、完整、真实编报

20、第十条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必须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全额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设施更新改造汛期防洪抢险任何部门截留挪用各级所留费用80%用于河道工程维护其余防洪抢险费用

21、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用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员经费、办公宿舍楼修建及购买汽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留管理费及其费用

22、第十二条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用于河道堤防、护岸、闸涵枢纽、滞洪区工程设施维修、加固、养护更新改造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各工程项目经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由财政部门按工程项目进度拨付使用政府应组织受益农户义务工完工程批复内容工程建由项目批复单位同关部门组织验收

23、防洪抢险费主要用于防止现洪涝灾害采取紧急渡汛措施抢险、堵口所消耗直接费用

24、第十三条擅自扩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挪用、截留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关规定处理;并由其所单位或级行政机关责任单位负责给予行政处并责令限期归截留挪用资金;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25、第十四条本办由财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二、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增强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堤防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所需资金,除国家和省投资外,本省开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以适当补充上述资金的不足。第三条本省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护的区域,为堤防维护费征收范围。在该类堤防直接保护范围内,所有工商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为堤防维护费纳费人。

2、堤防维护费纳费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管理机关缴纳提防维护费。第四条实行堤防维护费收费制度后,除防汛抢险外,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的堤防工程,按照有偿的原则,向社会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承包。

3、在农业纳费人缓征堤防维护费期间,适当提高堤防岁修的补助标准,以减轻农民负担。第五条省水利厅是本省河道堤防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堤防维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堤防维护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第二章堤防维护费征收第六条征收堤防维护费,必须先行明确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直接保护范围。上述堤防直接保护范围,按照区域工程设计洪水水位或溃口漫溢所淹没的范围确定,并由省水利厅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公布并附图告示。第七条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5、(一)对农业纳费人,每年按每亩农田五公斤稻谷的价格(按当年农业税计价标准计价,下同)征收;林、牧地和渔业水面等,按每亩六公斤稻谷的价格征收。

6、(二)对非农业纳费人,按其应缴纳流转税总额的2%征收。第八条堤防维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第九条对非农业纳费人,堤防维护费每年分四次收取,纳费人应分别于每季度的最后十日内缴纳。农业纳费人,应于每年十月上旬一次性缴纳。第十条征收堤防维护费,实行委托代收制度。委托代收堤防维护费的,委托单位应按实收费用的2%,付给被委托单位手续费。具体代收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一条堤防维护费纳费人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其所缴堤防维护费相应减免。第十二条收取堤防维护费,必须严格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凡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纳费人有权拒绝付款。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扩大堤防维护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第三章堤防维护费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堤防维护费除付给代收单位手续费外,全部汇缴省水利厅,各地不得留成。各地所需费用,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计划,列入年度计划安排,经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后拨款。第十五条对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迎水面的洲、滩地内,已建的并且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堤防,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拟订堤防维护费收费办法,按《办法》的规定报经批准后施行,所获资金,用于该堤防的修建、维护和管理,但是,对农户五年内不得征收。第十六条堤防维护费收入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正常防汛等,具体使用范围,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第十七条堤防维护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以连年结转使用。第十八条堤防维护费征收和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管好用好堤防维护费收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7、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堤防维护费。第四章罚则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足额缴纳堤防维护费的,从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拖欠金额3‰的滞纳金。经反复催缴无效的,收费人可以商银行代扣征收。第二十条对擅自扩大堤防维护费收费范围、扩大收费标准,或者巧立名目滥收费用的,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对截留、挪用堤防维护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归还截留或挪用的资金。第二十二条堤防维护费收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怎么计算

根据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规定,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月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上一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在10%以下的大型商业企业,按月销售额的0.5‰计征。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月缴纳货物和劳务税时缴纳维护费。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第三条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月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上一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在10%以下的大型商业企业,按月销售额的0.5‰计征。

(二)保险企业按月保费收入的0.5‰计征。

(三)银行(含信用社)按月利息收入的0.5‰计征。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月业务收入的1‰计征。

维护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七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月缴纳货物和劳务税时缴纳维护费;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在每年的1月15日前缴纳维护费。

纳费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维护费,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好了,关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增值税税率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