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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会计网(湖北省财政厅会计网 初级会计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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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会计证查询和年检

1、如果你的会计证签发机关是湖北省,就可以在湖北省财政厅查询你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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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是会计证年检,武汉规定的是二年检一次,带会计证原件就可以了,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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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湖北省会计继续教育的规定

1、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规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3、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精神,为深入落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18]1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4、一、准确把握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范围

5、本省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

6、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及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7、二、认真落实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要求

8、(一)关于会计继续教育的学分制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分,《办法》2018年发布当年不作要求,未完成2018年度继续教育的,不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自2019年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应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学习年度累计完成不少于60学分。学分计量标准按照《办法》第九条计算。

9、(二)关于会计继续教育的属地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单位所在地或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要求进行继续教育并完成登记。继续教育机构向属地财政部门报送教学计划时,不应跨区招收学员;各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不得招收非本单位和本行业的学员。中央和省直在汉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向省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报送教学计划并接受监管。

10、(三)关于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方式。《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款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由培训机构、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进行集体登记。第四、七、八、九、十款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由会计人员个人携身份证到现场办理继续教育登记,并提交上述条款对应的材料。第四款中,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省会计考办进行集体登记外,应提供相关官网下载或有考试机构加盖公章的考试成绩单,成绩单(原件或复印件)应载有本人姓名、身份证号、考试年度、查询官网网址和联系方式,以及本人签字和日期,以便复核;第七款应提供学生证和当年度通过科目的成绩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所属院系或教务部门公章),成绩单应载有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以及本人签字和日期。持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毕业证办理当年继续教育登记的,默认为当年有合格科目,无需再提供成绩单。

11、三、结合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完善会计人员信息

12、我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内网部分已改造完成,保留了全省原会计从业人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数据。

13、(一)对于管理系统中已有本人信息的会计人员,无需专门到属地财政部门进行信息采集,属地财政部门在为其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时,应当查看系统中被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信息不完整的应要求补充完整,在管理系统中不属于本地区的应当调转到本地区后再进行学分登记;

14、(二)对于管理系统中没有本人信息的会计人员,应持单位工作证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则提供)等相关材料在属地县以上财政部门进行信息采集,作为新增人员纳入管理系统。

15、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外网部分正在开发中,上线时间另行通知。开发后,会计人员可通过网上进行学分登记申请和信息采集,经管理部门复核后完成登记和采集事项,请会计人员关注湖北财政微信平台和省财政厅公众网互动服务栏目。

16、四、努力提升全省会计继续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17、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教学巡视,强化监督检查,认真开展教学评估。教学评估内容应包括机构教学场所、师资管理、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培训学员数量、学员反馈意见、收费标准公开明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对机构的教学评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教学评估不合格、应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发生重大教学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继续承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采取网络方式开展继续教育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应对其软/硬件资源、师资队伍、学员信息、课件数质量及更新情况、教学进度、学员交流及教师答疑平台、防止代学措施等进行监管。同时,会计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学分登记审核,加强系统操作和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满意度,不断提升会计继续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18、2019年湖北省会计继续教育政策相关通知如上,学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合理安排好继续教育的学习进度,保证会计继续教育的顺利完成。

三、湖北会计初级职称

〔湖北〕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报名:12月5日-24日

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考办《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08]4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考试报名条件按照《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报考基本条件的,均可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根据《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的规定,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本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但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以毕业的有效证件或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本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2009年考试报名,省直和武汉市实行直接在报名点报名和网上报名。其他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直接在报名点报名或进行网上报名(试行)。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严格审查报名资格。在报名资格审查时,考生本人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有关证明的原件。

报名工作一律由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办理,不委托代理报名或设立代理报名点。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8年度考试大纲。【附:2008年考试大纲】

(一)2008年11月20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09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及报名方法等相关考试事项。

(二)2008年12月5日—12月24日为集中报名时间,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本地区2009年度考试报名工作。

(三)2009年2月13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计考办)报送《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情况表》(附件1)。

(四)2009年3月2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附件2)和本地报名库电子文档、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表。

(五)2009年4月30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复查工作并按规定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六)2009年5月8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将考试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将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省会计考办。

(七)2009年5月14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八)2009年5月16日、17日举行考试。各考试科目及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九)2009年7月17日,省会计考办根据全国会计考办下发的成绩数据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考生查询成绩登录湖北省财政厅政务门户网站www.ecz.gov.cn或湖北省会计学会网www.accahb.com.

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省会计考办可为考生提供查阅试卷服务,查阅试卷范围仅限主观题试卷的漏评题目、合分、登分差错。省会计考办将通过湖北省财政厅政务门户网站www.ecz.gov.cn发布查卷信息、受理查卷事项、公布查卷结果。

(十)2009年11月15日前,对中级资格考生因2008年度身份证号、档案号错误造成两年成绩不能合成的,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成情况表》(附件3),省会计考办汇总后报全国会计考办。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认真阅读《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手册》,仔细填涂《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信息卡不得折叠、卷揉,使用固体胶粘贴照片。信息卡所列各信息点都应使用2B铅笔准确涂填。报名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核实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持报名表、报名卡、身份证(军人持军人有效证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证明和本人近期(半年内)免冠同底一寸照片2张(应带的证件均为原件,复印件无效)。参加了200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合格的考生要认真填写身份证号和2008年度考试的档案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在当地财政部门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

报考人员首先登录报名网站http://test.acc.gov.cn认真阅读网上报名的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和考试公告,按要求正确录入报名信息,然后打印报名信息表,并在报名信息表上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现场交费,并索取报名确认单。

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考生须按规定提供相关真实证件,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考前取消参考资格,考后取消考试成绩。省直报名点资格审查由省职改办委托省人事考试院于2008年12月5日—12月24日集中在省会计考办进行,逾期者自行到省人事考试院办理资格审查,然后到省会计考办报名。省会计考办地址:武昌水果湖北环路44号,咨询电话:87362011。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要求设置考场。我省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考场全部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江汉油田2009年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设在潜江市。考点按规定设在高考定点学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不得在原财政系统所管的学校设置考场。

(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和人事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按照分工,各负其责,认真做好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及时组织安排好考试报名工作和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

(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要认真负责,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财政部、人事部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在集中报名期间,各级人事负责资格审查的部门要同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合署办公,为考生报名提供方便。

(三)对于跨省区报考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如果第一年在原考区考试已经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第二年确需在异地报名考试的,由原考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后,到省会计考办办理成绩合格转档证明和拷贝档案调转软盘。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完成考试报名工作后,要及时整理和检查报名信息,发现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等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并将考生报名信息错误情况速报省会计考办。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报名信息卡录入后,必须对报名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防止漏录报名信息卡现象发生。

(四)对于考试报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全国会计考办和省会计考办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向省会计考办报告,不得自作主张,各行其事。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迅速将以上规定、要求布置所属县(市、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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