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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的基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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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防范经销商截留促销品

坐在西餐厅的卡座里,一位消费品公司的经理向我大倒苦水:我们公司的某品牌的茶饮料开展“开瓶见喜”和“再来一瓶”促销活动时,某些经销商把饮料瓶底对着阳光“透视”瓶盖看是否中奖,“截留”有奖饮料。由于经销商的“违规”行为,使我们企业的产品促销计划大打折扣,我们对经销商的类似行为心痛不已,但往往又显得不是很有办法。因为企业对大的经销商依赖性比较强,害怕在这类小事上得罪了经销商,别的厂家就会趁虚而入,所以一般是内部先协调一下,最后结果是私了的情况多一点。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的基本手段)

这的确是长期困扰厂家、供货商的一个问题。企业和经销商内部的部分员工会为了个人利益私自将奖券拿走,经销商自己会利用厂方给予的仓储促销品和掌握促销品分配的权力和便利私自截留促销奖品和奖金。或拿给亲属兑奖。在经销商截留促销品的行为上,我们认为大致可以划分为减少促销品赠量、私自窃奖这两种形式。

譬如,某产品在一次赠品促销中,对于购买量达到某个数量的消费者实施了组合赠品奖励,这时一些经销商往往会私自截留组合中的一部分赠品,只把其中的一部分给消费者。在应对这个问题时厂方可考虑采用以下方法:

1、促销前通过广告告知消费者准确的促销奖赠品的数量和组合情况,使消费者在未能得到承诺的奖赠品时能够立即与经销商交涉,迫使经销商履行承诺。对于一类经销商管理的促销品的内容一定要让二批商及终端零售商知道,以防一批商截留。所以企业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企业在促销前期应该采用多元的宣传方法,譬如运用电视、广播、POP等宣传手段把你的降价促销的折扣内容和折扣额度告知消费者。把促销的讯息准确的传达给消费者,使他们明白何时降?降多少?降多久等讯息。最起码暗示消费者参与促销时别忘了先问清楚是不是包含这些。

这样你就能让把自己给消费者的优惠直接送到消费者手里,让消费者知道自己是不是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感受到企业的良苦用心。这样也能有效的避免商家侵吞利润,至于因降价须给渠道中间商的补贴或政策可再另行商谈。

2、促销中,派出一名协销人员帮助分销商实施促销活动,这名协销人员应掌握促销品的出入库以及于当日销量的对应情况,再出现有出入时应及时与经销商交涉,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3、厂方设立一条促销咨询热线电话,并把电话号码打在促销产品的包装上,或者通过广告发布,消费者发现问题可及时把情况反馈到厂方,并由厂方与经销商交涉。

正如这位先生的问题,他的公司的茶饮料开展“开瓶见喜”和“再来一瓶”促销活动时,某些经销商把饮料瓶底对着阳光“透视”瓶盖看是否中奖,“截留”有奖饮料。由于经销商的“违规”行为,使企业的产品促销计划大打折扣。

对于此类暗奖的防窃方法,我们认为可以考虑采用这些方法来应对:

1、增加暗奖的隐秘性,譬如在瓶盖的内盖处覆盖一层贴膜,消费者购买后需揭开贴膜方可兑奖。

2、通过广告提醒消费者购买时马上刮开兑奖,暗示消费者对于已被刮开的产品拒绝购买。

3、促销时,厂家区域管理人员尽量到场,促销前派出的协销人员应对于本区域的每日促销产品量和奖赠品放量进行统计并保证每日上报。发现缺漏应首先向公司汇报,由公司与经销商交涉。

4、促销阶段结束后,厂方应与经销商对销量和促销品放量进行对账,如出现大的缺漏应及时进行交涉,但为了维持相对良好的客户关系,应当派出经验老到的营销人员实施,如果数量较小的话,只要把账对清楚就行了,不需收回促销品,可折算为其他的激励措施,对于数量很小的缺漏,可暗示经销商厂方已经清楚但不追究,毕竟“水至清则无鱼”。

除此之外,作为厂方还应当注意的一个手段就是“联合促销”,对于一些大区域的有实力和影响力的经销商,厂方应多考虑设计联合促销的方案,请他们参与促销策划和实施,使用共同的既有资源(已经实现所有权转移的产品、共同采购奖品等)进行促销,同时为了提高经销商的积极性,应针对促销制定对经销商的激励措施。这样,也可有效淡化和减少经销商主体主动窃奖的动机和行为。

同时厂方也应该有一手是硬的,应当把促销品管理的作为条文写进合同,以便进行有效监管。对于一些明目张胆不顾后果进行窃奖而且数量巨大的经销商,除了按照经销合同处罚外,对一些销售业绩也一直不好的经销商应当立即采取取消经销资格的办法,同时也应对一些在促销中销量好且严格遵守促销纪律的经销商予以奖励,从而有效的震慑其他有不同情节违纪行为的经销商和鼓励遵纪的经销商。

另外,企业还可尝试在促销活动中相对削减大进销商(一批)管理促销品的权力,直接把促销品送到销售终端,解决分销渠道(一、二批)层层盘剥的促销品发放阻力,从而有效防止了中间经销商的截留,并把促销活动的奖励也按照分销层级设立,这使各分销层级都在促销中得到实惠,推销此产品自然很卖力。

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4、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5、第四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第五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7、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9、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10、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11、第八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12、第九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13、第十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14、第十一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15、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16、第十三条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17、第十四条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18、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19、第十五条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20、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21、第十六条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22、第十七条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23、第十八条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24、第十九条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加强自律,引导零售商开展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

25、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6、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27、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单位举报,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28、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29、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促销行为的有关规定。

30、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31、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三、关于零售业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商务部关于贯彻实施《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主要内容:中国商业联合会把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作为一项中心任务来抓,资格认证,持证上岗,人才入库,统一交流,既体现了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又适应当前零售业发展对人才的迫切需要。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编者组织了全国著名的零售专家和学者,编写了“现代零售概论”、“现代零售实务”、“现代零售战略与管理”和“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一套丛书。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不仅作为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培训的教材,也成为所有从事零售工作者的重要参考书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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