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操作流程。因是新手,越详细越好!谢谢!
生产型出口企业,增值税计算实行免抵退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免,指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税,如果是内销的产品,就要按不含税销售额*17%或含税销售额/1.17*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2、抵,指国内采购商品(包含原材料和其他国内采购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一般贸易进口材料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票,经认证后相关增值税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用于抵扣内销产品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
3、退,指出口商品并实际收取外汇后,按出口退税率计算免抵退税额,并与增值税进项税留抵额比较后得出的出口退税,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增值税留抵额=当月增值税进项税+上月留抵进项税—当月增值税销项税—当月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当月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当月出口额*(17%—出口退税率)—当月保税进口额*(17%—出口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当月实际收汇额*出口退税率—当月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月留抵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月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月进口额*手册退税率
如果当月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月实际出口收汇额*出口退税率,大于部分留抵下月。
当月应退税额要通过比较当月增值税留抵额和当月免抵退税额得出,另外还需要进一步计算免抵税额,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1、如果当月增值税留抵额小于等于0,免抵退税额为0,当月应退税为0;
2、如果当月增值税留抵额小于等于0,免抵退税额大于0,当月应退税为0,当月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
3、如果当月增值税留抵额大于0,免抵退税额为0,当月应退税为0;
4、如果当月增值税留抵额大于0,免抵退税务大于0,取两者间较小金额为退税额。
(1)如果增值税留抵额大于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0
(2)如果增值税留抵额小于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增值税留抵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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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流程及账务处理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第二十七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关税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
第二十九条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关税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三十条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关税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关税配额内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关税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关税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三十二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有关关税配额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要求关税配额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关税配额申请。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分录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2、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4、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6、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8、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9、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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