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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滞纳金怎么算(海关滞纳金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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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税款滞纳金怎么算

在我国如果纳税人存在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及时补缴税款,否则纳税人会产生滞纳金,一旦产生滞纳金则会按照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一、海关税收滞纳金是多少根据规定,对逾期缴纳税款应征收滞纳金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这里所述“应缴纳税款之日”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缴纳税款之日。3、租赁进口货物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逾期办理申报手续的,海关除了征收税款外,还应当自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0.5‰的滞纳金。租赁进口货物自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应向海关申请办结海关手续,逾期办理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0.5‰的滞纳金。4、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0.5‰的滞纳金。海关对滞纳天数的计算是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止,其中的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缴纳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则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例如,缴款期限的最后一天是9月30日,该日恰好是星期日,国务院决定将9月29日、30甘与10月4日、5日互相调换,即9月29日、30日成为工作日,如果纳税义务人在9月30日仍未缴纳税款,则从10月1日开始即构成滞纳。滞纳金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在征收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的,如果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15天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另行加收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所滞纳税款的05‰的滞纳金。二、滞纳金的特征特征是:(1)适用于负有金钱给付义务。(2)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履行义务。(3)可以反复为之,具体表现为按日加收。如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拖欠税款,依法按日加征一定比例的罚金。主要适用于税收领域,但不限于此。其他管理领域凡存在金钱给付义务的,当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都有采用滞纳金的可能,如环保的排污费等。滞纳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使国家利益受损害,同时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于相对人使其权益受损,并能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因而可作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三、滞纳金性质的界定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大体包括以下几种: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2、行政处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3、行政秩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过去违反税法义务行为的制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附带债务也没有合理性可言。4、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如果滞纳金只是一种行政执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同时,还应该加计利息。然而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从来不会同时课征。可以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认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迟交海关关税的会产生滞纳金,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海关滞纳金怎么算(海关滞纳金怎么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海关可以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二、海关的滞报天数和滞纳天数怎么算

历届考试题,里面那几道题弄懂了就可以了,不用大量做题

让你彻底明白滞报金与滞纳金计算的一个比较说明

1、都是从“次日”开始计算(书上说的从申报进境之日起,说得很令人迷糊,很容易让人以为是申报进境这一天开始算):滞报金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的次日开始、滞纳金是开具税单日的次日开始;都是要先推14天再看第15天是否为节假日,但这第15天的意义却不一样,滞报金的这一天是理论上的“起征日”,而滞纳金的这一天是缴款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并非起征日。

3、都是50元起征,即如果算出的滞报或滞纳金<50元,则免予收取。

4、都有一个遇到节假日问题,但规定不同,见以下第6点;

5、滞报金是14天的申报期限,而滞纳金是15天的期限;

6、滞报金是无条件扣除前面14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次日起开始扣掉14天-不论第14天是否为节假日),再无条件看起征日即第15天是否是节假日,如是则起征日顺延;而滞纳金是扣除前面的14天有效期限后,再看最后一天有效期即第15天,是否是节假日,而不是看起征日是否为节假日。

7、滞报金是去除小数点后面的金额,只取整数;而滞纳金是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分”;

滞报金进境运输工具申报之日起14日内第15日至海关接受申报之日止,起始日和截止日计入起征日遇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滞纳金海关填发缴纳税款之日起15日内第16日至缴清税款之日止,起始日和截至日计入期末遇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境内某公司从日本进口电焊机一批,已知该批货物应征关税税额人民币15000元,进口环节增值税额为人民币30000元,海关于2007年4月16日(星期一)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该公司于2007年5月10日缴纳税款,应缴的税款滞纳金是:解答:4月16日+16日=5月2日,即说明5月1日是期限的最后一天,根据政策,期末遇节假日顺延至5月8日,则滞纳2天.

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3月1日(星期二)货物进境,25日申报提货,19日、20日为双休日,滞报天数是: 10天

解答:3月1日+15=3月16日 3月25日-3月16日+1=10天

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2月4日(星期五)海关填发税款缴纳9日至15日为春节假期,公司2月21日交纳税款滞纳天数是:2天解答:2月4日+16日=2月20日,2月21日-2月20日+1=2天

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5月9日申报进境,收货人5月15日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海关当天受理申报并发出现场交单通知。收货人于5月27日提交纸质报关单时,发现海关已于5月26日撤销电子数据报送单,遂于5月30日重新向海关申报,海关当天受理申报并发出现场交单通知,收货人5月31日提交纸质单证。如以上日期均不涉及法定节假日,滞报天数应为: 7天解答:5月9日+15=5月24日 5月30日-5月24日+1=7天

"某商船08年3月7日(周五)申报进境,其装载货物价值5.7万美元,货主于08年3月27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申报,于次日收到海关已接受申报的回执,3月30日货主向海关递交单据,问企业滞报了多少天?解答:3月7日+15=3月22日 3月28日-3月22日+1=7天"

"海关于9月6日(周五)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最迟于()到指定银行缴纳关税。 A、9月20日 B、9月21日 C、9月22日 D、9月23日

解答:9月6日+16=9月22日最迟9月21日缴纳,题目已表明 9月6日是周五,据此计算,9月21日是周六,所以顺延至9月23日"

三、海关滞纳金的计算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滞纳金按每票货物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单独计算,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金额=滞纳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额×0.5‰×滞纳天数。关税征收滞纳-金的目的是通过使滞纳关税的纳税人承担新的货币给付义务的方法,促使其尽早履行其关税给付义务。按照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船舶吨税等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l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依法在原应纳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滞纳-金特点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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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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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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