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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金额(结汇金额现汇金额其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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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每年的结汇额度有多少

1、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额度有效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对于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额度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当年度累计结售汇交易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额度时,也不可在电子渠道办理结售汇业务(在网银渠道结售汇时,网银页面会显示出客户本年度剩余购汇/结汇金额,单笔结售汇的限额不能超出本年度剩余的购汇/结汇金额)。

结汇金额(结汇金额现汇金额其他金额)

2、①持借记卡在境外取现不占用客户在境内的个人购汇的额度;

3、②在柜台购汇还信用卡款,不占用个人年度总额等值5万美元的额度;

4、③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5、④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6、⑥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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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内个人的结售汇额度是多少

我国对个人结汇和个人售汇实行的是年度总额管理政策,一般每年累积总额不超过5万美元。

办理个人结汇时,如个人结汇金额在1万美元及以下时,只需持个人身份证明在银行办理;如果在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及以下时,居民除了需要持有真实身份证明外,还要办理外汇的合法证明,才能办理个人结汇业务;如果办理额度超过5万美元,除了上述证明外,居民先要到当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在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外汇收入核实通过后,才能到银行办理个人结汇业务。

办理个人售汇业务时,对于一些需要出境半年以下的相关项目,如出境探亲、出境旅游、出境培训等,可以办理五千美元;出境半年以上的项目,银行可以办理的个人售汇额度为八千美元;如果是出国留学,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及学费证明等额办理全部的售汇业务,另外的生活费每人每年总额度不超过两万美元;如果有只需要办理个人售汇但是不需要出国时,如境外邮购和缴纳费用时,办理个人售汇额度为五千美元。

办理个人结汇业务时,直接持以上证明到银行办理。

办理个人售汇业务主要有以下几步:

1、居民向银行提请个人售汇办理申请材料;

2、银行通过个人身份和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通过后才能办理;

3、在客户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银行将相关信息输入个人购汇系统;

4、个人售汇系统对客户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如果有未核销记录,如有这不能办理个人售汇,如果没有未核销记录则可以办理,并打印“个人购汇通知书”;

5、银行在其业务系统输入先关购汇信息后;

6、银行按照当日外汇牌价折算后,支付客户外汇,并将信息传给外汇管理局。

三、结汇金额的结汇要求

1、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2、1.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3、2.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4、(1)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帐。

5、(2)对于等到值5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可先结汇或入帐,事后凭收汇单位提供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核对。

6、银行须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收汇单位须持收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

7、(3)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帐。

8、(4)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银行凭经外汇局备案并盖有“予收货款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合同办理。

9、3.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下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收。

10、4.对于境内机构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办理结汇或入帐;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收汇单位应持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11、5.对于先结汇或入帐、事后核对的汇入汇款,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后,不得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但应在结汇或入帐时逐笔登记,收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结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12、6.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不能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相应凭证,银行不得办理结汇,须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13、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事后不能按规定期限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并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银行应按当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14、7.代理出口项下出口收汇,如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收款行收汇后可以凭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托代理协议,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15、8.如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其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收款行按本办法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至委托方。

16、出口信用保险和其它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银行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帐,并出具有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17、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外汇局可以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

18、1.有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且在当地工商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

19、2.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20、3.主要业务主管人员经过当地外汇局培训考核,熟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21、4.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省级分局制订的其它条件。

22、1.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3、2.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办理,核销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各地外汇局自行制定。

24、3.出口单位应当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核销单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

25、4.出口单位初次申领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26、(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27、(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8、(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29、5.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效。出口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核销手续。

30、6.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31、7.出口单位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单据方式出口的还需提供相应的批准件。

32、8.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帐户的入帐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3、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并具备下列要素:(1)经办银行的名称;(2)结汇或者收帐日期;(3)收款单位名称、帐号;(4)收汇金额及币种;(5)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6)净结汇或者入帐金额及币种;(7)核销单编号;(8)“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9)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

34、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35、10.对于下列外汇收入的结汇或者入帐,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6、(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37、(3)进入除外汇结算帐户之外的其他各类外汇帐户的;

38、(4)已进入各类外汇帐户(含外汇结算帐户)后,再从该帐户中结汇或者划出的;

39、(5)从境内其它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它外汇帐户划转来的;

40、11.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完核销手续后,应当在核销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

41、(1)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的,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遗失核销单的单位负担),并作如下处理:A.对于空白核销单,予以注销;B.对于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C.对于已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的核销单原则上不予补办,特殊情况下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42、(2)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43、(3)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同意后,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银行凭该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补办的出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

44、13.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5、(1)从领单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

46、(2)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180天内未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远期出口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款日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

47、(3)出口收汇核销差额超过成交总价10%且无正当理由的;

48、(4)遗失核销单后,自遗失之日起15天内未向外汇局挂失的;

49、(5)未用的核销单,自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未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50、(6)多次丢失核销单、情节严重的;

51、(7)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时将全部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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