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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要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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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补助和利润表中的补贴收入有何区别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我国目前主要政府补助: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

财政补贴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要交增值税)

补贴收入是企业从政府或某些国际组织得到的补贴,一般是企业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后,得到的定额补贴。我国企业的补贴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应收取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一般将其作为企业的非正常利润处理。

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收到的税费返还或财政补贴款等。企业应设置“补贴收入”科目核算发生的补贴额,并按补贴的具体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并在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要求通过“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和“递延收益”科目核算。

政府补助分为无条件政府补助与附条件政府补助。

1、附条件的政府补助:政府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发生或不发生时有权收回的政府补助。不能满足条件时,政府有权收回;能否满足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2、无条件的政府补助:除附条件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补贴收入是指国有企业得到的各级财政部门给予的专项补贴收入。具体在以下几类:

1、企业实际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款。

2、企业实际收到的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助。

3、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助。

⒈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核算:

例:某公司20x6年12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申报书中有关内容如下:该公司20x6年1月启动数字印刷技术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36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20万元。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万元(其中,购置固定资产80万元、场地租赁费40万元、人员费100万元、市场营销20万元),计划自筹资金12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万元。

20x7年1月1日,主管部门批准了某公司的申报,签订补贴协议规定:批准某公司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20万元,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日拨付60万元,结项验收时支付60万元。

⑴20x7年1月1日,实际收到拨款60万元:

⑵20x7年1月1日至20x9年1月1日: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年分配)

20x9年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于5月1日实际收到拨付60万元:

二、财政补贴收入是什么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在我国传统的预算体制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下,该资金也称为经费,收到的该笔资金称为拨入经费。

财政补贴收入仅包括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领取的无须单独报账的预算内资金。

1、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利用非财政补助资金,如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或附属单位缴款补助附属单位的正常业务的资金,应作为附属单位的上级补助收入,不能作为财政补助收入;

2、拨入的财政补助限定专门用途且要求事业单位单独核算并报账时,不能作为该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而应作为拨入专款;

3、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不包括在财政补助收入中。

预算(预算内资金)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收支起讫的有效期限即预算编制和执行所应依据的法定界限,称为预算年度或财政年度。世界各国采用的预算年度有“历年制”和“跨年制”两种,我国和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历年制,即预算年度始于每年的1月1日,止于当年的12月31日。也有一些国家采用跨年制,比如英国、日本是从当年的4月1日起至下年的3月31日止,美国是从当年的10月1日起至下年的9月30日止。跨年制的预算年度以其终了日属于哪一年份,即称为那一年的预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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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补贴收入的账务处理

1、政府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的发展,经常用到补贴的方式。那么问题来了,很多会计小伙伴不知道政府补贴收入的账务处理该怎么做?来一起了解吧。

2、政府补贴收入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主要有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

3、收到政府补贴,根据政府补贴的用途,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4、①政府补贴用于补贴商品销售额,则政府补贴视同销售,分录为:

5、②政府补贴用于资产、建筑,资产建成后随资产使用年限进行分摊确认:

6、收到政府补助时,先放于递延收益科目:

7、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每年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折旧(摊销)年限每年确认递延收益:

8、③收到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贴,将其放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9、④收到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贴,能够当期一次性确认的:

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11、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2、(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13、(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14、(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15、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6、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7、也就是说,政府补助收入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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