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的机构设置
1、25个派出审计局:审计署外交外事审计局审计署发展统计审计局审计署教育审计局审计署科学技术审计局审计署工业审计局审计署民族宗教审计局审计署政法审计局审计署监察人事审计局审计署民政社保审计局审计署财税海关审计局审计署资源环保审计局审计署建设审计局审计署交通运输审计局审计署农林水利审计局审计署贸易审计局审计署文化体育审计局审计署卫生药品审计局审计署国资监管审计局审计署经济执法审计局审计署广电通讯审计局审计署新闻报刊审计局审计署旅游侨务审计局审计署科学工程审计局审计署地震气象审计局审计署宣传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2、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吉林省审计厅上海市审计局河南省审计厅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甘肃省审计厅西藏自治区审计厅海南省审计厅青海省审计厅山西省审计厅浙江省审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北京市审计局天津市审计局河北省审计厅辽宁省审计厅黑龙江省审计厅江苏省审计厅安徽省审计厅福建省审计厅江西省审计厅山东省审计厅湖北省审计厅湖南省审计厅广东省审计厅重庆市审计局四川省审计厅贵州省审计厅云南省审计厅陕西省审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二、国家审计署的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审计署是国务院28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审计署,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十)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履行职责,审计署设置了下列机构:
13个内设机构:办公厅(经济责任审计司)、法规司、财政审计司、行政事业审计司、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金融审计司、企业审计司、社会保障审计司、外资运用审计司、境外审计司、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另有: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审计署纪检组、监察局)
7个直属事业单位:计算机技术中心、机关服务局、审计科研所、干部培训中心、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中国审计报社、国外贷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
25个派出审计局:外交外事审计局、发展统计审计局、教育审计局、科学技术审计局、工业审计局、民族宗教审计局、政法审计局、监察人事审计局、民政社保审计局、财税海关审计局、资源环保审计局、建设审计局、交通运输审计局、农林水利审计局、贸易审计局、文化体育审计局、卫生药品审计局、国资监管审计局、经济执法审计局、广电通讯审计局、新闻报刊审计局、旅游侨务审计局、科学工程审计局、地震气象审计局、宣传审计局。
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太原特派员办事处、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南京特派员办事处、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广州特派员办事处、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济南特派员办事处、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兰州特派员办事处、昆明特派员办事处、成都特派员办事处、长沙特派员办事处、深圳特派员办事处、长春特派员办事处、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主管审计署门户网站以及《中国审计报》、《中国审计》、《审计研究》、《中国内部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等报刊杂志。
审计署历任审计长:于明涛、吕培俭、郭振乾、李金华;现任审计长刘家义。
三、国家审计机关有哪些
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对财政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的机关。它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在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家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活动及其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有以下两种:
1.中央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是我国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它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和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
2.地方国家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7、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2、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3、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4、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国家审计机关,是指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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