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税务局电话
1、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做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2、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四川省地税局的机构设置
省局机关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财产税收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行为税收管理处、基金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财务管理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人员工作处14个内设处室,直属分局、稽查局2个直属单位,信息管理中心、干部培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3个事业单位;另设省监察厅派驻省地税局监察室。辖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巴中市、雅安市、眉山市、资阳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21个市(州)地方税务局,
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机构信息
1、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简称省地税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二)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3、(三)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4、(四)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5、(五)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方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全省地方税收的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对地方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过程中一般性问题依法进行解释。
6、(二)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地方税、共享税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金、附加(费)的征收管理,依法组织办理税收减免事项。
7、(三)编报全省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开展税源调查和监测管理,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
8、(四)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制定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贯彻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
9、(五)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组织实施税收宣传、税收政策咨询和辅导等纳税服务,参与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10、(六)制订全省地方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地方税收信息化建设。
11、(七)开展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参与研究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12、(八)对省级以下地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13、(九)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4、(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15、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信访、保密、目标管理、督察督办、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承担省局内外网站和办公自动化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其他行政事务;负责地方税收政务调研和税收政策理论科学研究和内刊管理;指导税务社团工作。
16、负责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和公告工作;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综合税收政策调研,提出政策建议;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承办普法教育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工作;承办涉及世贸组织有关税收事项;承办地税系统财务、基建、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17、负责营业税、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依法进行解释和处理;办理所管税种涉税审批、备案的具体事项。
18、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依法进行解释和处理;办理所管税种涉税审批、备案的具体事项。
19、负责财产和行为各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依法进行解释和处理;办理所管税种涉税审批、备案的具体事项。
20、负责国际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际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指导全省涉外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对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依法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和涉外税务审计;办理涉外企业涉税审批、备案的具体事项。
21、负责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金、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依法进行解释和处理。
22、组织实施全省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拟订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指导税收争议调解;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承办税法宣传工作;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23、(九)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行政审批处)。
24、负责全省地方税收综合性征收管理,拟订征收管理长期规划和综合性方案;拟订和组织实施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承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业务需求整合和流程优化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实施税源监控和管理,开展纳税评估;负责地方税收发票管理;负责省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的管理工作,牵头承办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
25、编制全省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税收计划并监督执行;参与起草全省税费款征缴和退库制度,监督检查税费款征缴和退库情况;组织开展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管理税收票证和税收数据;负责税收统计工作。
26、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经费、财务、装备、固定资产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地税系统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编制、审核、汇编地税系统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领拨。
27、负责地税系统干部人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地税系统机构编制工作;拟订地税系统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28、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全省地税系统离退休人员工作。
29、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组织实施地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其办事机构由省地税局党组按照省委规定设置,并挂基层工作处牌子。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0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经济师1名,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
30、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3名。
31、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6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长副组长)1名,监察室副主任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一)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授权,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提出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财政厅组织起草省管理权限内的税收规章草案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省地税局具体起草省管理权限内的税收规章草案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由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地税局共同上报和下发。省地税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厅备案。
32、(二)所属税务征收、稽查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及省以下地方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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