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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教师培训(云南教师培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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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云南省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网址

1、云南省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网址: https://ysjy.ynjy.cn/ynedusso/#/login

云南教师培训(云南教师培训网)

2、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3、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工作,为国际学生在云南学习提供便利,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正式批准在云南省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按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5、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云南省上述学校接受教育或培训的外籍学生。

6、第四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云南省的相关规定;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7、第五条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政策,指导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学校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国际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省外办、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工作。

8、第六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与日常管理。

9、第七条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到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并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招生学校备案工作,将招生学校名单定期报省教育厅。

10、第八条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制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于新生入学前6个月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不得委托或授权中介机构替代学校招生。

11、第九条学校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对国际学生健康状况、学习意愿、学习能力等进行审查,采取适当形式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

12、第十条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将学生持用的身份证件报州(市)级公安部门核查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13、第十一条学校招收未满18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6个月内)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团组国际学生未满 18周岁的,学校应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派人随团担任国际学生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14、第十二条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及转学的有关费用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15、第十三条学校或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或补助,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16、第十四条国际学生入学前,须在规定期限内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不得录取,并及时报告属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17、第十五条学校应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政治素质好,师德师风优良并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18、第十六条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国际学生学习成绩和考勤等日常表现。

19、第十七条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及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学。转学条件和程序由所在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按相关规定办理。

20、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21、第十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可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组织国际学生到校外实习或实践时,学校须按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在国际学生居留证件加注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国际学生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相关信息的,不得到校外实习。

22、第二十条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国际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开展学籍管理工作,为达到考核要求的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23、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国际学生管理机制,由校长负总责,一名副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24、第二十二条学校可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食宿等生活服务设施的管理检查。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按学校和当地公安部门规定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5、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学校须在开学报到时与国际学生签订关于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校纪校规的告知书。

26、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任何机构及个人均不得在校内开展并组织任何与宗教有关的活动。

27、第二十五条学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属地教育、公安和外事部门报备招收的国际学生名单,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属地教育、公安和外事部门报备颁发毕业证书的国际学生名单。

28、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国际学生,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规定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按照公安部门规定协助办理后续手续。

29、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0、第二十八条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31、第二十九条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此规定制定属地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实施细则,指导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

32、第三十条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由教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33、第三十一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4、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公安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35、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公安厅其他有关留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一)、云南省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入口(二)、云南省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https://ysjy.ynjy.cn/ynedusso/#/login(三)、幼儿园教师班级管理心得体会范文(四篇)(四)、云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入口:https://sso.ynjy.cn/(五)、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教育培训管理平台入口:https://pxglpt.zjedu.gov.cn/(六)、湖南省中小教师发展网管理平台入口:https://sts.hnteacher.net/Account/Login?ReturnUrl=%2F(七)、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http://jsd.hateacher.cn/Areas/AdminLTE/login.html(八)、青岛市教师教育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入口:http://jsjy.qdedu.net/login(九)、青岛市教师教育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http://jsjy.qdedu.net/(十)、青岛市教师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入口地址:http://jsjy.qdedu.net/;

二、如何填写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考核表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印制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培训考核记录表》是与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Ⅱ”类考核方式匹配使用的教师培训考核记录表。

该表在使用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

1、本表由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统一印制,各州(市)教育局依据参训教师需要数量统一领取并负责下发到州(市)所属的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各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在培训过程将本表分发给参训教师,并按照各环节要求完成考核工作。

2、本表的考核工作突出“三个环节、一个重点”:

环节一,学习过程考核。参训教师完成“学习报告”,此环节由任课教师(集中培训方式考核者)或辅导教师(分散学习方式考核者)负责考核。

环节二,实践考核。两方面内容,其一,“实践效果”,这是考核过程重点强调的内容,要求参训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践行课程理念,改善教学方法,实现教学行为变化,促进教学质量。实践效果的实现,不作统一要求,各地可根据具体实际有创新的在实践效果方面作探索。其二,参训教师与辅导教师、本校同行共同完成“实践总结——教学总结或教学反思”,此环节由参训教师所在学校教研部门或校长负责考核。

环节三,综合考核,教师培训机构负责考核,依据“分项成绩”累计分数,并为考核合格者登记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5学分。

3、参训教师在撰写“学习报告”、“教学总结或教学反思”时,需要结合所学习的科目课程撰写。表中空间若不够填写,请自行加页或以附页形式补充。

4、综合考核结束后,该表由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存档保管,以备各级教师培训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检查与评估。

5、本表是首次作为中小学教师履职晋级培训考核相匹配的考核记录表,希望在使用过程中组织、管理、参与教师培训工作的各级行政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参训教师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便于进一步完善和充实。

是这个考核表吗?看完说明应该没有不会填的了!

三、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1、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继续教育,是指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继续提高专业水平、完善知识结构的进修或者培训。进修是指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培训是指不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第三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2、(一)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3、(二)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院校建设的有关规定;

4、(三)制定中小学教师培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审定培训教材;

5、(四)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办学标准,审批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允许举办的培训班的办学资格;

6、(五)监督、检查、评估全省中小学教师的培训质量。地、州、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7、(1)制定本辖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8、(2)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院校建设的有关规定;

9、(3)监督、检查、评估本辖区中小学教师的培训质量。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安排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第五条中小学教师在进修、培训期间,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完成学习计划;进修或者培训期满后,应当向所在学校交验学历证书或者培训证书。第六条中小学教师进修包括脱产进修和业余进修。参加脱产进修的教师,在进修期间其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10、对坚持教学工作,通过业余进修取得第二学历或者高一层次学历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其待遇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七条中小学教师进修,由师范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广播电视大学、教师进修院校承担;也可以通过自学考试完成进修学习计划。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11、(五)其他形式的培训。第九条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应当按照每人每年不少于45学时集中或者分散安排。新教师的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

12、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教师,在培训期间原所在学校的待遇不变,教师职务评聘和晋级不受影响。第十条中小学教师培训主要由下列院校承担:

13、(一)中学高级教师履职培训、晋级资格培训和高中骨干教师培训,由省属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艺术学院等院校承担;

14、(二)中学一级、二级教师履职培训、晋级资格培训和初中骨干教师培训,由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和地、州、市教育学院或者第(一)项规定的院校承担;

15、(三)小学高级教师履职培训、晋级资格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由中等师范学校和一、二级教师进修学校或者第(一)、(二)项规定的院校承担。

16、新教师培训及其他形式的培训,其培训院校和培训方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十条范围以外的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举办中小学教师培训班的,应当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承担中小学教师培训任务的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参加培训的教师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教师,发给培训证书。

17、培训证书作为中小学教师受聘任教和晋级的必备凭证。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依照经费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从教育事业费中按教师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的5%安排。

18、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办学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前款规定予以安排。

19、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分户列帐、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经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进修、培训的中小学教师,其学费及差旅费应当按规定给予报销。第十五条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参加进修、培训的中小学教师,进修、培训院校对其学费应当给予适当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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