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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黑龙江省人员编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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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办法》,

1、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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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黑发[2006]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4、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

5、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6、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7、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分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8、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查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9、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

10、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1、(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12、(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13、(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4、(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15、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16、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7、(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18、(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19、(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20、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21、第十二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

22、第十三条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23、市(地)、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地)、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4、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集中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5、(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26、(四)考试、考核的时间(限)、内容、范围,考试的方式及计分方法;

27、(五)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28、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29、第十六条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的招聘,经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30、第十七条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31、第十八条考试科目与方式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32、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和某些特殊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33、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34、组织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35、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36、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37、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如果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38、第二十四条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39、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40、第二十六条对拟聘人员应在单位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41、第二十七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为受聘人员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手续。

42、受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有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

43、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44、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45、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46、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47、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48、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49、第三十一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50、第三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51、第三十三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53、(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54、(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55、(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6、(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57、(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58、(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59、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60、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1、第三十六条各市(地)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方法。

62、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63、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13家事业单位及高校招500人

1、东北网3月18日讯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东北烈士馆、省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东北农业大学等13家省直事业单位和高校日前相继发布了招考公告,计划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500余人。

2、据了解,这13家单位分别是省电子信息产品监督检验院、省纺织工业局机关服务公司、省曲艺团、东北烈士馆、省冶金研究所、省电子技术研究所、省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省第二技师学院、东北农业大学、齐齐哈尔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黑河学院、牡丹江师范学院。

3、在招聘的部门中,哈尔滨理工大学招聘104人,齐齐哈尔大学招聘126人,东北农业大学招聘112人,招聘岗位虽多,但对招聘者学历要求也比较高,除少数岗位外,普遍要求具有博士学历。省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招聘人数达到107人,其他单位招聘需求人数较少,但招聘学历等条件要求不高,普遍是本科或硕士学历,另外还有部分岗位招聘应届毕业生。

4、省人保厅提醒报考人员,要及时登录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的“事业单位招考”专栏,查询具体的招考条件、福利待遇等信息,尤其注意报名截止时间。此次招聘,除高校以外的省直事业单位在报名设置时间跨度均不是很长,有意报考这些单位的人员一定要及时查询截止时间,在规定期限内报考。

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1、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34个内设机构:

2、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密、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承担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3、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

4、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审核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承办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组织指导有关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负责普法宣传工作。

5、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综合、财务预决算和审计工作;承担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6、(五)就业促进处(劳动就业局)。

7、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分配方案;负责就业、失业统计工作。

8、拟订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政策,指导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工作;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人员调配事宜;承办中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从哈外调配人员事宜;负责承办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提出国家和省急需并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省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驻外机构工勤人员的选派与协调工作。

9、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负责对人力资源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按管理权限负责全省性人力资源交流活动及外省(市)机构和组织在我省境内开展人力资源交流活动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省内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状况、人力资源交流情况的统计发布。

10、(八)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11、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省直各部门及在我省的中央直属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团职及以下)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和指导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2、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及发展规划;拟订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组织和实施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拟订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

13、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专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省学科(专业)带头人等的选拔及服务工作,负责省长特别奖的实施工作;拟订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省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

14、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省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组织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批工作;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监督指导考试工作。

15、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组织开展农民工劳务输出及相关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服务体系和信息建设。

16、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承办中省直在哈企业从哈外调配人员事宜;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拟订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审核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审核中省直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牵头负责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参与省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17、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人员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负责中省直驻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核,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财政供养人员统一支付工资制度;协调指导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省直机关优秀公务员休假疗养。

18、拟订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及管理办法、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给付标准及组织鉴定工作;拟订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拟订社保经办机构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情况监督考核办法;负责参保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工作。

19、拟订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方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20、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标准、管理办法;负责对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情况。

21、拟订工伤保险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省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及再次鉴定工作;参与非工伤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认定及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2、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办法,对基金实施监管;承担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状况统计、信息资源网络化管理;对地方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提出审核意见。

23、拟订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实施监督;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省属以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

24、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制度;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实施调解仲裁员资格制度。

25、拟订技工院校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技工院校设立审批事宜;指导技工院校招生、推荐就业、教学管理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院校评估标准并监督实施。

26、指导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就业政策的实施工作并组织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工作;拟订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中省直企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认定等服务工作;负责就业服务信息的管理宣传工作。

27、拟订全省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发展规划,承担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街道(乡镇)、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开发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基层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服务工作及仲裁调解和维权工作;负责基层工作人员和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培训工作。

28、拟订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创业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工作;拟订创业培训计划、创业培训质量监控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创业项目库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协调落实创业后续服务及创业培训师资的考核管理工作;承担国际劳工组织和国家创业培训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承担创业促就业的信息建设工作。

29、承担公务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研究,组织拟订公务员管理综合性法规,起草重要文件;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拟订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制度;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审核全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完善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制度并组织实施。

30、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实施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承担公务员考试科研课题的研发和项目的实施工作;完善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承担省政府机关公务员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地市县乡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31、为满足我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补充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4年度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

32、完善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申诉控告制度;拟订省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及人员,指导和协调省政府直属各部门奖励表彰工作,代表政府承办省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

33、拟订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和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工作。

34、承担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综合性政策研究,拟订相关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和综合服务工作;负责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外国专家证),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介绍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负责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宣传工作;承担对外国专家奖励和表彰的有关工作;负责外国专家重大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35、综合管理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工作;拟订年度引进智力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引智工作经验交流和引智成果的推广应用及引智示范基地(县)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引进智力项目的对外联络工作。

36、(三十二)对外合作与对俄工作处。

37、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负责实施引进俄罗斯及独联体国家人才智力工作;负责实施年度引进俄罗斯及独联体国家智力项目和培训计划。

38、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交办、转送、督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集体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并提出建议。

39、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出国人员政审工作。

40、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41、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42、纪检监察室。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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