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志超案当年到底是谁做的
1、截至2021年2月19日,张志超案真凶未找出,只是宣布张志超无罪释放。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临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张志超、王广超无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怀江、马玉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2005年1月10日6时许,被害人高某与同学王某某从高某家中离开。6时15分左右,二人进入临沭县第二中学新校分手后,高某失踪。同年2月11日14时04分,临沭县公安局接临沭县第二中学教师于某某报警称,在主教学楼三层西侧一停用的厕所内发现高某尸体。
4、经鉴定,高某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
5、但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宣判后,张志超被当庭释放。审判长告知张志超、王广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决的原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6、张志超系临沂市临沭县人,1989年5月生,案发前系临沭二中新校区高一学生。2005年1月10日,临沭二中分校一间男生厕所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经过该校部分学生的证词,临沭警方认定时年16岁的张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张志超被临沭警方带走调查,随后被刑拘、批捕。
7、2006年3月,张志超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同学王广超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广超也被改判无罪。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志超并未提出上诉。直至五年后的2011年,他在一次与母亲马玉萍的会见中让母亲请律师申诉。
8、2012年3月19日,临沂中院将其申诉驳回。2012年11月12日,山东高院又以“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为由,再一次驳回申诉。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作出再审决定,认为此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9、随后,该案历经6次延期,于2019年12月5日在淄博中院开庭,庭审中,出庭检察官当庭建议改判张志超与王广超无罪。
10、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无罪!山东“张志超案”13年后再审宣判
11、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张志超“杀人”案再审改判无罪
二、张志超强奸案一审后没有上诉的原因是什么
1、张志超强奸案一审后为何不上诉?张母:未收到判决书。
2、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指令再审山东张志超案。2005年2月,15岁的山东临沭县高一学生张志超,因涉嫌强奸并杀害同校一名女生被当地警方刑拘。一年后,山东临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张志超没有提出上诉。
3、入狱5年之后,张志超否认当年案件是他所为,并称其在审讯阶段受到警方刑讯逼供。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的裁定书显示,2017年11月16号,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张志超强奸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对其包庇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
4、张志超今年28岁。将近一半的生命,在监狱中度过,如今仍在服刑当中。2005年,这名山东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的班长,因为被指认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卷入了一场强奸杀人案。法院最终认定他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他并未上诉。另一名同学也因为犯包庇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入狱5年之后,张志超提出申诉,说事情不是他干的。
5、王殿学是为张志超提供申诉服务的律师之一。他说,案件的疑点太多了。首先,侦查实验表明,张志超无法在判决书认定的时间里,完成一系列犯罪行为:“比如说根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年的判决书,张志超大约在三分半的时间里,需要完成强奸、杀人、藏尸、交代同案犯不报案,同时还要跑下楼,穿过跑操的学生,去小卖部买一把锁回来把门锁上。这个我们做过实验,仅仅跑下去买锁,即便不穿过(上早操的)学生,上面没有一个人(的情况下),这个时间也是完不成的。”
6、而且判决书认定张志超实施强奸行为的地点,是在一个随时有人员活动的楼道里,王殿学认为,这有违常理:“楼下那个小卖部的店主也作证。他的这个小卖部是早上七点多才开门,而判决书写的他去买锁的时间是六点二十多分,那么这个业主已经证明了,他6:20多是从来没有开过张的,店主也是不可能去卖锁的。”
7、在王殿学看来,还有一个非常重大的疑点是,证人证言所说的死者遇害前所穿的衣服,与案发现场所穿的衣服,完全不同:“根据死者当天早上进入学校的时候,跟她一起进入校园,并且头一天晚上住在一起的一个女生(在案发),当天向公安做的一个笔录提到,死者穿的衣服是黄色的棉衣,白色的裤子,而在死亡现场,她(死者)穿的衣服是红色的棉衣,蓝色的裤子。那么非常明显,死者是不可能在进了学校十几分钟遇害之后,再换一身衣服的,那么这也是非常重大的一个疑点。”
8、从2014年开始为张志超提供申诉服务的律师李逊表示,经过查阅本案的卷宗,他们发现,这个案件当中,用以认定张志超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基本上是言辞证据:“比如说被害人的一些生理上的特征,因为涉及到隐私,我在这里就不能过多的表述。这些也都是跟客观自然现象是不相符的,是违背法医学的,他得不出来被害人是张志超强奸杀死的;包括说这个张志超说强奸杀人的这个工具,用一把小刀割破尸体,这些小刀、物证什么的都通通找不到。尸检报告有被害人照片,我明显看到被害人头部有生前伤,所谓生前伤,就是她一定是在生前被人用平板类的物体击打过头部的,这个生前伤很明显的,但是这个伤是怎么来的?在这个卷宗当中也没有任何反映。但是我非常奇怪的就是,在一审过程当中的这些矛盾的证据,都没有被拿出来,都没有被重视。”
9、可是,作为定案的这些证据材料都是怎么来的?一审判决后,张志超为什么没有上诉?
10、张志超的妈妈说,丈夫很早就去世了,自己没有多少文化,也不懂法律。她没有收到过张志超被定罪的一审判决书,也不知该怎么申诉:“省法院的人问我,你怎么只有一审呢?你的二审呢?我说一审的判决书你们也没给我呀,我怎么去申诉呢?我怎么去给他上诉?所以我就说,我也不知道我儿子的二审在哪里。后来我儿子等了很长时间才说:妈妈,他们刑讯逼供我,我一直不敢说。我说孩子,你怎么不早说呢?五六年了,他一直不敢说,连他自己被冤了他都不敢说,(他只是)一个15岁的孩子。”
11、以上说法,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确认。
12、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研读了张志超案的相关材料后,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说:“我看了这个材料,现在的证据主要是口供。总的看法是,我认为这个案件应该提起再审。而且我认为,现有的材料有几条材料站得住,就应该“平反”。”
1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应该通过完善立法,界定省一级法院在申诉案件中的职能和作用。“如果司法机关不予重视,不予理睬当事人,申诉人你就跑断了腿也没有用,申诉难就这么出来的。那么他申诉人在下面解决不了,他就往上面跑,所以申诉滥也由此产生。刑事申诉如何来认定或者界定,省一级法院在申诉中的这个职能和作用要发挥好。因为我们很多案件要过省高院这一关。实际上还有很多的案子,省高院这一级的申诉,他就给你拖着。司法改革也把冤假错案的纠正,放在了人权司法保障的完善这一部分,作为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张志超案件是怎么回事
截至2021年2月19日,张智超案的真凶尚未找到,但张智超被判无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张智超强奸、王光超再审一案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撤销山东省临猗中院(2006)临刑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张智超、王光超无罪。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马玉萍不承担民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10日6时许,被害人高某与其同学王某某离开高某家。6点15分左右,高在临沭二中新校区与他们分手后失踪。同年2月11日14时04分,临猗县公安局接临猗县第二中学教师余某某报警称,在主教学楼三楼西侧一残疾人厕所内发现高的尸体。经鉴定,高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机械性窒息死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临沂中院的原判是根据原审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有罪供述等证据认定的。但是,本案中没有客观证据指向张智超的罪行,张智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宣判后,张智超在法庭上被释放。审判长告知张智超、王广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定的原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扩展信息:他是张智超临沭县人,1989年5月出生。案发前是临沭二中新校区高一学生。2005年1月10日,临沭二中一男厕内发现一具女尸。经过学校部分学生的证言,临沭警方认定当时16岁的张智超有重大作案嫌疑。后来,张智超被临沭警方带走调查,然后被拘留和逮捕。 2006年3月,张智超被临邑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他的同学王光超因“伪证、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光超也被判无罪。一审判决后,张智超没有上诉。直到5年后的2011年,他在与母亲马玉萍的一次会面中,让母亲找律师诉苦。 2012年3月19日,临沂中院驳回其申诉。2012年11月12日,山东高院再次驳回申诉,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张智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得”。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智超案作出再审决定,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存在矛盾,责令山东高院再审该案。随后,该案六次延期,于2019年12月5日在淄博中院开庭。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建议无罪释放张智超和王光超。
关于张志超案件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