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服务电话
1、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郑州市经三路与丰产路交叉口
2、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电话:0371—65808021 0371—65808097
3、河南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单位/地址/邮编/电话:
4、郑州人社局职称处郑州市陇海西路169号郑州人才大厦 450000 0371—67185110 67185415
5、开封人社局职称科开封市康平路1号 475004 0378—3666646
6、洛阳人社局职称科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9号市农业局 471023 0379—63119452
7、平顶山人社局职称科平顶山新城区行政审批综合楼520室 467000 0375—2979955
8、新乡人社局职称科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行政大楼1011室 453000 0373—3696611
9、焦作人社局专技科焦作市丰收路人社大厦专技科 454000 0391—8826928
10、濮阳人社局职称科濮阳市人民路51号 457000 0393—6665619
11、鹤壁人社局专技科鹤壁市淇滨区市政府第二综合楼538室 458030 0392—3367678
12、安阳人社局职称科安阳市安漳大道人社局607室 455000 0372—2209605
13、三门峡人社局职称科三门峡崤山路中段37号市人社局 472000 0398—2976800
14、许昌人社局专技科许昌市前进路46号市人社局专技科 461000 0374—2333351
15、漯河人社局职称科漯河市黄河路中段人社局职称科 462000 0395—3134046
16、南阳人社局职称科南阳市中州路市政府院内人社局职称科 473000 0377—63158739
17、商丘人社局职称科商丘市府前路1号 476000 0370—3289990
18、周口人社局职称科周口市八一路南段人才市场三楼 466000 0394—8385800
19、驻马店人社局职称科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市人社局 463000 0396—2816745
20、信阳人社局职称科信阳市羊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64000 0376—7676871
21、济源人社局专技科济源市黄河大道中段811号 491000 0391—6620021
22、巩义人社局职称科巩义市行政东街 451200 0371—69580021
23、兰考人社局职称科兰考县城关镇 475300 0378—6971589
24、汝州人社局职称科汝州市丹阳路49号 467500 0375—6866501
25、长垣人社局职称科长垣县县综合办公大楼9030室 453400 0373—8889191
26、滑县人社局职称科滑县县政府大院内人社局职称科 456400 0372—8127289
27、邓州人社局职称科邓州市政府大院人社局职称科 474150 037762287371
28、永城人社局职称科永城市政府大院人社局职称科 476600 0370—2718528
29、鹿邑人社局职称科鹿邑县县政府大院人社局职称科 477200 0394—7281868
30、新蔡人社局职称科新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科 463500 0396—5950388
31、固始人社局职称科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科 465200 0376—4996262
二、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2、(一)宣传、贯彻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3、(二)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行为;
4、(四)监督和管理会计咨询业、会计服务业、会计信息业,规范会计服务市场;
5、(五)负责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推广科学的会计管理方法,指导和组织会计理论研究工作;
6、(六)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职业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
7、(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8、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管理机构,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依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工作正常秩序和会计信息质量。第五条单位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9、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第七条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成绩显著或检举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行为事迹突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省财政部门在与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九条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统管本单位财会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将记账业务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机构代理记账。第十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10、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依照《总会计师条例》行使职权。第十一条单位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和稽核制度。
11、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有关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第十二条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2、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会计证。无会计证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3、发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上岗人员进行注册管理。
14、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5、(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16、(二)参与本单位筹资、投资、技术改造、签订经济合同等重要经济事项研究,并对其执行情况考核分析;
17、(三)拟订并执行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制度;
18、(四)监督本单位有关机构和人员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
19、(五)监督本单位资金的合理使用;
20、(六)会计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不得随意调动、撤换。
21、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单位总会计师意见,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应当征求会计机构负责人意见。
2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事先经主管单位同意。
三、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会计证查询
1、你知道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会计证查询的网址吗?你对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会计证查询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会计证查询入口: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其他税种的账务处理
3、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4、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5、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6、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7、应交增值税还应当分别“进项税额”“销顼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8、其他税种的账务处理应交营业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9、 A.小企业按照营业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10、 B.出售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不动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11、 C.缴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2、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
13、 A.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
14、 B.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5、应交企业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6、 A.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
17、 B.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8、应交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9、 A.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0、 B.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1、 A.小企业销售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22、 B.自产自用的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23、 C.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24、 D.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照税法规定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按照购买价款减去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支付的购买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照销售固体盐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将销售固体盐应交资源税抵扣液体盐已交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5、 E.缴纳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6、应交土地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27、 A.小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8、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其成本,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
29、 B.小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房地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30、 C.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1、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32、 A.小企业按照规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排污费)。
33、 B.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借记本科目(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排污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4、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5、反映小企业尚未缴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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