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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云南二造什么时候考试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有关单位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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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和《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为做好云南省2023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通知如下:

为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现工作地或户籍地须在云南省区域内,满足其一,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云南考区报考

次考试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须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承诺书》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承担虚假承诺的相关责任。如考生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须本人到现场进行报名材料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报名。

现场核查时间及地点:2023年3月17日至3月23日(工作日),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177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现场核查需准备的材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其它与报名相关的材料。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1年;

2.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2年;

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1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1年;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报考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考基础科目

1.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

2.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乙级);

3.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4.增报专业,已取得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其中任一专业资格。

属前款第1、2、3项条件的,在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相应相应证书或证明材料;属第4项条件的,报名系统将自动核验免考条件。

报考人员须在报名时限内进行网上注册、报名、交费、打印准考证。

报名时间:3月17日09:00—3月23日17:00;

交费时间:3月18日09:00—3月24日17:00。

云南省建设注册考试中心(https://www.ynjspx.cn)——执业(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板块——考试报名——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入口。

1.报考人员需对报名时填写上传的信息负责,考试期间发现考生准考证上的信息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的同音字、繁简字、异体字、身份证号数字不一致、照片模糊、照片不一致等)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2.报考人员应妥善保存个人注册用户名及密码,报名时须认真、准确填报个人信息,缴费前仔细核对,缴费成功后报名信息(含照片)将不得修改。

3.报考人员应确认自己符合报考条件后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须仔细阅读相关提示信息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承诺书》,并按照系统报名流程操作,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进行下一步操作。

4.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网上交费,交费完成即视为报名成功。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收费标准将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函》(云发改价格函〔2021〕459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61元,《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69元。交费成功后,可自行前往微信小程序云南非税缴费小程序打印电子发票。因个人原因造成无法参加考试等情况,考试报名费不予退还。

5.已交费成功的报考人员,于2023年5月25日9:00起可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和地点

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闭卷);

2.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开卷);

3.交通运输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开卷);

4.水利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开卷)。

本次考试采用机考。共有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4个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报其一。

2023年度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2023年6月2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信息为准。

资格核查贯穿报名、考试、证书办理及注册等全过程,考试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将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社保数据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填报的户籍、学历学位、工作单位等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和属地化管理要求。在核查工作中,如需报考人员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验证的,报考人员须予以配合。报名结束至考试前,核查不通过的,报名无效;考试成绩公布后,核查不通过的,成绩无效;领取资格证书后,经查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属地化管理要求的,证书无效。

对不实填报、虚假承诺、违规参考等行为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其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考试采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闭卷考试,禁止应试人员携带任何参考资料;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开卷考试,禁止应试人员携带有解析过程的习题集、题册等资料进入考场,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可携带参考资料如下: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4个专业统一使用)。

(1)《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与计量实务》;

(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

(3)现行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1)《交通运输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公路篇2019年版)》;

(2)现行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其中《交通公路工程概算定额(上、下册)》《交通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上、下册)》为必带资料。

(1)《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水利工程)》;

(2)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其中《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上、下册)》和《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上、下册)》为必带资料。

考生提交试卷即可查看成绩,亦可在考试结束3个工作日后登录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快捷查询——二级造价师成绩查询或登录云南省建设注册考试中心——执(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板块——成绩查询——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成绩查询。因考试采用机考方式,无人工登分、核分过程,考试结束后不接受考生核查申请。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连续2个考试年度有效。应试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所有科目,即可取得职业资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合格人员名单并公示,公示期满,考生见通告后,登录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快捷查询——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查询或登录云南省建设注册考试中心——执业(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板块——云南省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证书查询入口自行打印电子证书。

获《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的人员,须经注册后取得全国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相关事宜分别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另行通知。

(一)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结合职能职责认真做好考试报名宣传工作。

(二)应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严守考试纪律,自觉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应试人员考试中要保护好自己的答题信息,防止被抄袭。

(三)应试人员须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或加载金融功能并带照片的社会保障卡等)原件参加考试,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两证不齐全者,不得参加考试。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考试时长2小时以内的科目,考试结束方可交卷退场;考试时长超过2小时的科目,开考2小时后方可交卷退场,不按规定和要求执行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四)应试人员应考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除上述物品外,严禁将各类手表和各种电子、通信、音视频采集和存储设备(如各类手机、电子手环等)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五)应试人员应按照考试系统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出现考试机黑屏、断网、断电、无法登录考试系统、信息有误、运行故障等异常情况,应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处理,考试结束后,考试管理机构将不再受理上述问题。严禁擅自对考试机进行关闭或重启、关闭电源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不得擅自使用、更换其他考试机,应试人员因未按要求操作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负责。在异常情况处置期间,应试人员应在座位上安静等待,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引导。

(六)应试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给予其当次该科考试成绩无效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五年或长期等处理。

(七)组考部门和应试人员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二、云南省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

(一)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1、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2、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2)云南省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扩展阅读

首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填涂《报名信息卡》,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持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院)办理资格审查及报名手续。

省直单位考生,直接到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进行资格审查,并办理报名手续。

已参加过上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三科的人员,只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凭档案号直接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院)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时应核对续报考生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

属免试科目的人员,按首次参考人员的报名程序和要求办理报名手续。

市州以下考生,须经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审查(盖章)后,办理报名手续。

省直考生,由省建设厅出具免试证明,并经省职改办审查(盖章)后,到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办理报名手续。

3.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1、上“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点“注册”并回输入信息,记住密码答。

(3)云南省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扩展阅读

注册审查时间到发证一般为半年。证件时间过期之后的二级建造师注册流程不需要按照以上流程,只需要再进行核对并考试合格就可以。

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注册建造师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注册执业人士。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和住建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

4.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需要哪些程序

对于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报程序及注册所需要的材料进行了归总和说明,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即可。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初始注册程序: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问题二:二级建造师只能在参加考试地(省内)注册,不可以在外省注册

5.符合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是什么意思

看看注册程序吧一、初始注册程序(一)凡已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可申请注册(对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但通过考试获取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申报注册)。申请人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市级提出注册申请。(二)聘用企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企业印章后,将申请注册材料和证书原件报市级核验。二、初始注册申报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注意事项(一)对申报者个人的要求 1、对报考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要提供原报考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 2、对报考时不符合报名条件,但又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申报注册。 3、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的,都要注册在同一个执业单位。

6.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7.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需要哪些资料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来册所需资料:源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8.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办理条件是什么需要哪些手续和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办理条件:

1、获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证明。

2、申请人申请注册前,需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并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粘贴一寸免冠照片);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红印的页面均需复印)

《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增项专业注册提供,正反面内容均需复印);

1)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2)申请人与执业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执业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3)《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4)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9.关于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的问题

你好同学,恭喜你考出二级建造师!你完全可以用本科学历去注册,因为对你来说,用最高学历注册是符合逻辑的。也就说用大专注册也可以,用本科注册也可以,因为你的本科是网络教育,是在职学习是成人教育,完全符合条件的。尽管放心吧,没有问题的。

10.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需要哪些程序

对于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报程序及注册所需要的材料进行了归总和说明,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即可。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初始注册程序: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问题二:二级建造师只能在参加考试地(省内)注册,不可以在外省注册

三、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怎么样

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一次考试不过可以再考吗

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考试分数当年滚动管理,没达到合格标准的,每一科目可免费补考4次,补考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可缴费补考。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都要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合格后打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合格证书”,存入专业技术人员档案。

(1)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扩展阅读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学时。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在线培训、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获得继续教育学时,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由于大部分专技人员比较忙碌,在线培训的方式成为了广大专技人员的选择。并且省人社厅也提出要大力发展现代远程培训和在线培训,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适用、便捷的服务。

Ⅱ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陆忘了密码怎么办

可以通过忘记密码来找到。各个地区的网址不同,以焦作为例子,方法如下:

1、网络搜索焦作公需科目,打开搜索结果第一个。

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如何补前几年的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进行补修: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3)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扩展阅读:

将登记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后,经人社部门审核发给当年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怎么弄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通过以下几内个渠道进行补修:

第八容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4)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扩展阅读:

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7条(继续教育之内容)继续教育之内容应包括公共科目及专业科目。

公共需求的主题包括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理论和政策,职业道德和技术信息,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掌握一般。专业学科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工作中应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平台怎么用

1.学员进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学习网后,新学员点击注册按钮,进入学员注册页面,已注册学员直接登录即可。

2.学员注册时填写用户信息,用户名由字母、数字、下划线组成,字母区分大小写。密码为6到20个字符,需输入两次进行确认。用户名是系统内的唯一标识,学员注册后要记住用户名和密码,在登录系统时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验证成功才可以登入。

3.一个身份证号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系统中已有的身份证不能再次注册。如果学员忘记了自己的用户名或密码,可点击页面中的忘记用户名或密码,输入真实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找回注册信息。

4.注册时需填写个人的详细信息,务必准确真实地填写,以保证学员的学习、考试的有效性。包括:身份证号码,真实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政治面貌,最高学历,所属组织(单位,通过下拉列表选择自己的主管单位,鄂尔多斯市只能选择鄂尔多斯单位),专业课基地,个人身份(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企业单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称(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无),工作职务,职务级别,手机号码,邮件地址,工作单位。

5.注册成功后,学员通过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学习系统,进行购课、学习、考试、打印档案等操作。

1.点击“我的培训任务”,点击15年培训计划,点击“添加课程”

2.点击“必修课《专业技术人员团队合作能力与创新团队建设》”,该课程书面上出现“V”,15个学时(含考试),八门选修课自选,点击“下一步”。

3.出现“我的订单”,点击后面“去支付”。点击左侧“支付宝”支付,点击右下角“去支付”。

4.出现银行界面,课程的支付方式有网银、支付宝、快捷支付(无需开通网银,储蓄卡和信用卡都可以)三种方式,自己选择,点击确认付款。

5.课程购买成功后会在学习系统首页的最近课程中增加该课程的快捷学习栏,学员登录系统后点继续学习就进入该课程的学习页面。

1.学员登录,点击“最近课程”快捷栏内“继续学习”,学员点击章节后的播放按钮直接进入该章节的学习。学员可以自主选择学习各章节的顺序。

2.课程有两种形式,视频和讲义PPT,学员在观看视频的同时可以切换到课程讲义页面,且课程讲义与课程视频同步。学员还可以在学习的过程中查看课程介绍、记录自己的笔记。

3.观看视频分标准、流畅、音频三种模式,学员可以根据网络情况自己选择,所占网络资源依次减少,默认为流畅。

4.每一章节的视频播放都有进度条,显示当前的学习进度,进度条只能往前拖,重复观看已学习过的内容,不允许往后拖。

5.若在学习课程的过程中,打开别的窗口,学习系统会自动暂停,等学员再回到学习页面时,点击播放才能继续学习,课程每十五分钟自动暂停一次,学员需点击播放才能继续学习。

6.课程每十五分钟自动保存进度,学员也可以在学习过程中点击视频上方的“结束学习”保存当前进度。在下次学习时系统提示是否从上次退出的时间继续学习,点击“确定”则从上次退出的时间开始学习,否则将重新开始播放视频。

7.学员必须全部学完课程内容,方可参加考试

1.学员登录,点击“我的考试”直接参加考试,在线答题,提交试卷后直接显示成绩。若没有完成对应课程的学习,不允许考试。

2.必修课必须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才可以计学时学分。选修课直接计学时,无须参加考试。

3.试卷可以在一个页面中显示所有的题目,也可以分多页显示。

4.进入考试后倒计时显示答题的剩余时间,考试过程中学员可以对不确定的试题进行标记,标记、未做、已做的题目按不同颜色显示,还可以点击跳到做标记的试题。

5.每个学员有三次考试机会,考试时长为60分钟,考试期间出现断网等特殊原因在考试时间结束前进入考试仍然可以继续答题,不会另外计次数。

6.提交试卷后系统自动评分,显示考试的成绩及通过情况。学员在考试合格后不允许再次进入考试。

1.学员在学习完课程,且考试合格后才能打印成绩单。

2.学员登录,点击“我的档案”,点击“打印证书(成绩单)”,即继续教育公共课培训档案,证书上有防伪水印及成绩合格的印章。

3.培训档案中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总学时、学习时间、所在单位、专业课培训基地及学习的课程列表。

4.学员把打印出来的培训档案粘贴在继续教育证书当前的登记页上,获得的学时数记入学员培训的总学时,含必修课和选修课。

Ⅵ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够怎么办

继续教育学时不足对职称评审没有影响。

继续教育学时不足可以私下再补足学时,职称评审的申报条件为: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6)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扩展阅读: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初级一式两份)、附件表(一式一份);正表中主要工作业绩一栏要填写详细、具体。

2、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4、交验毕业证、初级职称证原件。

5、《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

6、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7、一寸彩照6张,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两份。

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有何重大意义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提专高的属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不断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信息,改善知识结构,目的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7)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扩展阅读: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2、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4、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5、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Ⅷ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真的能随时监控学员学习情况吗

一般来说如果是网络的学习的话正常是不能监控的,如果说是一些机构的话那么还是有可能',比如你在它规定的网站上面那么就可以监控你的习时间。

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怎么弄

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职称评审时,继续教育证书办理如下:

第三条按《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每天不低于6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各科目学习天数与学时可以作为本科目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一天不足6学时的,按学时计算。

(9)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扩展阅读:

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其《继续教育证书》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人手一册《继续教育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擅自涂改。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填满后,可申请续发新证,原证仍由本人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发证部门说明情况,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结业证书”、“合格证书”等替代《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发现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证书》的登记、审核、认定、发放应当有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证书》,有违反证书管理行为的,依照《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选专业课还是公需课啊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对继续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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