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设施用地包括哪些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水利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吗(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属于)
3、水利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吗。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能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堰、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
三、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石家庄市共有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7794.52公顷,占辖区内土地总面积的4.11%。其中,国有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43261.12公顷,占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的74.85%,集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14533.4公顷,占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的25.15%。
在石家庄市的所有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中,国有面积占74.85%,其中,平山县、灵寿县的国有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最多,占国有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27.61%、11.23%,其次为新乐市、正定县、井陉县和鹿泉市,市区内的国有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较少(图6.9)。
图6.9石家庄市国有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主要分布情况图
集体所有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中,平山县依然占的比例最大,为25.56%,其次为井陉县和行唐县,所占比例分别为15.63%、10.07%,其他县(市)也均有一定面积的分布,市区内的集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仅占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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