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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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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1、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条经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法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法实施细则)

2、委托加工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也是增值税的纳税人。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3、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贷款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4、二、纳税人进口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说的“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额。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补贴收入,应计入销售收入额内一并纳税。第五条纳税人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的自制应税产品,应按照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5、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成本中准予扣除项目的税金÷(1-增值税税率)

6、实行“扣额法”的,成本中准予扣除项目的税金”为规定扣除项目的外购金额乘增值税税率。

7、纳税人以自制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当纳税;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属于本企业商品产品的应当纳税,属于本企业非商品产品的不纳税。但用于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的自制非商品产品,其扣除项目如果已按当期购入数计算“扣除金额”“扣除税额”的,应按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补税。

8、纳税人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的自制应税产品和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生活福利设施的自制商品产品的计税价格,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第六条委托加工产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产品。对于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作为销售自制产品,缴纳增值税。

9、委托加工产品的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分列如下:

10、一、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视同自制产品,在销售时按照《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收回的加工产品供本企业继续生产产品的,按《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11、二、商业企业、外贸企业、物资企业和供销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一律于加工产品收回时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12、三、基建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的产品,一律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

13、四、委托加工产品,按工厂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组成相应的价格计算纳税。第七条《条例》第五条所说的“扣除金额”,可以包括“扣除项目”的外地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以及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和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所付的加工费。第八条《条例》第六条所说的“扣除税额”,是指“扣除项目”在工业环节缴纳的税额。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所付加工费内含的营业税可以计入“扣除税额”。第九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出口者出口的应税产品,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4、应退税额=出口产品的外贸收购价格×增值税税率

15、对生产单位直接出口应税产品免税,是指免征该项产品的全部增值税税额。即除免征本企业应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扣除项目”已纳的税款。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新产品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照顾,具体规定如下:

16、对于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科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税三年。

17、对于列入中央各部、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以及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免税一至二年。

18、列入各省(自治区)辖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如果按规定税率纳税有困难,可在一年内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19、依上述规定免税、减税期满后,个别单位生产的新产品,按照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经批准还可以再给予适当减税、免税照顾。

20、凡需要减税、免税的新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新产品条件,并经税务机关审查,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批准,才能给予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照顾。

二、最新增值税条例2021实施细则

最新增值税条例2021实施细则如下:

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6、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7、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二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2、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涉及增值税转型改革部分的修订情况?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作了哪些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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