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工商年检申报怎么填写
详情,可点击下面的操作说明,查看

1.登陆内蒙古工商年检网上资料申报系统;
2.在页面右侧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成立日期、密码、验证码(首次登录时输入注册号、成立日期和验证码,登录后对密码和密保问题进行修改(修改之后务必记住),保存之后,进入操作流程和操作说明页面,点击“报告书填报”按钮,进入年检资料录入界面。下次登录时需要输入注册号、成立日期、密码和验证码。)
3.在每一情况栏和各表中,年检数据必须如实填报,填写数字和日期必须按正确的格式录入;
4.全部内容填写完毕后,请点击“提交”按钮,系统自动检查填报数据是否完整、基本逻辑关系和填写格式是否正确。如出现提示框,请按提示操作。提交通过后,即完成数据报送操作。此后请按照提示注意查阅工商部门的预审意见;
5.修改数据。如果年检预审前发现已经提交的企业年检数据有误,需要修改,在登录界面输入相应的登录信息,进行企业年检数据的相关修改;
6.打印年检报告书。输入登录信息并登录后,点击“报告书打印”图标。在打开的word中进行报告书打印。
7.查看年检预审意见:①用户可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网站”网,使用注册号、成立日期、密码登录网上年检材料报送系统,即可查看年检预审结果;②当您所报送的材料预审没有通过时,请按照系统提示进行相关操作;如预审通过,请打印年检报告书,打印装订成册,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后,携带年检报告书及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年检业务。
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布23名干部任前公示
1、经自治区党委研究,决定对以下23名拟任干部进行公示。
2、王瑞峰,1963年6月生,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拟提任自治区直属机关正厅级领导职务;
3、梁淑琴,女,1968年3月生,内蒙古民族师范学院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妇女联合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拟提任自治区直属机关正厅级领导职务;
4、杨亚珂,1965年10月生,北京电子专科学校大专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党委机要局(自治区国家密码管理局)副局长、一级调研员,拟提任自治区直属机关副厅级领导职务;
5、宋佰庭,1971年9月生,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学院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拟提任自治区直属机关副厅级领导职务;
6、王涛,1968年11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经济师、讲师,中共党员,现任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自然资源总督察,拟提任自治区直属机关副厅级领导职务;
7、张志,1970年8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主任、一级调研员,拟提任自治区直属机关副厅级领导职务;
8、刘学工,1973年2月生,香港中文大学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战略发展部部长,拟提任自治区直属机关副厅级领导职务;
9、额尔敦仓,1963年11月生,蒙古族,内蒙古大学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传媒监管处处长,拟提任自治区直属机关副厅级领导职务;
10、郭静丽,女,1968年12月生,内蒙古财经学院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会计师,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处长,拟提任自治区直属机关副厅级领导职务;
11、王玲,女,1970年9月生,内蒙古大学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妇女联合会组织部部长、一级调研员,拟提任自治区直属机关副厅级领导职务;
12、苗孔连,1965年1月生,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一级调研员,拟提任事业单位副厅级领导职务;
13、杨恒山,1966年3月生,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学历,农学博士,教授,中共党员,现任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务处处长,拟任内蒙古民族大学党委委员,提名任内蒙古民族大学副校长;
14、莫日根巴图,1973年10月生,蒙古族,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教授,中共党员,现任内蒙古民族大学党委委员、组织部部长,拟提名任内蒙古民族大学副校长;
15、陈英松,1979年5月生,蒙古族,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历,医学博士,教授,中共党员,现任内蒙古医科大学蒙医药学院院长,拟任内蒙古民族大学党委委员,提名任内蒙古民族大学副校长;
16、晓芳,女,1971年8月生,蒙古族,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教授,民盟盟员,现任内蒙古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拟提名任内蒙古财经大学副校长;
17、刘丰,1972年12月生,内蒙古财经学院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现任包头市副市长,拟任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提名任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董事;
18、牛冠荣,1973年2月生,内蒙古大学大学学历,法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现任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拟任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提名任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
19、陈海明,1979年10月生,蒙古族,东北农业大学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拟任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提名任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
20、卢晓东,1967年10月生,内蒙古民族师范大学大学学历,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现任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拟任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提名任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
21、师立强,1969年6月生,西南财经大学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现任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正处级),拟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提名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22、闫斌,1973年9月生,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现任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拟提名任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3、乔礼,1984年11月生,内蒙古师范大学大学学历,工程硕士,工程师、政工师,中共党员,现任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拟提名任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4、孟强,1968年2月生,内蒙古财经学院大学学历,正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监管处处长,拟任内蒙古新城宾馆旅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书记,提名任内蒙古新城宾馆旅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5、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形式反映上述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为便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请在反映问题时提供有关线索,以及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或工作单位等信息,我们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及时反馈核实情况。
26、公示办公室设在内蒙古党政机关办公楼401房间。
27、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28、林宝金任福建省委常委、福州市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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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准确、及时向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
2、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自治区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监督和咨询机构,是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政执法机关。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权、报告权、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3、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守统计秘密。
4、任何单位、任何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不得授意、强迫统计人员修改。第五条一切单位和公民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
5、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根据需要设置综合统计机构,不具备设置统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综合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单位、本部门以及管辖系统内所属单位的统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
6、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
7、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第九条对未按统计制度规定期限上报统计资料的,统计机构应当发出《统计资料催报单》进行催报。被催报单位必须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8、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第十一条统计检查员由各级统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申报,由上一级统计机关审批。
9、统计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统计检查证》,《统计检查证》由自治区统计局核发。第十二条统计检查员执行统计检查任务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自收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所查询的事项据实答复。
10、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进行统计检查时,有权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及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11、统计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秘密。第十三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有权向下一级统计机关委派具备相应职务或者专业职称的统计检查特派员,代表委派机关查处所在地区内有重大影响和难于处理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案件。第三章统计调查及资料的管理第十四条全区性的国民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表,由自治区统计局制定。
12、自治区各主管部门的专业统计报表,发给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报表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备案,涉及其他单位的报表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审批。
13、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各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不得与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统计调查重复、矛盾。第十五条按规定程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及其批准文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统计调查表属非法报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有权废止。
14、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制定的统计报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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