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可以注销子女的户口吗
你父母没有权利把你户口注销掉。他们的做法是在犯罪的。
户籍办理时限:工作具体时限: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能当场办理的,均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从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每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的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七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审理核发户口准迁证手续,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的条件: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常住居民户口属本辖区的年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来本辖区定居的香港同胞、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的同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应在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之间和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换领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5、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地址已变动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其原居民身份证);
6、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原地址已变动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起居民身份证);
1、派出所职责:受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
(1)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办理时由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承办人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一张贴于《常表》上,一张制证用,并将照片及时扫描到人口信息系统中);在《常表》“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或“备注”一栏、《户口簿》“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办证情况进行记载。保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发到公民手中。
(2)公民因居民身份证丢失,重新申领时,申办人应持补领申请和丢失证明及时向派出所报告,由公民填写《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从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后仍未找到的,应持《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报告回执》申请补领新证。
(3)窗口民警在受理时,必须以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关键字进行检索人口信息,不应使用姓名进行检索(无证号的可用姓名+出生年月,并认真核对住址和其他相关的信息项目),避免造成新的重号。
(4)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原则上应由本人携带有关证明到派出所办理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特殊情况,可由证件申、换、补领人的直系亲属代办,但直系亲属必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代替申领证件的当事人申请或者领取居民身份证。承办人在受理由本人申领办理居民身份证手续的,应在《常表》中“备注”栏注明“本人申请”,由直系亲属代办的,注明“称谓+姓名”记载办证情况备查,以杜绝张冠李戴和落实经办人责任。承办人在受理后,不作任何记载的,出现张冠李戴情况和其他问题,由窗口经办民警负责。
(5)各大、中专院校,人才市场、单位集体户集中办理证件的,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主管集体户口的部门,开具介绍信,提供集体户口簿、花名册、相片由专人与派出所联系制作居民身份证事宜。
(6)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确因急事需用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承办人受理时,应当核验其《户口薄》、《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照片3张,(一张贴于《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存根上,一张贴在《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上,一张制证用);在《常表》和《户口薄》中“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公民申领“临时身份证”情况进行记载。
(7)公民证件丢失、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的,因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领取“快件居民身份证”。如已申请办理普通证件的,并将制证信息传送到制证中心,一律不允许再办理“快证”手续;如普通证件还没有传送到制证中心的,可以将普通证申领手续撤回后,再申请办理制作“快证”通知书。承办人受理时,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相片3张(一张贴于《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存根上,一张贴在《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正联)》上,一张制证用),并在《常表》和《户口薄》中“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公民申领“快证身份证”情况进行记载。
(8)申请换领的,在发给新证的同时应当收缴旧证;
(9)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办有临时身份证的,派出所在发放居民身份证时,应当收缴其临时居民身份证;
(10)对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11)对公民参军注销户口的,应将其居民身份证收回后另存,待复员后,住址不变可以重新使用;
(12)申领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发证机关按废证处理;
(13)死亡注销户口的同时,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14)因犯罪被拘留或逮捕的,其身份证由执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收缴归入本人档案,当被判处刑罚或劳教时,由人民法院或批准劳教的机关交执行刑罚或劳教的机关保存。释放后,由保存机关将其身份证发还本人;
(15)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16)对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应当予以收缴。
对收缴作废的居民身份证,应将证件签发机关印章的一角剪掉,填写《居民身份证销毁登记表》,每季度经派出所长批准后,上报县(市、区)户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销毁。
出生登记: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办理正常的婴儿报出生落户手续,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核验以下材料:
对居民要求办理的7周岁以下的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的婴儿落户,核验以下材料:
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填表报所长审批后,户籍内勤办理落户手续。
死亡登记:死亡人员,家属应持户口本、死者身份证、经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火葬厂火化证明、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等其中一种手续办理;公民下落不明的,凭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办理注销;
迁出登记、变更、更正登记:1、市区、县(市)城区、乡镇范围内和本县(市)乡镇之间同类性质户口迁移。验核《结婚证》、户籍证明、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等办理。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
(1)新生入学迁入:派出所根据《户口迁移证》、分局签发的《户口准增证》办理入户。
(2)新生入学迁出:凭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办理。
(3)毕业返原籍迁入:验核《户口迁移证》、《派遣报到证》、分局签发的《户口准增证》办理。
(4)毕业返原籍迁出:根据毕业分配去向办理迁移手续,未分配的毕业生应迁回原迁出地派出所落户,对因户口性质变化无法落户的,可先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
(5)改派的,凭《户口迁移证》和《毕业生迁移户口关系介绍信》、《改派报到证》、分局签发的《准增证》办理。
(6)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凭《户口迁移证》和分局签发的《准增证》及转学、退学证明、处理决定办理。
办理公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派出所核验省公安厅批准并发给的定居通知书、公派出国人员和外出劳工人员持市县外事办开具的出国人员恢复户口介绍信办理落户。如有全户搬迁的,可到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局注销户口证明,到现驻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复员转业(非异地安置)。凭安置证明、户口介绍信办理。
(3)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籍、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验核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恢复户口。
(4)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验核法院撤销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恢复户口。
分户、立户和并户:验核《结婚证》、房产证、单位证明、居委会证明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办理。
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住所、文化程度等,分别验核单位证明、结婚或者离婚证明、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办理。
“农转城”户口手续:派出所验核户籍证明和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由所长在《来焦落户审批表》上签字,派出所盖章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批手续。
变更姓名、年龄、民族:①、理由正当需要更改姓名,未满18周岁的,凭学校教务处证明(已退学的凭居委会证明)和监护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乡、镇)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填写居民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所长审批后办理报批手续(14岁以下,所长审批变更)。凡被派出所列为工作对象的人员不允许办理变更。
②、更正年龄,凭监护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验核原始户籍证明(出生证或原籍派出所迁移错误证明)和已参加工作人员档案管理部门档案记载情况及意见,经责任区民警填写居民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所长审批后办理报批手续。
③、更正民族,18周岁以下根据父母申请,18周岁以上不满20周岁的根据本人申请、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证明,办理报批手续,20周岁以上的,不予变更.
④、工作调动有关手续(劳动、人事部门调令、招工表);
⑤、房产证明(四城区必须是市房管局办理的房产证或者经市房管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
⑦、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派出所依据申报理由,验核以上相应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二、为亡母注销号码被要求本人办理事件,暴露出了哪些问题
1、为死去的母亲注销手机号码,被要求必须本人办理的事件曝光在网络当中,通过这样的一件事情也暴露出了一些企业会存在着很多漏洞。明明知道当事人已经出具了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就能证明当事人已经不在了,由其子女进行注销显然是可以的。这当中像一些银行在取钱的时候,被告知当事人已经死亡,用结婚证、户口本、以及死亡证明都没有办法证明就是当事人死去了,像这样的一些新闻报道出来以后,让很多人都觉得有些啼笑皆非。
2、该移动公司的做法也开始效仿了银行的一些行为,这当中早在吉林当地有一个女性,要去银行里面查看死去丈夫的账户余额。却被告知夫妻两个人的结婚证并不能代表着两个人就一定是夫妻关系,就必须要求该女子要出具其他的证明,才能证明该女子就是死去丈夫的遗产继承人。但也正是因为没有这样的一份遗产继承证明,导致该名女子在查询余额时受到了很多的阻拦。
3、不管是银行还是移动大厅,在给用户办理业务的时候,就应该直接考虑当事人的心情。一般当事人大多都是直系亲属或者是子女配偶,都有权给死去的人去办理其他业务,尤其是有一些人走得很突然,根本就不可能交代自己的一些身后事。但是在法律当中什么事情都要讲究证据,移动公司的问题显然会比银行的问题来得更简单一些。
4、因为有越来越多的人在办理手机号的时候,都是通过实名认证办理的,如果不注销,手机卡里面每个月还会扣相应的数额。如果迟迟不交费将会对个人的信用也造成一定的影响,不管是手机号银行卡,如果在不使用的过程中,就需要去到当地的网点进行注销。因为银行卡里面每个月开通了短信提醒,在没有钱的时候也会拼命的扣钱。
三、...我想将父亲的户口注销或者证明死亡必须我本人去办理吗
1、公民死亡的,应当由死者家属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2、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3、第四十七条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死者家属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4、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
5、第四十八条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6、第四十九条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7、第五十条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8、第五十一条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9、第五十二条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无法查明公安派出所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10、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治安、交管、刑侦、消防等有关部门对非正常死亡公民出具死亡证明的,应当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为亡母注销号码被要求本人办理和销号需要本人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