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交通法规2021年全文
新交通法规2021年全篇,可点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阅读文章,下边来讲解一下新交通法规的一些关键转变,现阶段最新交规为2011年版本号,比照2003年版本号如下所示:
旧规:处扣留一个月之上三个月下列机动车驾驶证,处以二百元之上五百元下列处罚;
最新政策:处扣留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以一千元之上二千元下列处罚。再度饮酒后驾车机动车的,处十日下列拘押,处以一千元之上二千元下列处罚,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旧规:处十五日下列拘押和扣留三个月之上六个月下列机动车驾驶证,处以五百元之上二千元下列处罚;
最新政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其刑事处罚;五年内不能从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旧规:处扣留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以五百元处罚;
最新政策:处十五日拘押,处以五千元处罚,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能从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旧规:处十五日下列拘押和扣留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以二千元处罚;
最新政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其刑事处罚;十年内不能从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可安全驾驶运营机动车。
5、旧规:一年内有前2款要求醉酒后驾车机动车的个人行为,被惩罚2次之上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能安全驾驶运营机动车。
最新政策:饮酒后或是醉驾机动车产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并由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管理单位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能从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讲解:我国从2013年逐渐狠抓酒后驾车、酒驾,在近些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还可以发觉,酒后驾车、酒驾的占比降低了许多,可是依然有一部分买车人侥幸心理,例如2019年的玛莎拉蒂女驾驶员酒驾致2死4伤一案,就导致了很不行的社会影响,因此再次加严严厉打击酒后驾车、酒驾刻不容缓。
伪造、变造或是应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车牌、车辆行驶证、检测及格标示、交强险标志、驾驶证或是采用其它机动车辆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车牌、车辆行驶证、检测及格标示、交强险标志的,处以二百元之上二千元下列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1、伪造、变造或是应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车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下列拘押,处以二千元之上五千元下列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2、伪造、变造或是应用伪造、变造的检测及格标示、交强险标志的,处十日下列拘押,处以一千元之上三千元下列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3、应用其它机动车辆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车牌、车辆行驶证、检测及格标示、交强险标志的,处二千元之上五千元下列处罚。
讲解:此条是对伪造、变造或应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件、标示或应用别人有效证件、标示个人行为的惩罚要求。尽管伪造与变造方式不一样,但特性同样,都归属于作假个人行为。
即便有的人不参加伪造、变造,但却应用其它机动车辆的有效证件、车牌,等同于冒名,一样也是造假个人行为,不利道路交通安全纪律的管理方法和监管。近些年各种交管部门严厉打击假牌、假证,争取让违法者无所遁形。
此外,在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交流会常务委员第二十八次大会,根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中,与此同时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下列改动:
旧规:机动车的驾驶培训推行社会性,由交通出行监管部门对驾驶培训院校、驾驶培训班推行资质管理方法,在其中专业的大拖拉机驾驶培训院校、驾驶培训班由农牧业(农用机械)主管机构推行资质管理方法。
驾驶培训院校、驾驶培训班理应严苛依照相关要求,对学生开展公路交通安全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安全驾驶专业技能的学习培训,保证学习培训品质。
一切党政机关及其驾驶培训和考_主管机构不可举行或是参加举行驾驶培训院校、驾驶培训班。
最新政策:机动车的驾驶培训推行社会性,由道路运输主管机构对驾驶培训院校、驾驶培训班推行报备管理方法,并对驾驶培训主题活动严格监督,在其中专业的大拖拉机驾驶培训院校、驾驶培训班由农牧业(农用机械)主管机构推行监管。
讲解:因为近些年,存有着以骗财为目地,喊着“迅速拿驾驶证”的旗号来行骗,或“就地学习培训、学驾照便捷”等虚报约定的违反规定学习培训点,不但_有其他靠谱训练科目,教练大部分_有教练员资质证书,学习培训品质当然不能获得确保,练习安全性也无法得到确保,也妨碍了驾校培训市场监管。因而,将提升对驾校培训领域的监督工作。
取得驾驶证就能高速,但有一个前提条件:一年需要有一个车龄三年之上的人坐前座部位,且后挡风玻璃要黏贴“见习”标示,不然惩罚。
根据:国家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领取和应用要求》,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第一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和提升准驾后的12个月为见习期。
第六十五条驾驶员在试用期内安全驾驶机动车上高速路行车,理应由持相对应或是高些准驾驾驶证三年左右的驾驶员随同。
此外,还要注意的是,在2021年6月1日宣布执行的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少年儿童公路交通安全性明确提出新要求,成人的爸爸妈妈或是别的法定监护人理应“采用配置少年儿童儿童安全座椅、文化教育未成年遵循交通法规等对策,避免未成年遭受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将儿童安全座椅的应用初次列入全国法律。
注:可点一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使用儿童安全座椅首次纳入全国性立法》查看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经济发展联合会工青妇室处长王阳说,2021年国家公安部发布的路面道路交通法(修定建议稿)中提高了少年儿童乘车安全的_容,对严禁少年儿童搭乘前座和强制性应用少年儿童儿童安全座椅等管束系统软件做出了更主要的要求,并规范了相对的罚则。如针对理应搭乘儿童安全座椅的目标选用了140厘米的平均身高,相比于以前地区法律的年纪规范,更科学研究、更有利于实际操作。
二、新交通法规是什么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2、酒驾,扣12分。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
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
(详见《机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72条、第77条规定)
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7、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详解下面具体扣分规定)。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六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三条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二十四条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五条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二十六条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二十七条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第二十八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第三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预约考试,并在车辆管理所和互联网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三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四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五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八条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四十条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三、交通法规2023年新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3、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4、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5、 第三条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6、 第四条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7、 第五条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8、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9、 第二章记分分值
10、 第七条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11、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2、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3、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14、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15、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16、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17、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18、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19、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20、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21、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2、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23、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4、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5、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26、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27、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28、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29、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30、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1、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2、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33、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34、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35、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36、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7、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38、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39、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40、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41、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42、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43、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44、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45、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46、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47、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48、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49、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0、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51、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52、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53、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54、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55、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56、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57、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58、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59、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60、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61、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62、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63、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64、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65、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66、 第三章记分执行
67、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68、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69、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70、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71、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72、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73、 第四章满分处理
74、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75、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76、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77、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78、 第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79、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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