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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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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解读)

2、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3、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4、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5、(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6、(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7、(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8、(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9、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第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10、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11、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12、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五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第十六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第十七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第十八条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13、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1、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2、(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3、(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4、(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5、(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6、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7、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耕地占用税条例实施细则

1、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定额税率征收的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等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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