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地税密码是多少
问题一: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登陆密码的原始密码是多少啊?问你和主管局啊
问题二:地税网上申报系统初始密码多少啊一、地税网上申报系统初始密码一般是纳税人缴税帐号的后六位。
1.纳税人首先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税大厅税务资料报表发送受理窗口领取纳税申报表,如实填写后报送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大厅有关纳税申报窗口。
2.办税大厅各纳税申报窗口和文书发送受理窗口具体负责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各种方式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属电子信箱申报、传真申报、电话申报的,应将电脑录入的申报数据打印出书面纳税申报表)。对上门申报,受理人在收到申报表、报告表或其他报送资料后即时对申报表、报告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填写进行逻辑审核(主要是审核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税上是否有错误),对符合要求的,由受理人签署姓名和受理日期,并退还1份给申报人。
问题三:谁知道江苏地税数字证书的原始密码是多少? 123456
问题四:网上报税平台默认密码是多少不同的地区当然有不同的初始密码,拿着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什么的,去税务局要回来吧.
问题五:个人所得税登录密码是多少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的初始密码各地不尽一致,如广州市为888888,有的地方的初始密码为首次登陆时派送。建议详询主管地税局。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方式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通过门户网站和自助办税终端进行个人所得税查询、打印和订制短信告知服务,都需要输入密码。该密码由地税机关通过网报系统发送给扣缴义务人,再由扣缴义务人派发给纳税人。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无法从扣缴义务人处取得密码的纳税人,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获取。
为保护纳税人纳税信息的安全,纳税人取得初始密码后,必须在门户网站或自助办税终端上修改后才能使用。如果密码修改后遗忘,可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办税专题>>>个人所得税专区-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信息查询―点击“忘记密码”功能并输入相应信息重新设置密码(“忘记密码”的功能适用于已登录修改过密码及已经设置安全问题的纳税人),另外,也可凭身份证原件到单位所在区主管地税局或自助办税终端上进行重置。
问题六: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CA认证后的卡号密码还是原来的密码还是初始密码?你是说新安装的CA证书密码应该是安装的时候填写的密码。
问题七:江苏省普通发票网络开具软件初始密码是多少初始密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的最后6位
江苏省普通发票开票软件下载安装具体步骤如下:
1、登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进入下载中心下载
2、点击已下载的‘普通发票开票软件.exe’选择设置语言――确定――下一步――是――下一步――选择开票机类型(系统默认为‘单开票用户版’如纳税人需要安装几台开票机,主机安装时选择‘主开票机’,分机安装时选择‘分开票机’)――下一步――下一步――下一步――安装完成,出现地区设置提示,下拉框中选择所在具体的地级市――保存,完成
单机开票用户新安装软件后第一次登陆时,应享用admin用户名机默认密码登录,在‘用户信息设置’――‘纳税人信息’――点‘新增’,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后点击‘下载’,录入纳税人基本信息,点确定后退出软件。再用‘纳税人识别号’作为用户名,输入初始密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最后6位)后登录,进入‘库存发票管理’模块,点“下载”,下载纳税人领用发票信息(每次新领用发票后都需要操作)
问题八:个税的初次密码是多少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的初始密码各地不尽一致,如广州市为888888,有的地方的初始密码为首次登陆时派送。建议详询主管地税局。
问题九:地税申报显示用户名密码不正确是什么原因?可能是系统维护把密码重置过了需要找管理员要新密码
问题十:江苏国税移动办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密码是什么是您的税务登记证号的后8位。
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
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地址
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地址: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我怎样登陆江苏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2.点击“网上办税厅”在弹出网上办税厅导航界面选择需办理的业务,点击后登录系统。如办理“网上涉税申请”业务,点击“涉税申请”栏下任意一项即弹出登录界面。
4.在弹出的登陆界面,选择相应的登陆方式登录系统,点击“点击登录系统”。输入证书口令,进入网上涉税申请主界面。
网上办税就是税务部门通过互联网以远程方式接收纳税户的纳税申报、电子缴纳税款、税收管理信息传送等涉税事务;可方便纳税户足不出户完成涉税业务并通过互联网查询纳税信息及完税情况的一种现代化理税手段。
目前可办理以下税务事项:网上申报、开业登记、涉税文书申请、涉税通知、涉税信息查询、个人信息管理、出口退税预受理等。另外,可通过网站信息发布栏目了解最新信息;通过“税法查询系统”了解最新税收政策;通过“在线咨询服务系统”咨询涉税问题。
硬件条件:纳税人需要有一台安装了IE6.0并可以上互联网的电脑和一台平推式打印机。
注册条件:纳税人通过省国税局或当地市国税局的网址登陆“网上办税厅”,点击“纳税人登陆”,可进入注册界面。在申请注册信息中,要求纳税人识别号和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与在CTAIS中完全一致,否则注册不予通过。
参考资料来自:百度百科-网上办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
第一步:在百度搜索中搜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找到搜索结果的第一项,如图1所示,点击进去进入官方网站。
第二步:进入官网后鼠标拉动页面到网站的下方如图所示的位置,然后找到自己所要办理的业务选择对应的选项进点击进去行操作即可。
第三步:这里以增值税发票查验为例,点击该选项,进入大如图页面,输入各种必填项信息,就可以进行业务操作了。
1、为了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2018年国务院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2、同年6月15日上午,全国各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7月20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
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抓住机遇,对全省的税务工作进行了重大调整,做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一键咨询、一套资料办,逐步从体制机制上根本解决纳税人两头跑、两头报、两头查等问题。
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历史沿革
江苏地税机构成立十多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广大地税干部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大力组织税收收入,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税收服务、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的职能,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干部队伍建设概况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以“三个一流”工程(一流的干部队伍、一流的服务水平、一流的工作业绩)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深入开展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教育,激发了广大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多作贡献的工作热情。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规定,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普遍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广泛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地税干部廉洁从政、无私奉献的意识。强化“两权”监督,努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实施省局与省辖市局干部交流、省局干部挂职锻炼。完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通过选拔充实省辖市局后备干部队伍。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1997、1999、2000年,省地税局先后被授予省级机关“政风先进单位”和“创建三优三满意活动先进单位”称号。2009年,省地税局机关被中央文明委表彰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01年起,全省地税系统先后五次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江苏省文明行业”。截至2009年底,全省地税系统共有70多个单位和50多名同志荣获各类国家级荣誉。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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