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都购房最新政策2022
1、广州市户籍居民: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所拥有的房屋的套数不超过2套(不含2套)。

(1)最近年两连续13个月以上连续的医,保社,保缴纳纪录。
(2)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广州市均没有任何物业。
严格执行我市既有的住房限购政策,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严格执行现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增大用地供应力度。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大住宅用地供应比例,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土地公开出让时,采取竞配建、竞自持等多种方式有效控制地价快速上涨。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监管
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继续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现房销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交易网签备案。
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同时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价金。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蓄客集中开盘、控制房源、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等手段进行促销,不得明示或暗示房价即将上涨升值等误导消费者,禁止虚假广告宣传。
严格贯彻执行房地产中介管理有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介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等进行欺诈,不得捆绑、强迫其他服务和收费。
(四)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闲置土地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广告服务机构参与炒房、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交易欺诈行为。
从严查处各类住房骗购行为,对提供虚假购房资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的商品住房项目,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均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房地产信贷政策,严把房贷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防控金融风险。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收取房款、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严禁互联网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从事首付贷、众筹购房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严厉整治房地产交易中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严禁投资基金、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对企业开发贷款、高杠杆、高负债要全面清查,严格监管。
认真落实人才绿卡制度,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支持机制。进一步扩大公租房覆盖面,多渠道筹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逐步解决其居住困难。培育发展租赁市场,积极推进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对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及制造、传播谣言的行为,由公安、网络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二、花都 房管局在哪儿 具体地址
1、单位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5号之一1-27号窗口
2、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5:30;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6:30。
3、花都房管局的职责及可办业务介绍
4、(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土地、矿产、房屋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5、(二)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地充分利用国土资源。
6、(三)负责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拟订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计划;保护耕地面积;指导协调基层土地管理机构开展上地管理业务。
7、(四)负责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统计;监测土地利用动态。
8、(五)负责测绘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和地籍调查;负责土地、房地产权属确认、转移、登记、发证等工作;调处房地产纠纷及裁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9、(六)负责城乡土地管理;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手续;办理建设用地有偿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报批手续;办理临时使用土地手续。
10、(七)负责房地产(含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检查、监督房地产物业管理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
11、(八)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监察;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案件。
12、(九)负责商品房预售、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房屋调换及房地产评估的管理;负责土地分等定级及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负责组织和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涉及国家税费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的核准;负责城镇房地产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查处非法房地产交易案件;征收或代收有关房地产税费。
13、(十)负责管理城镇房屋拆迁、修缮、安全鉴定、危房改造和白蚁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危房改造以及房屋拆迁、修缮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14、(十一)管理矿产资源,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负责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矿种的采矿登记和发证工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和垦复绿化工作;协调处理采矿权属、地质勘查纠纷;负责地质行业管理;管理地方地质勘查资金;协同水行政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15、(十二)负责地名标准化管理;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核准工作。
16、(十三)负责土地、矿产、房屋和测绘的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和外事活动工作;组织指导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
17、(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8、参考资料来源:广州政务服务网-办事窗口
19、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三、花都购房的最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限购:
(一)数量:
1、广州市户籍居民限购2套;
2、广州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限购1套;
3、非广州市户籍连续缴满5年个税或社保(购房之日前起计算,补缴不算),限购1套;
4、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从化、增城区内限购(含受赠)1套住房;
5、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二)转让/赠与:
1、居民2017年3月30日起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
2、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2017年3月30日起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3、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
4、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广州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公寓:2018年12月20日起,居民个人可购买2017年3月30日之前土地出让成交的公寓,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即330新政)。
二、限贷:
(一)首付:
1、广州市无房无贷(过)者:首付最低3成;
2、广州市无房有贷款记录者:商品房首付最低4成,公寓首付最低7成;
3、广州市有房无贷款记录者/首套房贷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5成;
4、广州市有房首套未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7成;
5、广州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一)数量:
1、广州市户籍居民限购2套;
2、广州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限购1套;
3、非广州市户籍连续缴满5年个税或社保(购房之日前起计算,补缴不算),限购1套;
4、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从化、增城区内限购(含受赠)1套住房;
5、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二)转让/赠与:
1、居民2017年3月30日起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
2、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2017年3月30日起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3、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
4、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广州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公寓:2018年12月20日起,居民个人可购买2017年3月30日之前土地出让成交的公寓,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即330新政)。
二、限贷:
(一)首付:
1、广州市无房无贷(过)者:首付最低3成;
2、广州市无房有贷款记录者:商品房首付最低4成,公寓首付最低7成;
3、广州市有房无贷款记录者/首套房贷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5成;
4、广州市有房首套未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7成;
5、广州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1、广州市户籍居民限购2套;
2、广州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限购1套;
3、非广州市户籍连续缴满5年个税或社保(购房之日前起计算,补缴不算),限购1套;
4、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从化、增城区内限购(含受赠)1套住房;
5、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二)转让/赠与:
1、居民2017年3月30日起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
2、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2017年3月30日起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3、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
4、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广州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公寓:2018年12月20日起,居民个人可购买2017年3月30日之前土地出让成交的公寓,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即330新政)。
二、限贷:
(一)首付:
1、广州市无房无贷(过)者:首付最低3成;
2、广州市无房有贷款记录者:商品房首付最低4成,公寓首付最低7成;
3、广州市有房无贷款记录者/首套房贷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5成;
4、广州市有房首套未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7成;
5、广州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2、广州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限购1套;
3、非广州市户籍连续缴满5年个税或社保(购房之日前起计算,补缴不算),限购1套;
4、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从化、增城区内限购(含受赠)1套住房;
5、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二)转让/赠与:
1、居民2017年3月30日起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
2、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2017年3月30日起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3、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
4、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广州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公寓:2018年12月20日起,居民个人可购买2017年3月30日之前土地出让成交的公寓,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即330新政)。
二、限贷:
(一)首付:
1、广州市无房无贷(过)者:首付最低3成;
2、广州市无房有贷款记录者:商品房首付最低4成,公寓首付最低7成;
3、广州市有房无贷款记录者/首套房贷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5成;
4、广州市有房首套未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7成;
5、广州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3、非广州市户籍连续缴满5年个税或社保(购房之日前起计算,补缴不算),限购1套;
4、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从化、增城区内限购(含受赠)1套住房;
5、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二)转让/赠与:
1、居民2017年3月30日起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
2、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2017年3月30日起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3、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
4、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广州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公寓:2018年12月20日起,居民个人可购买2017年3月30日之前土地出让成交的公寓,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即330新政)。
二、限贷:
(一)首付:
1、广州市无房无贷(过)者:首付最低3成;
2、广州市无房有贷款记录者:商品房首付最低4成,公寓首付最低7成;
3、广州市有房无贷款记录者/首套房贷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5成;
4、广州市有房首套未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7成;
5、广州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4、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从化、增城区内限购(含受赠)1套住房;
5、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二)转让/赠与:
1、居民2017年3月30日起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
2、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2017年3月30日起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3、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
4、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广州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公寓:2018年12月20日起,居民个人可购买2017年3月30日之前土地出让成交的公寓,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即330新政)。
二、限贷:
(一)首付:
1、广州市无房无贷(过)者:首付最低3成;
2、广州市无房有贷款记录者:商品房首付最低4成,公寓首付最低7成;
3、广州市有房无贷款记录者/首套房贷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5成;
4、广州市有房首套未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7成;
5、广州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5、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二)转让/赠与:
1、居民2017年3月30日起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
2、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2017年3月30日起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3、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
4、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广州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公寓:2018年12月20日起,居民个人可购买2017年3月30日之前土地出让成交的公寓,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即330新政)。
二、限贷:
(一)首付:
1、广州市无房无贷(过)者:首付最低3成;
2、广州市无房有贷款记录者:商品房首付最低4成,公寓首付最低7成;
3、广州市有房无贷款记录者/首套房贷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5成;
4、广州市有房首套未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7成;
5、广州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二)转让/赠与:
1、居民2017年3月30日起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
2、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2017年3月30日起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3、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
4、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广州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公寓:2018年12月20日起,居民个人可购买2017年3月30日之前土地出让成交的公寓,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即330新政)。
二、限贷:
(一)首付:
1、广州市无房无贷(过)者:首付最低3成;
2、广州市无房有贷款记录者:商品房首付最低4成,公寓首付最低7成;
3、广州市有房无贷款记录者/首套房贷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5成;
4、广州市有房首套未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7成;
5、广州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1、居民2017年3月30日起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
2、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2017年3月30日起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3、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
4、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广州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公寓:2018年12月20日起,居民个人可购买2017年3月30日之前土地出让成交的公寓,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即330新政)。
二、限贷:
(一)首付:
1、广州市无房无贷(过)者:首付最低3成;
2、广州市无房有贷款记录者:商品房首付最低4成,公寓首付最低7成;
3、广州市有房无贷款记录者/首套房贷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5成;
4、广州市有房首套未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7成;
5、广州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2、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2017年3月30日起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3、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
4、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广州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公寓:2018年12月20日起,居民个人可购买2017年3月30日之前土地出让成交的公寓,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即330新政)。
二、限贷:
(一)首付:
1、广州市无房无贷(过)者:首付最低3成;
2、广州市无房有贷款记录者:商品房首付最低4成,公寓首付最低7成;
3、广州市有房无贷款记录者/首套房贷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5成;
4、广州市有房首套未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7成;
5、广州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3、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
4、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广州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公寓:2018年12月20日起,居民个人可购买2017年3月30日之前土地出让成交的公寓,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即330新政)。
二、限贷:
(一)首付:
1、广州市无房无贷(过)者:首付最低3成;
2、广州市无房有贷款记录者:商品房首付最低4成,公寓首付最低7成;
3、广州市有房无贷款记录者/首套房贷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5成;
4、广州市有房首套未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7成;
5、广州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4、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广州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公寓:2018年12月20日起,居民个人可购买2017年3月30日之前土地出让成交的公寓,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即330新政)。
二、限贷:
(一)首付:
1、广州市无房无贷(过)者:首付最低3成;
2、广州市无房有贷款记录者:商品房首付最低4成,公寓首付最低7成;
3、广州市有房无贷款记录者/首套房贷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5成;
4、广州市有房首套未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7成;
5、广州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三)公寓:2018年12月20日起,居民个人可购买2017年3月30日之前土地出让成交的公寓,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即330新政)。
二、限贷:
(一)首付:
1、广州市无房无贷(过)者:首付最低3成;
2、广州市无房有贷款记录者:商品房首付最低4成,公寓首付最低7成;
3、广州市有房无贷款记录者/首套房贷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5成;
4、广州市有房首套未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7成;
5、广州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二、限贷:
(一)首付:
1、广州市无房无贷(过)者:首付最低3成;
2、广州市无房有贷款记录者:商品房首付最低4成,公寓首付最低7成;
3、广州市有房无贷款记录者/首套房贷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5成;
4、广州市有房首套未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7成;
5、广州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一)首付:
1、广州市无房无贷(过)者:首付最低3成;
2、广州市无房有贷款记录者:商品房首付最低4成,公寓首付最低7成;
3、广州市有房无贷款记录者/首套房贷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5成;
4、广州市有房首套未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7成;
5、广州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1、广州市无房无贷(过)者:首付最低3成;
2、广州市无房有贷款记录者:商品房首付最低4成,公寓首付最低7成;
3、广州市有房无贷款记录者/首套房贷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5成;
4、广州市有房首套未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7成;
5、广州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2、广州市无房有贷款记录者:商品房首付最低4成,公寓首付最低7成;
3、广州市有房无贷款记录者/首套房贷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5成;
4、广州市有房首套未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7成;
5、广州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3、广州市有房无贷款记录者/首套房贷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5成;
4、广州市有房首套未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7成;
5、广州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4、广州市有房首套未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7成;
5、广州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5、广州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三)首付不能贷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法律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第一条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第二条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区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1.经我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2.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者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3.工资性年收入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我区就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区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满6个月以上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岗位人员。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5.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业性紧缺的人才,以及创业、创新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三)经区政府认可,正在引进或刚落户的企业优秀紧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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