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20修正)
1、第一条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与定性的分析方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执业等情况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权威发布的运作方式,并建立相应激励和惩戒机制。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2、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受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3、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林业和园林、公安、人防、信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4、(一)企业客观信用能力。主要包括经营年限、注册资本、开发能力、人员素质、财务信用能力等。
5、(二)企业经营信用情况。主要包括开发前期信用、建设阶段信用、销售(租赁)阶段信用、前期物业管理信用等。
6、(三)企业诚实履约信用情况。主要包括对所有者信用、对员工信用、对消费者信用、对合作方信用、以及环保节能、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取得的社会荣誉等。第七条信用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7、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一百分。
8、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根据信用评价指标所形成的信用评价分值,分为AAA级信用企业、AA级信用企业、A级信用企业和B级信用企业四个等级。
9、(一)AAA级信用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高于(等于)一百三十分的企业;
10、(二)AA级信用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低于一百三十分高于(等于)一百分的企业;
11、(三)A级信用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低于一百分,高于(等于)七十分的企业;
12、(四)B级信用企业为信用差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低于七十分的企业。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评价分值一次性降为零分:
13、(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14、(三)有重大偷、逃、抗税行为的;
15、(四)经依法确认,在贷款、担保或者其他融资活动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的;
16、(五)经核实存在严重侵害公众利益行为,引发投诉或者上访,拒不配合调查取证,拒不改正、消除影响的;
17、(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第十条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18、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消除已造成的社会影响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认定后,可以恢复所扣分值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第十一条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以长春房地产业信息网作为统一工作平台,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按年度评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9、(一)信息采集。基本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月通过统计报表、项目手册、年度财务报表等方式录入网络评价数据库;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及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公安、人防、信访等有关部门通过日常监管确认并记录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有关的各类信息,及时录入网络评价数据库,形成综合信用数据。
20、(二)综合评价。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根据信息采集所形成的综合信用数据,按信用评价指标做出相应地加分或者减分,生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
21、(三)年度排名。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每年年底按照信用评价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信用预排名,并在长春房地产业信息网和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综合社会各方面反馈意见后最终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信用排名,并向社会公布。
二、长春二手房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二、二手房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三、长春打响土地集中出让“第一枪”
今年土地集中出让打响“第一枪”。
今日(4月15日),最早公布首批集中供地计划的长春,在全国率先举行首批土地集中出让。不过,这场土地集中出让却显得有些平淡,仅吸引了4家头部房企竞拍。原计划的51宗待出让土地中有11宗终止挂牌,最终成交38宗住宅用地,其中32宗为底价成交,2宗流拍,全部集中在市辖区,成交总金额为193.08亿元。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统计,目前已有包括北京、广州、深圳、杭州在内的15个城市公布了今年的首批土地集中供应计划,总计供地规模达4155万平方米。其中北京、杭州、广州、南京的首批供地的起始总价均超过800亿元。从各城首批集中供地的出让时间看,主要集中在4月中下旬到5月上中旬的一个多月时间。
在今日长春首批集中土地出让成交的38宗住宅用地中,有32宗为底价成交,成交平均楼面价为3225元/平方米,相较2020年长春住宅用地3278元/平方米的成交楼面价,地价保持相对稳定;溢价率则较2020年全年溢价率下降1.1个百分点,达到3.3%。本轮集中供地成交规划建筑面积562万平方米,相当于2020年全年成交量的29.4%,可见长春推地节奏较为平均。
整体看,长春本次集中土地出让的热度并不高,仅吸引了中铁、华润、保利、万科4家头部房企关注。但在优质地块的竞争中,头部房企优势明显。
中铁置业在本次土拍中总投资达44亿元(其中39亿元用于住宅用地),取得长春朝阳区永春镇11宗住宅用地、1宗商办用地、1宗图书馆用地,所有地块均为底价成交,成交平均楼面价为2912元/平方米。
华润是唯一在长春本轮集中供地中触发限价并用竞租赁面积的方式取得地块的房企,取得的地块位于宽城区小南街是长春北侧较为重要的核心城区。在到达限价后,经过36轮争夺,最终竞配建租赁住房4100平方米取得该地块,可售部分楼面价3585元/平方米,溢价率29.4%,为本轮供地的最高溢价率。
另外,保利、万科各取得1宗住宅用地,溢价率保持在4%以下。除此之外,其余地块全部为长春本地开发商取得,大部分为底价成交。本地房企取地中仅3宗住宅用地溢价率达到15%-20%,主要分布在南关区、长春新区、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长春主要发展区域。
“本轮长春集中供应竞拍方式发生变化,由过去的‘价高者得’转变为‘限价竞租赁住房面积’,稳地价的举措正逐渐落地。”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潘浩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认为,长春本轮集中供地结构有明显调整,主要分布为西侧、南侧。朝阳区、绿园区成为住宅用地成交规划建筑面积占比增长最快的区域,占比较2020年全年增加10-20个百分点。相反,虽然保利、万科在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取地,但该区域住宅用地成交规划建筑面积占比较2020年减少13.9个百分点。
潘浩表示,今年长春还有两轮集中供地,整体供应结构仍需持续关注。本轮集中供地中有2宗住宅用地由于无房企报价而流拍,流拍率为8.2%,低于2020年年末的10.1%,流拍率呈现下降趋势。
4月14日,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2021年第一批集中出让的6宗地块,预计将于5月13日集中挂牌拍卖。6宗地块分布在宝安尖岗山1宗、光明凤凰城1宗、龙华油松1宗、南山西丽1宗、深汕合作区2宗,总建筑面积91.01万平方米,总起始价105.76亿元。
至此,公布今年首批供地计划的城市已达15个,总计供地规模达4155万平方米。
而本次“双集中”土地供应新规,涵盖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一线城市,以及天津、重庆、南京、杭州、厦门、合肥、济南、武汉、成都、福州、郑州、无锡、苏州、沈阳、长春、宁波、青岛、长沙等18个热点城市,这些试点城市今年将分三个批次集中进行土地挂牌和出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统计发现,有11个城市的今年首次集中供地规模超过了全年供地面积的30%。其中,广州首次集中供地规模为全年供地面积的62%,苏州、长春、沈阳的占比均超过40%。
此外,集中供地的土地性质并非单一的商品房用地,租赁用地等也得以突出,而且在竞拍规则上也有新变化。
如北京首批集中供应的30宗土地中,近四成涉及公租房。此前海淀树村地块一直尝试做竞拍共有产权份额,如今开始推广落实,使得北京住宅用地市场竞拍方式趋向多元化。
杭州的首次集中供地中,除2宗人才专用租赁住房用地外,所有地块均设置新房限价条件。其中平均限价为26038元/平方米,最高价为29227元/平方米,如实施装修销售的,装修价格平均限价3327元/平方米。
据贝壳研究院报告,广州本次集中供地应重点关注共有产权房、公租房等房源供应。其中政府性房源及自持住宅上限面积占本次供应的比例达到27%。政府性房源中,共有产权住房上限面积达83万平方米、政府性住宅达74万平方米、公租房达59万平方米。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部分不在22城名单中的城市也宣布将加入集中供地队伍行列。
4月9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通知,表示将加入“两集中”供地城市阵营,一年供地不超过4次,每次供地不低于1000亩,时间间隔、地块数量和区位要相对均衡;集中组织出让活动,挂牌公示结束后,交易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建立土拍熔断机制。土地招标拍卖过程中,当溢价率达50%或超过设置的最高限价时,中止网上竞价,采取摇号方式确定竞得人。
在此之前的3月30日,西安市政府发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房地联动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其中明确提到,“每年按季度集中发布住宅用地出让公告,集中组织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
集中供地新规下房企如何“抢地”?
“双集中”供地新规的落地,无疑将给不同梯队的房企拿地产生相应影响。
万科董事会主席郁亮此前曾表示,今年土地集中供应新规,要求企业资金有很大的弹性,如果没有很大的弹性,面对集中土地供应会遇到很大的压力。
“整体来看,政策对龙湖这样的企业是存在利好意义。政策对优质的房地产从业者来说应该是利好,可能对高杠杆公司或中小公司可能会有一些压力。”龙湖CEO邵明晓也谈到了对集中供地的看法,“政策的出现考验房企的运营能力,集中推盘营销的能力,也考虑房企交付时的能力,从拿地、到策划、到方案、到开工、到建设、到交付、到客户服务、到一系列全链条的能力。”
但中小企业可能相对艰难。一位区域型房企高管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集中供地对我们这些中小房企来说,还是有一定压力的。面对集中供地,我们需要和很多巨头房企同场竞技,也需要一次性地调动更多的资源来参与拍地,和资金相对雄厚的头部房企相比,我们无疑处于弱势地位。夸张一点说,如果我们在今年的首批集中供地中我们没能抢到,那么下半年我们有可能面临无米下炊的窘境。”
“所以面对集中供地,我们计划采取的方式是引入合作伙伴,多方抱团取暖,多参与一些土地竞拍,也分散风险。”上述房企高管表示。
某院报告认为,去年“三道红线”融资新规试点以来,行业进入降负债、降杠杆的阶段,销售回款成为企业“回血”重要来源。集中供地新规的实施,对企业营销端将带来深刻变化,以往的销售节奏与营销节点也需要重新铺排,以面对集中的拿地资金需求。
面对22个重点城市的集中大量供地,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做取舍,需要企业对城市发展趋势及板块价值进行科学研判,若集中跟进多个地块,也需要投拓人员更加高效的分析能力。另一方面,22城多为房企的战略重点布局城市,如果这些城市的供地节奏趋同,房企若要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率,则需要对不同区域及城市的潜力、市场周期进行精准研判。
总体来看,资金实力强的企业仍将获得更多的拿地机会,而资金压力大的企业可能面临更大的冲击,企业分化将进一步加剧。为了更多地参与竞拍,提高拿地成功的概率,企业可采取联合拿地的方式,共担资金压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原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城市更新研究中心主任秦虹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集中供地政策虽然近期能够影响到土拍市场,但市场的最重要因素还是土地供应量。
“如果只是拍地方式变化,土地的供应没有上升,甚至还下降了总量,那么对地价的影响就会非常有限。只有各个地方集中拍地,同时供地总量能够有比较明显的增加,才会影响到土地价格,保持平稳甚至稳中有降。只有土地的价格保持稳中有降,而且土地供应量增加,才会传导到房价稳定和不大幅上涨。”秦虹表示。
原标题:长春打响土地集中出让“第一枪”:11宗中止挂牌,32宗底价成交,仅有4家头部房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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