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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税收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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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税务机关人员处分规定

三、判断题。(10题,每题2分,共20分)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税收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1、国务院决定与《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发生冲突时,应该适用国务院决定。()

2、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3、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4、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5、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6、为更好地与纳税人沟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可以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机构。()

7、税收管理员张某对A企业检举其税收违纪的行为很不满意,指使他人将A企业前来办税人员的衣服弄脏,以泄不满,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应对张某给予开除处分。()

8、税收管理员王某,在其管辖区内的家具城以5500元(市场价6000元)购买了一套沙发,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应给予王某处分。()

9、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10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移送来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1、简述《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规定的案件移送制度?

2、请列举出至少四个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

3、请列举出至少四个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违反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的行为?

税务人员吴某,是某市国家税务局A区国税局的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A辖区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吴某工作一向散漫,得过且过,致使A辖区内出现很多漏征漏管的个体工商户无人进行税收管理,造成税款流失。但吴某的最大特点是愿意结交朋友,讲“义气”。2012年9月,吴某的朋友秦某找到他,秦某要开办一家知名品牌时装店,需要吴某多多帮忙,吴某满口答应,并积极帮忙。在秦某未提供任何资料的前提下,吴某立即为秦某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在核定该店应纳税额时,吴某碍于朋友的面子,在未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随意核定该店的应纳税额为1500元∕月(其他同等条件的店面应纳税额都在10000元∕月左右)。A辖区的其他同等条件的纳税户得知此事后,有几个纳税人前来找吴某理论,也要调低定额,面对这一情况,吴某很不满意,声称:“你们没有权利对我的决定说三道四,你们还想调低定额,我马上就给你们调高定额,让你们再没事找事!”此后,吴某对前来理论的几个纳税人耿耿于怀,在日常的管理中也处处刁难,经常以“检查”的名义去这几户纳税人处“发威”,对纳税人的经营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营业收入有所减少,致使这几户纳税

以上案例中,税务人员的哪些行为应当给予处分?应分别给予怎样的处分?

1、简述《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规定的案件移送制度?答:(1)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2)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税收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

2、请列举出至少四个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

答:(1)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人员有此行为加重处分)

(3)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

(4)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

(5)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

(6)税务机关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的。

3、请列举出至少四个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违反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的行为?

答:(1)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2)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3)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

(5)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

(6)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1、吴某工作一向散漫,得过且过,致使A辖区内出现很多漏征漏管的个体工商户无人进行税收管理,造成税款流失。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之规定应给予吴某处分。视情节而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在秦某未提供任何资料的前提下,吴某立即为秦某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之规定,应给予吴某处分。视情节、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在未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随意核定该店的应纳税额为1500元∕月(其他同等条件的店面应纳税额都在10000元∕月左右)。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之规定,应给予吴某处分。视情节、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随意定额、调整定额,处处刁难以及经常以“检查”的名义去这几户纳税人处“发威”。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之规定,应给予吴某处分。视情节、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对纳税人的经营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营业收入有所减少,致使这几户纳税人怨声载道。

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之规定,应给予吴某处

分。视情节、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关于对几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行政处分办法(试行)

1、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4、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5、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7、(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8、(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9、(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10、(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11、(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3、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14、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5、(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16、(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17、(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19、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1、(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2、(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3、(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24、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6、(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27、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8、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三、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1、第一条为了维护政纪,促进税务人员为政清廉,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正式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违法违纪的行为是:

2、(四)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3、(五)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六)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5、(七)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

6、(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7、(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8、(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9、(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10、(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

11、(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

12、(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13、(十九)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14、(二十一)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第五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第六条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5、(一)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16、(二)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七条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税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利用税收票证、印章或发票谋取私利的,按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第九条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视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7、(一)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18、(二)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19、(三)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十条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20、(一)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处分;

21、(二)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十一条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超越权限,擅自为私营企业及其他个体经济组织减免税收不足1千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1千元以上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22、超越权限,擅自为全民、集体“三资”企业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或不足5万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且减免税额占全年应上缴税金的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23、擅自决定纳税人缓缴应缴税款的,比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第十三条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使国家税收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根据数额大小,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给予处分。第十四条积压、截留国家税款,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不足5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且占该年度应入库税款额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五条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超过1个月不上交的,以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24、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接受贿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25、接受礼品两次以上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26、在涉外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按有关外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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