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稽查处
1、协调厅、公务员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厅、公务员局机关的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信访、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工作;负责协调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管理厅、公务员局机关行政事务和国有资产。
2、联系电话:87625209(值班室)87517325 87609283(传真)
3、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综合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课题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承担新闻宣传工作。
4、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本系统重大项目的立项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牵头拟订省级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承担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管理厅、局机关财务工作,监督指导厅、局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5、拟订全省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完善城乡均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各类群体(含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和创业扶持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闽就业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推进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各设区市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
6、(五)人力资源开发处(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
7、负责人力资源开发综合性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人才(不含外国专家)引进和交流合作政策以及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政策;按规定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承办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才引进及人员进榕有关事宜,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及工勤人员调整有关事宜;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负责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综合管理回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拟订国(境)外机构在我省招聘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
8、(六)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9、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年度安置计划、培训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的随调随迁安置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服务管理;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政策;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0、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协调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监督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等政策;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11、拟订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回国来闽定居专家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博士后管理制度。
12、(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13、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管理工作,承办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综合管理职称工作,承担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14、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具体承担涉及农民工重大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15、拟订全省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劳动标准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16、具体承担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工作。
17、统筹拟订城乡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待遇项目、给付标准,按规定管理参保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牵头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乡养老保险基金。
18、统筹拟订城乡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拟订城乡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基金支付标准;牵头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商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订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保险基金。
19、拟订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和规划;牵头拟订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负责拟订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全省工伤认定工作,承担省级工伤认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工伤保险基金。
20、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负责对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组织和协助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重大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承担省社会保障和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1、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检查、监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指导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组织实施仲裁员和调解员培训,负责仲裁员资格管理;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22、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和有关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社会公布;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各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23、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以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24、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以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25、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
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分工
1、钟维平,男,汉族,1956年7月生,广东省大埔县人,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福建省总工会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福建省总工会副主席、党组成员;2001年9月任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2005年6月任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党组书记;2009年8月任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党组书记。
2、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面工作。
3、赖诗卿,男,汉族,1962年5月生,福建省德化县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历史学学士。曾任福建省劳动局办公室副主任;福建省劳动厅综合计划与工资处处长;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2005年8月任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2009年8月任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4、协助厅长负责综合文字、信访维稳、机关效能建设、政务公开、绩效评估、行政管理、规划统计、财务管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工资、劳动关系、信息化建设、宣传和干部培训等工作。
5、陈翔,男,汉族,1953年3月生,福建省福州市人,在职大专学历。曾任福建省经委外经处副处长;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经贸处副处长、调研员、处长;2008年7月任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2009年8月任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6、协助厅长负责促进就业、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中等职业教育、技能开发鉴定、对口支援、挂钩帮扶等工作。
7、颜路光,男,汉族,1954年2月生,河南省信阳县人,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曾任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副局长;省劳动厅社会保险处副处长、处长;省劳动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局长;2008年8月任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2009年8月任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8、协助厅长负责养老保障、法制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关党委、精神文明建设、老干部工作、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9、陈仁毅,男,汉族,1954年12月生,福建省连江县人,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中共福建省纪委综合处处长、党风廉政建设室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省纪委办公厅主任;2004年5月任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长(副厅长级)、党组成员;2009年8月任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长(副厅长级)、党组成员;2010年9月任省纪委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纪检监察专员。
10、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党组书记、厅长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三、福建省级见习基地由人事厅什么部门负责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各大中专院校,省属人才中介机构: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省各地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规范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要求,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六年八月十六日福建省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省各地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规范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事厅负责对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县(市、区)人事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建立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目的是发挥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在促进我省生源的毕业生充分就业,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培训和实践的机会,提高其工作技能和对实际工作的适应能力方面的示范作用。同时,为用人单位深入考察了解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扩大选人视野,建立较为稳定的人才输送渠道和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创造条件。第四条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应坚持学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互惠互利、各方受益”的原则,坚持政府管理,见习基地、学校和毕业生三方自愿协作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第五条确定为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条件(一)见习基地依托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并有长期合作的积极性。见习单位的员工一般不少于300人,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30个,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酌情适当放宽。??(二)见习基地依托单位要具有一定的见习场所(岗位),能满足相关实践教学的需求,并有相对稳定的见习指导及辅助人员。(三)见习基地依托单位要有组织科(教)研、产品研发和生产技术活动的能力。(四)见习基地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包括对见习学员的管理、生活补贴发放、见习情况考核及鉴定等。(五)见习基地必须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代表性,有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的较强能力。第六条申请省级基地须提交的材料(一)《福建省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一);(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三)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岗位需求;(四)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的相关材料;(五)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管理制度。第七条省级基地的申报程序省人事厅联系的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人事厅申报;其他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人事部门申请,经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第八条经省人事厅审核合格的,由省人事厅正式行文批准设立福建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并授牌。第九条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职责(一)根据省人事厅下达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计划或与省属大中专院校直接商定的毕业生见习计划,安排毕业生见习,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二)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爱岗敬业,勤奋踏实工作。(三)负责落实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见习指导老师指导费及发放工作。(四)负责做好毕业生见习考核和鉴定工作,出具毕业生见习鉴定意见(见附件二);负责安排或推荐见习合格的毕业生就业。(五)可获得省人事厅颁发的“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牌匾。(六)可优先从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获得所需毕业生的信息。(七)可获得政府有关部门为基地设定的公共财政补贴。(八)开展就业见习活动成效突出的有获得表彰的权利。第十条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一)见习基地、学校和见习毕业生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见习活动:一是由学校与见习基地联系集体报名,学校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见附件三);二是学生持学生证或毕业证等材料直接到见习基地报名,学生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见附件四);三是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见习供需见面会,学生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二)见习基地应负责安排见习毕业生见习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基地应为毕业生作出见习考核鉴定,向学校及基地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反馈当年见习活动情况。(三)见习基地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每年应向省人事厅书面报告见习基地的工作开展情况。(四)省人事厅会同省级就业见习基地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每两年对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资格进行复核。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就业见习任务的取缔其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见习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附件一:福建省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二:毕业生见习鉴定意见兹有学校(专业)同学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其考核结果为(优、良、合格、不合格)等次。主要表现:(约200字)特此证明。省级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盖章)年月日??附件三: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与大中专院校协议书甲方:——(学校)乙方:(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是为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见习使毕业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积累工作经验,适应实际工作,为用人单位深入了解考察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扩大选人视野,建立较为稳定的人才输送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创造条件。为保证毕业生见习基地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利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的需求组织学生到乙方见习,向乙方提供见习学生的实际情况。 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学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3、向见习基地所在人事部门反馈见习开展的真实情况。 4、协助乙方处理学生见习过程中出现的有关的问题。 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二、乙方职责: 1、负责制定见习规章,明确对见习学生的具体要求。 2、负责对见习学生的工作、学习、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3、见习结束后,由乙方对见习学生进行见习鉴定,并及时向甲方反馈毕业生见习情况和效果。 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代表人: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附件四: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毕业生协议书甲方:(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乙方:(毕业生)学校学历——专业毕业时间——为明确见习学生与见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见习期限及工作时间乙方等名学生(附学生签名的名单,明确姓名、性别、学历、学院及专业)到甲方见习,见习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见习学生的见习工作时间。二、见习岗位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部门,从事工作。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见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见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见习。三、乙方见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见习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规章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国家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见习。 2、因见习学生造成见习基地财物损失的,按甲方规定处理。四、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见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见习学生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见习学生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执行。五、协议解除: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见习合同,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见习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见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见习,在为见习学生履行见习津贴支付手续后,解除本协议。六、尚需协商一致的其它问题: 1、 2、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七、法律效力: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当地人事部门备案,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双方已明确上述条款并接受其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甲方(盖章):乙方: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福建人事厅,福建人力资源厅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