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连市人事局的职责职能
1、(一)贯彻执行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和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宏观规划和综合管理,并建立和实行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参与建立现代企业人事制度的协调指导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作;负责人事行政复议和人事争议仲裁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人事信息系统建设;

2、(二)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队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建设的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拟定国家公务员管理单项法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办理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综合管理以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名义实施的行政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大连市行政学院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3、(三)负责全市人才资源的规划、开发、配置和管理工作;拟定全市人才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依法规范和综合管理全市各类人才市场并实施执法监督,管理和指导人才交流服务中介机构,实施国(境)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市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拟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
4、(四)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综合管理工作;拟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专家的选拔、申报和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和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5、(五)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龄计算、退休(退职)和工伤认定、伤(病)残等级鉴定工作;拟定相关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下达人员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和监察;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综合管理;
6、(六)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建立和推行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新型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有企业经营者持证上岗制度,组织考评推荐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促进企业经营管理者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7、(七)负责外埠引进人才、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军队随军家属和有特殊困难等干部的调入安置工作;
8、(八)拟定全市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9、(九)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编制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拟定全市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经济技术管理领域国外专家工作;负责国家、省重点引智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和留学人员的引进及有关科研资助经费的申报、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公派出国(境)培训、进修、研修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10、(十)协调指导全市有关人事人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与国外政府间有关人事人才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11、(十一)拟定市政府机关目标责任制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负责目标责任制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交流等工作。
二、大连市各大局领导
1、常务副市长王承敏协助市长做好政府常务工作。在市长授权下处理有关事务。负责计划、统计、人事编制、社会保障、社会稳定、审批制度改革、大项目推进、投资软环境建设、投融资改革等工作。分管市直机关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统计局、市仲裁委。负责与人大、政协的联系工作。
2、副市长刘俊文负责民兵和双拥共建、民政、农村经济、商业、开发北三市等工作。分管市民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水务局、市商业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三寰总公司及与市烟草专卖局、市气象局的协调工作。
3、副市长贺旻负责文教、卫生、体育、史志和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分管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爱卫会、市红十字会、市档案局、大连出版社、大连大学、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市教育学院、大连广播电视大学及与中省直大专院校的协调工作。
4、副市长宋增彬负责城乡建设工作。分管市建委、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环保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民防办)、市住宅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建工集团及协助市长抓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具体工作。
5、副市长戴玉林负责金融、税务、科技、信息工作。分管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地税局、市广电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大连高新园区、星海湾管理中心、市商业银行及与市国税局、人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大连保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等中直金融和非金融单位的协调工作
6、副市长孙广田负责旅游、大型活动、民营经济、区街经济、经济协作、对口帮扶、支援三峡、民族宗教等工作。分管市民委(市宗教局)、市旅游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活动协调指导办、市残联、市对口帮扶办、市经济协作办、市三峡办、金石滩旅游度假区的具体工作。
7、副市长邢良忠负责外事、外经贸、大通关、投资软环境建设(协助常务副市长)等工作。分管市外办(市侨办)、市外经贸局、市贸促会、市对外友协、大连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大连保税区、市台办、大连国际合作公司及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连边防检查站等单位的协调工作。
8、副市长张继先负责公安、司法、社会稳定(协助常务副市长)工作。分管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信访办的具体工作。
9、副市长何建中负责交通、口岸和海事等工作。分管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港集团、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集团公司及与海事、海上搜救中心、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协调工作。
10、柳振万市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
11、柏长年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兼市政府研究室主任
12、刘伟春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兼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
13、周洲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
14、曹连新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
15、马力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
16、赵日强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
17、王卫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兼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18、赵勇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19、大连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
20、刘文健大连市教育局局长、党委书记
21、王允庆大连市教育局副局长、大连市人民政府主任督学、大连市教育学院院长
22、骆东升大连市教育局副局长大连市教育学院院长
23、慕青大连市委高校工委副书记、大连市教育局纪委书记
24、大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大连市宗教事务局)
25、张继先大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组书记、局长
26、董兴宾市公安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27、王德兴市公安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28、祁广殷市公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9、齐锦铭市公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30、李民市公安局党组成员、市局纪检组组长
31、林树良现任大连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32、郝宝昆现任大连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33、李兆宏现任大连市司法局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
34、市委常委、秘书长、市委保密委员会主任肖盛峰
35、市委常委、大连军分区政委王凤全
36、市委常委、开放先导区党工委书记孙世超
37、市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邹君仁
38、市政协副秘书长张永林沈丽荣刘长富李景晔(兼)刘刚(兼)蒋铭辉(兼)赵吉延(兼)李锋(兼)王超英(兼)吴忠伟(兼)苏振瑛(兼)宋承勤(兼)
三、大连市人才引进政策2022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快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建设“大大连”,吸引国内外人才来连工作或创业,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4〕1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我市以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人才的工资待遇、参股形式及分配方式,均由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国家机关按有关规定引进聘用急需的高层次管理或技术人才,由主管部门确定岗位薪金,对高出国家规定收入部分,可申请市人才发展资金补贴。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我市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留学人员回国时携带自用的研究资料、书籍文献由海关审查免税放行。
第四条,引进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及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通过货币补贴方式解决,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补贴。来连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下列高层次优秀人才,可享受市政府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补贴:
(二)“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进入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的人员补贴15万元;
(三)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补贴6万元。用人单位应以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资金用于安家补贴。
第五条,来连工作的两院院士(含双聘院士)每月享受1500元的院士津贴。
第六条,引进人才的科研课题,可向市科技局、财政局申请立项,并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可通过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技改费等渠道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取得博士学位来我市市属单位工作的人才,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其科研立项情况,可适当给予科研启动经费。凡国家部委为我市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项目划拨资助经费,其项目与我市经济发展直接相关或有重大影响的,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增加项目补助。
第七条,引进人才在本市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采用股份形式在企业实施转化的,企业应将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30%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主要参加人员;以技术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自行转化或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完成投产后3~5年内,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其中,主要贡献者所得的奖励要占奖励总额的50%以上。
第八条,加快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生进站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间,市政府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的项目启动补贴,建站企业应以不低于1.5倍的比例匹配资金,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博士后留连或来连工作。
第九条,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入中、小学可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学校就读。
第十条,对引进的人才,因本人要求流动或出国留学被原单位辞退、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来连前和来连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
第十一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连分支机构,均可按本规定引进人才。
第十二条,引进人才落户或办理《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应按照《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2003〕62号)和《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人才,经组织或人事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调入手续。有关部门在为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应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引进人才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制定更加优惠的人才引进政策。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0日起施行。《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政发〔2000〕14号)和《大连市关于引进人才的补充规定》(大政发〔2001〕77号)同时废止。
《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