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款保证金制度
1、法律分析:保证金存款,是金融机构为客户出具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或提供资金融通后,按约履行相关义务,而与其约定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所形成的存款类别。在客户违约后,商业银行有权直接扣划该账户中的存款,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损失。
2、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3、一、对于交易双方自行保管的保证金,其利率按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的政策执行,利率水平及付息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4、二、对于集中保管的保证金,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专户存放,人民银行对其不计付利息。
二、什么是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保证金制度既体现了期货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同时也成为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三、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交易所的特点之一,是指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制度,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
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末平仓合约的过程。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于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强行平仓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强行平仓制度主要规定是当会员结算准备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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