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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七旬老人杀人沉尸案发回重审(七旬老人惨死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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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名七旬老人杀人沉尸案发回重审

11月21日,山东临沂“捕鱼老人杀人沉尸案”被发回重审,两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冯延强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已正式接到山东省高院的重审通知。2018年8月,苏氏兄弟被一审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两人提起上诉。2021年8月,该案二审,双方展开激烈争辩,未当庭宣判。2017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对苏氏二人传唤,次日两人供述了杀害苏某并沉尸沂河的犯罪行为,之后二人又多次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8月31日,苏纪峰和苏晓峰因故意杀人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共同赔偿苏庆春家属34652.5元。

2名七旬老人杀人沉尸案发回重审(七旬老人惨死街头)

2名七旬老人杀人沉尸案发回重审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我一起看看吧。

临沂一桩沉尸案被告托人带话喊冤:70多岁不想连累孩子,但人绝对不是他杀的

70岁的苏纪峰和69岁的苏晓峰是山东省临沂市苏家庄村民。2017年,当地在村庄附近的沂河中发现了一具男性尸体,警方锁定他们为嫌犯。两人从不认罪,到认罪,又翻供。案发近2年后,法院一审宣判,认定他们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死刑及无期徒刑。记者调查发现,经过现场对事发时的部分还原,一审中对案件的部分认定,与实际情况存在矛盾。

2017年11月14日,沂南县沂河中浮出一具男尸,警方很快认定,死者就是失踪近半个月的村民苏庆春。他穿着黑色上衣,颈部套着灰白色尼龙绳,双手被反绑在身后,双脚脚踝处绑着一个空心砖。

警方认定,他大约在半个月前已经遇害。

沂南县苏家庄村位于沂河北岸,隶属于山东省临沂市。在苏庆春失踪的半个月里,亲属曾多次组织村民到河里打捞,苏纪峰也被邀请前去帮忙打捞过。

当地警方的侦破看起来很顺利,在发现尸体1天后,深夜1点多,正在家中睡觉的苏纪峰和苏晓峰,就被破门而入的警察带走。二年后,苏晓峰的老伴还记得,当时警察没有穿警服,也没有说因为什么事,翻墙进入院子后,把连衣服都没来得及穿,赤着身的老伴直接抓走。直到天亮后,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老伴是被警察带走的。

一天后,苏纪峰和苏晓峰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2日,被警方正式逮捕。2019年8月30日,苏纪峰和苏晓峰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判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在一审判决书里,苏纪峰和苏晓峰是这样杀死了苏庆:2017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苏纪峰、苏晓峰划船在沂南县葛沟大桥北侧沂河水域内下网捕鱼。19时40分许,二人晚饭后返回河边划船前往起网,因所捕的鱼数量少,二人到沂南县砖埠镇榆林村村民苏庆春在该河段的网箱内捞鱼,被苏庆春发现并辱骂苏纪峰和苏晓峰,苏纪峰遂与苏晓峰商量教训苏庆春,苏晓峰同意并将船划至苏庆春的船旁,苏纪峰趁苏庆春不备,持木棍击打苏庆春头枕部,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苏纪峰和苏晓峰将苏庆春的尸体与一空心砖捆绑,沉至沂河东侧葛沟灌区附近深水处,后该二人又划船往北行驶将苏庆春所用的小铁船上的鱼网等物品扔到水中,将小铁船及船上物品沉入水中。

为何在失去自由的一年后才想到要出来鸣冤?苏纪峰的儿子苏明双告诉记者,在父亲刚开始被抓的时候,事情真相到底是什么?家属也存在疑惑,虽然不相信70岁的父亲会杀人,但是也没有证据来证明父亲无罪。

2018年3月份,一个陌生的电话打到了苏明双的手机上。一位陌生人告诉他,他的父亲托他给苏明双带几句话。“父亲让他带的话是,他是冤枉的,人不是他杀得。希望他在外面挺起胸膛做人,不要感到羞愧。希望苏明双能找律师还他清白。”苏明双说,父亲找人打来的电话里还说到,他已经70多岁,如果真是他杀的人,这个年龄了,不会再连累孩子,但是人绝对不是他杀的。

从接到父亲托人打来的电话后,苏明双找到律师和法官多次申诉,但是得到的答复却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警方的讯问笔录显示,苏纪峰和苏晓峰归案后,对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但2019年一审开庭时,两位老人却分别向法官喊冤,称之前的口供是因为刑讯逼供,都是警察逼着他们说的。

当一审律师申请调阅警方的讯问录音录像时,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称“派出所停电”,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在庭审中律师质疑,既然停电,纸质笔录怎么打印出来?2019年5月23日公安机关补充办案说明,称“监控设备电路问题导致设备关闭”。这在律师看来是明显的违规操作。法律规定重案的讯问必须要有同步录音录像,停电、电路、设备都不应该成为不进行同录的理由。警察完全可以通过维修电路、设备等方式解决那些问题,甚至还可以用执法记录仪和自己的手机进行同录。

苏明双说,他的父亲在被“裹挟”进这起案件之前,和被害人的家里曾经认识,并且关系还不错。被害人遇害后,还曾找到他的父亲去河里帮忙打捞尸体。在警方找到他父亲之前,他一点也没有想到会和苏庆春的死有关联。

2019年,没有办法的苏明双开始通过网络替父亲喊冤。2019年12月,早晨出门的苏明双突然被沂南县警方从临沂市带走。随后,沂南县警方向家属下发了,苏明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沂南县看守所的通知。“他们告诉我,因为你在网上喊冤所以被拘留15天。”

一审判决书显示,认定苏纪峰犯罪事实的证据中,主要是一位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其中证人巴某某证实:2017年11月份,他关在203号,苏纪峰进来了,过了大约半个月才开始慢慢聊天,他说杀了个人,在船上用木棍打死的,还说他们是两个人办的事,另外那个人也已经承认了,扔到水里去了。后来他和苏纪峰又一块调到了8号,又过了一个月,快调号时苏纪峰说这事不能承认,承认就死了,他也没搭腔。

一审判决书中还表述,通过监控录像显示,两位老人于2017年11月1日晚19时 39分前往河边,21时51分从河边返回。

“两位老人从路边到河里,再到返回,共132分钟的时间。两位老人在法庭上供述,在河里一共下了7副捕鱼的网,在把7副渔网收起来后,再加上作案时,在河里来回数趟,时间明显不够作案。”苏明双说,从时间上看,是存在疑点的。

在沂南县苏家庄村,记者看到了苏纪峰平常捕鱼的渔网,一张渔网大约70米长。“70米的渔网晚上从河里捞起来,最快需要15分钟,如果上面有鱼的情况下,加上摘鱼的时间,大约需要20分钟左右。”一位河边经常捕鱼的村民苏庆聚告诉记者,除了收网以外,晚上需要带着头灯,先找到河面上的浮漂。7副渔网全收起来的话,估计需要2个小时左右,怎么可能再去杀人抛尸沉船。

村子里另外一个村民苏彦阳告诉记者,对于苏纪峰和苏晓峰杀人的事情,大家都不相信。“苏晓峰是村子里最老实的人,胆子很小,平常家里杀鸡,都是找别人杀。他自己连看都不敢看,说他敢杀人,我们都不相信。”苏彦阳说,他也经常去河里捕鱼,晚上去河里收网,一副网需要20分钟左右才能收起来。

记者和苏明双在河里还原了收网的过程,在白天清晰可见的情况下,且网上没有任何鱼的情况下。苏明双从找到浮标,再从船上把网快速收起来,一共花费约12分钟。

在一审判决书里,苏纪峰供认:“我们一人抓住船的一头,然后将船灌进水,就将铁皮船按进水里了。”

对于两人的供述,律师和家人也明显存疑。“他们所供述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根本不可能完成。”苏明双告诉记者,在河里,两人共同站在一艘船的同一侧,去掀翻另外一艘铁皮船,自己的船就会倾覆。他希望二审期间,侦查机关能够进行侦查实验,还原案发现场。

为了佐证这个说法,苏明双找来了两艘和事发船只基本差不多大小的船。在河面上,苏明双和一位村民两个人,站在木船的一侧一起用力掀翻一艘铁皮船,他自己所站的木船,基本处于倾覆的边缘。被掀起的铁皮船,只有稍稍的翘起,根本达不到掀翻进水的程度。

除了上述的疑点,一审判决书对被害人的尸检报告摘录为,右枕项部头皮可见3cm x 1. 5cm皮下出血,枕项部头皮下广泛出血,相应处枕外隆突下颅骨有4. 5cm x 2. 5cm粉碎凹陷骨折,略成右上左下斜向。左颞部有肌肉出血 2. 5cm x 2cm。右下颌及右耳前可见皮下出血伴肌肉出血3cm x 4cm,右侧颞肌前部有肌肉出血5cm x 4cm。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两位老人用木棍对被害人击打了一下,但尸检报告疑似出现了5处伤痕,我们辩护律师也对此存疑问。”目前正担任苏纪峰二审辩护人的冯延强律师(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表示,该案还有许多其他的疑点,比如警方始终没能找到所谓的作案凶器木棍,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存在疑问……

冯延强表示,目前他们辩护律师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无法实现阅卷权、无法复制案卷中的视听资料,这直接导致辩护律师长期无法确定正式的辩护方案。鉴于纸质卷宗中已经发现的诸多疑点,他们倾向于为苏纪峰作无罪辩护,但最终要以获许复制卷宗中的视听资料为前提。(津云新闻记者郭强李杭朔)

山东“2名七旬老人杀人沉尸案”发回重审被告家属:望早日找到真相

11月21日,山东临沂“捕鱼老人杀人沉尸案”被发回重审,两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冯延强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已正式接到山东省高院的重审通知。

2017年11月,沂南县砖埠镇榆林村发生的一起沉尸案,50岁的苏某被人反绑双手、脚部绑着空心砖沉入沂河,苏纪峰和苏晓峰(堂兄弟关系)被认定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调查认为,苏氏兄弟捕鱼时与苏某发生冲突,两艘船在江面争斗时,苏氏兄弟用木棍将对方击倒,之后拖着对方的船回到岸边,寻找空心砖捆绑在苏某身上,将对方拖至对岸江边沉尸,再到上游将船沉没。

2018年8月,苏氏兄弟被一审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两人提起上诉。2021年8月,该案二审,双方展开激烈争辩,未当庭宣判。

“5年前我父亲被抓的时候68岁,大伯69岁。现在5年过去了,终于发回重审了。”苏纪峰的儿子苏明双说,接到通知的一刻感到浑身轻松。

两名七旬捕鱼老人被认定杀人沉尸

2017年11月1日傍晚,苏纪峰和苏晓峰骑着自行车来到葛沟大桥西头,收捞他们白天布下的渔网。

苏明双说,两位老人平常会在沂河下网捕鱼作为乐子,一般是下午结伴到河里下网,晚上八九点起网。他们有6条渔网,下网差不多要个把小时,收网一般需要两小时左右。

桥头监控显示,当天15时12分,他们将自行车停在桥上,下河放网之后离开,用时1小时43分。当天19时39分,两人再次出现,并在21时57分返回,用时2小时12分。

次日上午,苏氏兄弟听说隔壁的苏某失踪,其家人正在到处寻找。苏明双说,按照辈分苏某把苏纪峰叫“爷爷”,两人日常见面也比较熟络。苏某在沂河放置有网箱,为方便打鱼,在江边修了简陋小屋居住。苏某失踪后,其家人还曾拜托苏纪峰帮忙搜寻。

2017年11月14日,苏某的尸体在沂河浮现。尸体呈双手反绑状态,后脑及下巴有伤痕,脚部被尼龙绳捆绑着一块空心砖。

“警方接到人员失踪报案时可能已经调取监控了,后来尸体浮上来发现是谋杀案,我父亲和伯父在监控中出现,成了最大嫌疑人。”苏明双说,两人被带走调查后再未回家,与家人再次相见是在故意杀人案的一审法庭上,两位老人当庭翻供称此前杀人供述是逼供下作出的。

2017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对苏氏二人传唤,次日两人供述了杀害苏某并沉尸沂河的犯罪行为,之后二人又多次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苏氏二人在沂河捕鱼收货不多,到苏某网箱捞鱼时与苏某发生冲突,苏某驾船到达苏氏兄弟渔船旁边争吵时,苏纪峰用木棒击打苏某枕骨处,苏某倒在自己船上死亡,两人将苏某及其渔船一起拖至小木屋附近,寻找空心砖绑在苏某身上,将其拖至对岸方向江中丢下,之后江苏某的铁船在附近几十米处沉没。

公安机关认为,案发时间段到达了案发区域,周围有一个钓鱼的村民先行离开,没有其他人出现;经过走访调查和尸体检验,推算出苏庆春的死亡时间为饭后一小时左右,即11月1日20时至21时左右。

2019年8月31日,苏纪峰和苏晓峰因故意杀人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共同赔偿苏庆春家属34652.5元。

2021年8月26日,该案二审开庭,控辩双方围绕着受害者死亡时间,案发时间,关键证据是否存疑,以及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两嫌疑人是否为真凶等展开激烈辩论。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苏明双介绍,公安机关根据苏某胃里食物消化情况判断了死亡时间,但法庭上提交的胃部照片中并看不到食物,“并不是晚饭后一小时左右的消化情况,更像是午夜之后的消化情况。我们觉得死亡时间与两个老人出现的时间对不上。凶器木棍没找到,两人供述的沉尸、沉船地点,与实际打捞地点也有几百米偏差。”

苏明双称,事后他曾按照警方指控的细节,驾船到实地模拟实验作案过程,发现两位老人无法在固定时间段内完成一系列行为。

苏明双说,苏氏兄弟那天把6个渔网都是收好带回来了,还把网上的鱼摘下带回家,这个工作量往常就得一两个小时。“在剩余时间内,与对方争吵、对方把船靠近后木棍击打对方,再连人带船拖回岸边,去小木屋找来空心砖,绑好人之后驾船到对岸江面抛尸,再到上游400多米地方沉船。我是年轻人,光收网就用了两个多小时,他们70岁的人了,几乎不可能两小时内收网、杀人、沉尸。”

检方认为,苏明双实验的木船与实际船只有差别,且作为近亲属证明力弱。

警方也曾做过实地实验,显示下网时间只用了20分钟,起网也只用了20分钟,划船路线用时28分钟,沉船20秒,证明二人有足够的时间作案。

苏晓峰的二审辩护律师何智娟对此反驳。监控视频显示两个老人下网已经用了1小时43分钟,而侦查实验的下网只用了20分钟,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说明侦查实验中的数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且侦查实验中的模拟者是年轻的专业捕鱼人,与两老人的身体素质、捕鱼熟练情况差别较大。

二审期间,苏晓峰曾提到,当天他们除了自己的6张渔网,还将另外一个村民的渔网下在河里,当晚只从头到尾检查了这张渔网,因为没有鱼,未将渔网收上来。法庭认为这涉及新的事实,需要恢复调查。

苏纪峰的二审辩护律师冯延强认为,多检查一张网需要的时间更多,这更证明了二人没有足够的作案时间。

苏明双表示,苏某常年住在河边打鱼,曾因打鱼的事与他人结怨过,案发前他的渔船被人用石头压沉过,之前渔网也被人划破过,“这些在法庭上都提了,也许真凶另有他人。父亲被抓两年后,我母亲就去世了,希望早日重审,早日找到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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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东沂河沉尸案”发回重审,被告人家属:已经预料到的结果

1、11月23日,新京报记者从“山东沂河沉尸案”辩护律师冯延强处获悉,其当日收到的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鲁刑终399号】显示,该案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发回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相关《刑事裁定书》。受访者供图

3、案发五年来,二被告人之一苏纪峰的儿子苏明双一直为此案奔走,得知发回重审的消息时他表示,“内心很平和,发回重审是已经预料到的结果。”

4、两名老人被控杀人沉尸,一审当庭称遭刑讯逼供

5、2017年11月,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砖埠镇榆林村发生一起沉尸案,村民苏庆春被反手捆绑,脚踝处绑上空心砖沉入沂河死亡。年近七旬的堂兄弟苏纪峰和苏晓峰,被警方认定有重大作案嫌疑。

6、2018年12月21日,该案一审开庭。一审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11月1日19时许,苏纪峰和苏晓峰来到河面起网,因捕鱼数量少,二人决定去苏庆春网箱内捞鱼,被苏庆春发现后辱骂。此后,苏纪峰与苏晓峰商量教训苏庆春,苏晓峰同意后将船划至苏庆春的船旁,苏纪峰趁苏庆春不备,持木棍击打苏庆春头枕部,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二人将苏庆春的尸体与一块空心砖捆绑,沉至沂河东侧葛沟灌区附近深水处,后又划船往北行驶将苏庆春所用的小铁船上的渔网等物品扔到水中,将小铁船沉入水中。

7、案发附近的葛沟大桥。事发当日,苏纪峰和苏晓峰曾在大桥以北水域打鱼。新京报记者李照摄

8、庭上,苏纪峰的辩护律师提出,两名被告人供述弄沉苏庆春小铁船的位置与沂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记载的位置不一致,相差200多米。对此,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是凭感知做出估计性供述,受作案时的能见度、水面因素及供述时的内心想法等情况影响,与公安机关精确性较强的现场勘查存在距离上的不一致,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

9、对于案情中最关键的作案工具木棍的缺失,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二被告人实施了杀人沉尸的行为,由于本案的案发地点特殊,作案工具未找到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

10、针对二被告人辩称“遭刑讯逼供、在刑警队被强迫写有罪供述”,一审开庭时,辩护律师曾申请调阅警方的询问录音录像,得到的答复是“派出所停电”,没有进行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2019年5月23日,公安机关补充办案说明称“监控设备电路问题导致设备关闭”。

11、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进入看守所后均有多次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的有罪供述,证据来源合法,应作为定罪的依据,故辩护人所提“本案没有完整的录像”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12、2019年8月31日,该案一审宣判,认定苏纪峰和苏晓峰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两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13、2021年8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临沭县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着受害者死亡时间、案发时间、关键证据是否存疑,以及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两嫌疑人是否为真凶等展开激烈辩论。历时5天半,二审庭审结束,案件未当庭宣判。

14、2021年8月26日,山东省高院在临沭县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新京报记者李照摄

15、2022年11月23日,该案辩护律师之一冯延强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4日出具的《刑事裁定书》。山东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项的规定,撤销刑事部分判决,发回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16、二审仍存在多个争论点,是否具备作案时间成焦点

17、苏纪峰、苏晓峰是否具备作案时间,是二审中本案争论的焦点之一。事发当日的监控显示,苏纪峰、苏晓峰两人白天下网用时1小时43分钟,夜晚起网用时2小时12分钟,比白天多用时29分钟。

18、“本来起网就比下网用时久,还应该考虑到夜间不便、他们是老年人等因素。”冯延强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们实地考察论证,发现29分钟内,两名老人无法完成偷鱼、对骂、河面追击、寻砖、杀人、捆绑、沉尸等过程。

19、苏纪峰的儿子苏明双曾分别于2020年3月和8月到沂河上做实验,结果发现仅收网就需要100多分钟,据此他认为,“不仅时间上难以完成,抛尸也无法进行,两个老人一同站在船的一侧,同时弯腰的话,他们的船就进水了。”

20、苏明双的实验视频在庭上被播放。检方认为,该实验存在问题,作为侦查实验,实验人主体不合适,实验木船与实际用船有差距,此外“近亲属证明力也弱一些”。

21、案发时的关键位置示意图。受访者供图

22、公安机关也曾就此做过侦查实验,得出的结果与苏明双所做的实验结果截然相反。侦查实验结论显示,下网需要20分钟、起网需要20分钟、划船路线用时28分钟、沉船只需20秒,因此二人有足够的时间作案。苏晓峰的二审辩护律师何智娟则称,侦查实验结论不具备可信性,“监控显示两个老人下网用了1小时43分钟,这个无任何争议,但侦查实验的下网只用了20分钟,这足以说明侦查实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3、何智娟认为,实验的条件和事发当天的关键条件存在差异,侦查实验是在白天进行,而案发时间为晚上;侦查实验的划船人是更年轻的专业捕鱼者,而该案划船人是眼睛老花、仅有过一两次划船经验的苏晓峰。

24、2021年8月31日的法庭辩论阶段,苏晓峰向法庭提出,事发当日他除了下自己的6张渔网之外,还将另一村民“一张又宽又长的网”下到水里,晚间他没有收这张网,而是“从这头捋到那头去检查了一下,发现没有鱼”。审判长称苏晓峰的发言涉及新事实,立刻恢复法庭调查。苏纪峰的二审辩护律师冯延强告诉新京报记者,这个事实将进一步证明二人没有足够的作案时间。

25、此外,在二审庭上,苏纪峰辩护律师冯延强认为尸检图片及文字存在模糊、矛盾之处,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出具的死者死亡时间提出疑问。

26、冯延强称,通过现有证言,只能推断被害人的死亡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20时至11月2日6时30分,然而除了两段下午和晚上的监控,公安机关并未调取当天其他时段、事发地附近合理范围内上下游的监控视频。

27、冯延强表示,在此案中,还存在作案工具木棍缺失、侦查人员打捞出的铁船与被害人丢失的铁船明显不一致、控方刻意隐匿了案发区域内白天的视频等多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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