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城投债券短时间内不会违约
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就是以城投公司为发行主体,以地方政府为隐性担保人,在上交所、深交所、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标准化债券,发行产品所募集资金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
自成立以来,城投债一直是债券品种非常重要的一类,也是中国特有的一类债券。从承销商到投资者,以及参与债券发行环节的人,都将其视为当地政府发债。主要是因为城投债独有的三大特征:
第一,从股权结构讲,其股东是各级地方政府的国资委、管委会、交通局、建设局等,实际控制人是各级人民政府;
第二,从业务角度讲,其业务主要包括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棚改和保障房建设、城市公共建设(供水、供热、公交)运营等,业务对象主要是各级地方政府;
第三,从盈利角度讲,其自身没有独立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创造能力,其盈利和现金流主要是依赖于各级地方政府。
实际上,城投债具有地方政府信用的隐性担保。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而地方财政支出却不断上升,造成地方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直接原因是随着城市化水平迅速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巨大,而《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债券》。因此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政债券,地方政府只能以间接方式发行。
这一阶段,由于我国债券市场仍属于起步阶段,债券品种有限,且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仍限定于中央企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企业,因而城投债券的发行规模一直很小,1999-2004年城投类企业债券仅发行8支,合计156亿元。
2、逐步发展阶段(2005-2008年)
2005年,国家发改委启动地方企业债券发行,作为地方政府全资控股国有企业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同时,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发行的重启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提供了新的债券品种。受益于债券市场的扩容,城投债券开始快速发展。2005-2008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分别发行债券17支、29支、54支和49支,发行规模分别为242亿元、351.50亿元、664.50亿元和740亿元。
2008年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企业债审批环节由先前先核定规模再核准发行的两重审批简化为核准发行一个环节,并取消总额限制,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的空间在政策上得到很大拓展。
同时,在2009年初国务院推出“稳增长”4万亿投资计划后,为了提供相关配套资金,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等融资工具”;加之发改委明确表态,要“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2009年政府融资平台总计发行162支债券(其中企业债达117支),为2008年的3.31倍,发行债券规模总计2,821亿元(其中企业债券达1,734亿元),为2008年的3.81倍。
4、整理和回落期(2010~2011年)
经历了2009年的爆发式增长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快速积聚也受到监管层高度重视,自2010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19号文)后,国务院及相关监管部门相继发布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规范性文件,加之云南公路“只付息不还本”函件、云投重组和上海申虹偿债危机等信用事件的相继发生极大地挫伤了市场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的风险偏好,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2010~2011年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债券支数和规模增速均显著放缓,分别为162支、193支和2,765亿元和3,264.10亿元。
5、规范中发展期(2012年至今)
2012年3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原则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政府融资平台银行贷款渠道被显著收紧。但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很大,且正值地方政府债务到期高峰,地方政府融资需求非常大,得益于债券监管部门政策放松,发行城投类债券成为地方政府极为重要的融资渠道。根据中债资信的数据统计,2012年政府融资平台总计发行662支债券,总计8,246.10亿元,分别为2011年的2.74倍和2.53倍,发行规模创历史新高。
2013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文对城投债券按照三类实行分类管理,有保有控;而“债市风暴”又使得国家发改委自5月起对企业债券展开了大规模的自查工作,新债发行基本暂停。受此较大影响,2013年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债券652支,总计8,286.26亿元,较2012年几乎没有增长。
2013年底以来,在中央提出“开正门、堵邪路”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思想的指导下,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阳光化”成为监管的核心思路。因此,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债券融资得到了明确支持。2013年12月,国家发改委明确允许融资平台通过发行企业债置换“高利短期债务”,而后,融资平台发债的政府行政级别限制放开,国家发改委再次发文支持扩大企业债券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在政策的支持下,2014年1季度,政府融资平台已发行债券289支,总计3,277.70亿元。
截止到2020年全年城投债券总计发行4,901支,较2019年上升48.56%,发行规模为36,545.34亿元,同比增长43.07%,受疫情影响全年融资环境宽松,发行规模及发行支数均再创历史新高。
表1:近三年不同类型城投债券发行规模及其增速
从历史的角度看,产业债不断陆续暴露出信用风险,但是城投品种仍然保持着零违约的记录。展望未来,我们坚定地相信,城投债券仍是个相对安全的品种,其违约率会长期低于产业债。
最近两年以来,市场对于城投债券的担忧主要源于“政府债务严监管”所造成的影响。我们希望强调的是,“政府债务严监管”的本意并非打击城投债券这种融资方式,或是逼迫城投债券违约以进行所谓的“压力测试”,而是要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杜绝违法违规举债和担保的现象。
地方政府相关债务可以分为地方政府债务、合法合规的企业债务、违法违规债务三部分,我们分别称其为A类、B类、C类债务。“政府债务严监管”针对的是违法违规的C类债务,而A类和B类债务不会直接受到其影响。事实上,当前的城投债券基本为B类债务。
城投债券中仅仅有极少数为C类债务。城投公司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短票需经国家发改委、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的审批、核准、注册、备案,因此其合法性、合规性都处于较高的水平。很显然,监管相对松的非标融资出现违规的概率远高于城投债券;相应的,非标等弱监管的融资在C类债务中的占比较高。事实上,从2017年1月《财政部关于请核实处理个别违法违规问题的函》、《财政部关于请依法问责个别市县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的函》、《财政部关于请依法处理部分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函》(财预函〔2017〕1-7号)到最近财政部披露的云南、广西、安徽、宁波等地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责案例,在为数众多的违法违规举债和担保的案例中,大量为非标融资,直接涉及城投债券的案例只有一个(邵阳城投),比例非常低。
1.3、会不会出现违约链式反应?
违约链式反应理论认为,一笔债务的违约会引发其余债务的违约。因此,投资者非常关注以下这两个问题:
Q1:如果某个地区公开发行的城投债券违约了,其余地区会不会“效仿性”地违约?
Q2:如果某个主体的非标违约了,其公开发行的债券会不会必然违约?
我们对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对于上述Q1,我们倾向于认为“第一只违约地方政府不愿意看到,第二只违约中央政府不愿意看到”。事实上,一旦有公开的城投债券违约,那么压力就可能从地方政府上交至中央政府。根据2011年城投信用风波的经验,城投债务违约很容易引发国际投资者对于“政府债务问题”的担忧,这有可能给主权评级、汇率、外储、海外发债、海外股权融资带来影响。因此,当纯粹意义的城投债券违约后,相关政策有可能会变得友好。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非标违约比较多,比如云南地区、贵州地区的非标融资部分已经违约,但城投债券哪怕贵州地区一只也没有违约。像最近山西省就出来表态,确保省属企业到期债权不会出现一笔违约,这还是国企债权,更别说城投债了,直接绑定当地政府信用。
表态!山西:确保省属企业到期债券不会出现一笔违约
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国资运营公司)11月14日在发给省属企业债权人的信件中称,近期,河南省发生了债券违约事件,对此山西省高度关注,立即对下辖省属国企债券进行梳理排查,提前介入风险处置干预。
山西国资运营公司将积极覆行好出资人职责,营造山西省属企业良好的信用环境,充分保障权人权益。
所以就目前全国来看,整体城投债的信用风险很低很低,比较可控。
二、城投债价格如何确定
目前常用的地方政府特征指标主要与财政收支有关,较少涉及债务负担状况。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衡量常常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发行城投债余额加总得出。然而银行贷款、超短期融资券和短期融资券也是地方政府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团队首先根据发债企业公开披露的数据,加总地级市政府下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全部有息债务数据来测度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量。
由于现有数据无法得出地方政府的总隐性负债与总资产之比,课题组将隐性债务分别除以地方政府预算收入、地方GDP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获得了衡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负担率的三个指标。第一种方法借鉴了衡量公司债务状况通常使用的利息覆盖率,第二种方法是参照衡量国家债务情况最通常采用的负债率指标,第三种方法近似于用当年政府新增固定资产作为分母来测度债务负担情况。通过地方城投平台债务加总核算的地方总隐性债务规模平均为年度地方政府一般预算收入的3.02倍、地方GDP的32.91%和地方社会固定资产投入的56.23%。
(二)政府隐性债务对城投债定价的影响
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负担率对于城投债的定价具有显著影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负担率越高,则城投债利差越大。城投债虽然在形式上为地方政府下属平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但实质上也是属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一部分。城投债定价中反映了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能力。
具体来说,样本中数据的平均利差为2.19个百分点。如果市级政府隐性债务负担率提高1个标准差(一般来说平均值加减2个标准差可以涵盖95%的样本数据),城投债信用利差将提高7-11个基点。分析中考虑了地方政府财政状况、城投债发行主体财务状况和债券特征三类控制变量和时间固定效应,考虑个体固定效应的进一步分析得出类似的结果。
研究团队进一步探索市场对城投债隐性担保责任主体的认定。如果某市融资平台出现城投债违约,那么,动用资产进行兜底的政府会是市级政府、省级政府还是中央政府,或是最终无政府兜底?投资者所认定的城投债隐性担保主体,会随着相关新闻事件和政策产生变化。我们用时间固定效应模型研究了2011年4月滇公路违约函事件和2014年10月43号文发布对城投债定价的影响。
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滇公路”)成立于2006年,负责云南省二级以上高等级公路的建设、运营、筹融资和相关产业的经营开发。滇公路注册资本50亿元,在各家银行的贷款余额近千亿元。2011年4月,云南省省级城投平台滇公路出现银行贷款违约。
虽然这一事件并非直接的城投债违约,并且事件最终在政府的协调下由企业撤回违约函告终,但事件带来的投资人对城投债风险认知的潜在影响可能是巨大的。该事件引起了投资者对融资平台违约风险的普遍担忧,并最终导致了投资人恐慌情绪的蔓延以及债券市场整体流动性的下降,促使着投资者开始普遍关注融资平台所属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能力。
实证结果显示,地级市层面政府隐性债务负担率与当地城投债利差之间的关系在滇公路违约事件之前并不显著,而在事件之后则变得显著。这一结果意味着在2011年违约事件前,投资人理解的城投债隐性担保主体很可能是中央政府,因此并不关注发债主体所属地方政府的债务状况。而在违约事件后,投资者在城投债定价中开始普遍关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负担率的信息。
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下称“43号文”)对外公布,明确了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要求剥离融资平台的融资职能,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43号文是对城投公司和地方政府关系的进一步厘清,对投资者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负担在债券定价中的看法产生重要影响。43号文要求根据募投项目现金流覆盖情况对城投债是否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进行区分。一方面,对于将要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的债券,其信用风险与地方政府偿债能力状况的联系必然会增强;另一方面,对于不会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的债券,虽然这类债券的实际偿还将由企业自身经营承担,但是43号文同时支持政府对城投企业进行优质资产注入,落实偿债资金来源,这实际上使得该类债券的信用风险更加受到地方政府状况的影响。
研究团队比较在43号文发布前后,地级市信用对城投债利差的影响情况。结果发现,43号文发布后,不同地级市信用利差分化增加,投资者预期市级地方政府对城投债的隐性担保作用增强。类似地,加入省级政府债务情况的分析显示,相比之前,在43号文发布之后,该指标对省内各市级城投债利差的影响变得更为显著,同时当地市政府负债指标依然显著。综上所述,市场及投资者认定的市属城投债的隐性担保责任主体产生了从中央政府,到市级政府,再到市级加省级政府的变化。
本文研究发现,市级政府隐性债务负担率对于解释城投债信用利差具有重要作用。
投资者对于隐性担保主体的看法是在不断变化的。在城投债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负担率作为城投债定价的重要考量指标,但在2011年滇公路违约函事件发生后,投资者开始普遍关注市级政府隐性债务负担情况的影响,而继2014年10月国务院43号文发布后,市级政府隐性债务负担率的定价作用更加增强。同时,43号文所鼓励的政府债务置换措施也使得投资者所预期的隐性担保主体发生了又一改变:在市场预期地方债务置换后,投资者开始普遍关注省级政府的隐性债务负担状况,省级政府与市级政府一起,成为市场预期的城投债的隐性担保人。
隐性担保没有确定的法律约束力,其作为投资者的主观预期,受市场事件和政府政策影响非常明显。隐性担保在给地方政府带来低成本债务融资的同时,因其担保主体和担保强度的不确定性也造成了城投债价格的波动,间接提高了政府融资成本。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市场从隐性化向显性化发展,是提高市场定价效率,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正确改革方向。
三、广西各城市负债率
广西债务问题的背景。近年来广西的债务问题较受关注,主要来自两个方面,(1)区域整体债务率偏高而财政实力偏弱。在财政实力-债务压力的平衡关系中,广西处于相对劣势的“第二象限”,与贵州、云南所处的位置较为相似。2021年财政自给率仅31.0%,处于全国后列水平,而宽口径债务率达到291.2%,居全国前十。(2)区域债务压力极度不平衡,部分债务压力较高的城市如柳州近年来遭遇评级下调等负面舆情。广西非省级城投平台有息负债余额45%来自柳州、非省级城投债余额也有近60%来自柳州,较高的债务压力下,2021H2以来柳州的城投平台多次涉及境内外评级下调等舆情。当前广西债务问题的五个特征。(1)特征一:债务规模中等但债务率偏高。2021年广西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发债城投有息负债余额为2.3万亿元,与福建、河北相近,排名全国第19位(从高到低),但宽、窄口径债务率均偏高,分别居全国第9位、第12位。(2)区域债务压力分化显著,柳州债务负担相对突出。广西多数地级市处于财力一般、债务压力也不突出的位置,近60%的地级市财政自给率低于全国中位、同时宽口径债务率也低于全国中位。部分城市债务压力偏重,以柳州最为典型。广西宽口径债务率高于全国中位的地级市共4个,为柳州、南宁、钦州和防城港,其中柳州宽口径债务率达到438.1%,远高于其他城市。柳州债务压力主要来自城投债务,2021年末柳州城投债务规模是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3.4倍,远高于全省中位(0.6倍)。(3)特征三:债务较集中于部分主体或区域。广西5家规模较大的平台债务余额贡献了全省的近60%,包括广西交投、广投集团、北部湾投资集团、柳州投控和柳州东城。从区域来看,非省级平台中,柳州贡献有息负债余额的45.4%、城投债余额的56.0%。(4)特征四:部分区域债务结构欠佳,短期化或高度依赖债券。柳州和钦州城投短债占比偏高,达到34.3%、31.2%,其他地级市均在20%以下;防城港、柳州、钦州、崇左债券融资占比相对较高,均在30%以上。(5)特征五:城投债集中到期压力较大。2022下半年到2024年上半年为广西城投债到期高峰,到期金额占存量的52.0%,其中2022H2、2023H1到期分别占存量的15.5%和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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